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11年度,934號
TNHM,111,聲,934,2022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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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胤淇(原名黃家龍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
1 年度執聲付字第28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胤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強盜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 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 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15年6月2日,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何秀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心欣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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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