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11年度,968號
TNHM,111,聲,968,2022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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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峰光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峰光(原名蔡羽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判決確 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 年11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044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 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12年8月2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杏月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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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