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11年度,983號
TNHM,111,聲,983,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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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顏南坤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
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南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判決 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陳珍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睿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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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