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字,108年度,86號
TNHV,108,上,86,20221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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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86號
上 訴 人 姜憶齡

姜修慧(即姜萍姬)

姜燕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宜鈴王崇安沈勝元、日盛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
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3,106,690元(新台幣
,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7,683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
,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
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
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
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廖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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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