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上字第234號
上 訴 人 莊佳潾
被 上訴人 陳貞妦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
楊家明律師
葉賢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5
1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原告莊佳潾(以下稱上訴人)上訴之聲明、陳述詳如 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
二、被上訴人即被告陳貞妦答辯聲明及理由詳如附件之「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答辯狀」所載。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四、本件原審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519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就被上訴人被訴傷害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6 8號諭知無罪,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駁回上 訴人對被上訴人之訴。茲據上訴人請求檢察官提起上訴後, 業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1303號判決維持第一審無罪之 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上訴在案。則依照前開規定,關於上訴人 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 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 不當,求為判決如上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紀君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