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訴字第471號
上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芳柎
選任辯護人 劉炯意律師
被 告 葉金課
選任辯護人 謝凱傑律師
楊聖文律師
許哲嘉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
度訴字第678號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5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含檢察官於原審當庭補充部分)略以:被吿黃芳 柎係址設雲林縣○○鄉○○村○○0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 公司)負責人,被告葉金課係址設臺南市○○區○○○街00巷00 號0樓○○○○有限公司(以下稱○○公司)負責人,其等分別負 責○○公司、○○公司之經營決策及執行、會計憑證、帳冊記載 及合約處理等事務,係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及商業會計 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亦係從事業務之人,負有據實製作會 計憑證並記入會計帳冊及買賣契約之義務。劉瑞玉、王泳豪 (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通緝中)為母子關係,劉瑞玉擔任 址設雲林縣○○市○○街00號○○○○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稱○○公司 )負責人。
㈠、被吿黃芳柎與劉瑞玉、王泳豪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並基於行使業務登 載不實文書、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 漏稅之犯意,明知○○公司與○○公司就隧道式污泥烘乾機2臺 、旋轉式烘乾爐1套(以下稱本案烘乾設備)價格共新臺幣 (下同)200萬元(起訴書記載為320萬元,業經公訴檢察官 當庭更正),欲利用金融機構辦理機器貸款僅提供買賣契約 書及交易統一發票作為估價基礎之漏洞,共謀以「灌水提高
之買賣金額」偽充「真實機器買賣金額」方式向金融機構詐 取與機器價值顯不相當之高額貸款,謀議既定,乃於民國10 5年6月24日前某日,共同製作記載「訂約日期:105年6月24 日」、「雙方協議金額:3,000萬元(未稅)」、「標的物 品名、數量如下:隧道式污泥烘乾機2臺、旋轉式烘乾爐1套 」、「交貨安裝時間:自收到訂金日起90日」、支付方法: 1.訂金10%300萬元。2.每月依安裝工程進度估驗,依實際估 驗進度付款80%。3.工程安裝驗收完成,5日內付款尾款等不 實內容之「買賣合約書(以下稱買賣合約書)」,並開立交易 金額各為1,470萬元、840萬元、840萬元之不實統一發票共3 紙(以下合稱甲發票),金額總計3,150萬元予王泳豪持之 行使。於105年8月12日,以○○公司名義申貸,王泳豪、劉瑞 玉為連帶保證人,向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台 中商銀)斗南分行申請辦理貸款,資金用途為購置土地及廠 房、購置設備款項及營業週轉金貸款,並提供本案烘乾設備 為台中商銀設定2,520萬元之動產擔保抵押權及申請中小企 業信用保證基金信用保證70%作為擔保,使台中商銀承辦人 員信以為真,誤信本案烘乾設備價值為3,000萬元,而於105 年10月7日准予放貸,於同日分4次撥款700萬元、300萬元、 700萬元、300萬元至○○公司在台中商銀所開設之帳號000000 000000號活期存款帳戶(以下稱A帳戶)內,而詐欺取財既 遂,足以生損害於台中商銀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帳務管理及 稅捐稽徵之公平及正確性。因認被告黃芳柎涉犯違反商業會 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 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 文書罪嫌。
㈡、被吿葉金課與劉瑞玉、王泳豪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並基於行使業務登 載不實文書、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 明知○○公司與○○公司就木材鍋爐污染防治設備改善工程(以 下稱本案改善工程)中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及附屬設備、鍊條 床式爐排及木材破碎設備及附屬設備各1套(以下稱本案空 污設備)價格共40萬元,欲利用金融機構辦理機器貸款僅提 供買賣契約書及交易統一發票作為估價基礎之漏洞,共謀以 「灌水提高之買賣金額」偽充「真實機器買賣金額」方式向 金融機構詐取與機器價值顯不相當之高額貸款,謀議既定, 乃於106年1月15日前某日,共同製作記載「訂約日期:106 年1月15日」、「品名:木材鍋爐污染防治設備改善工程」 、「總價款:4,820萬元(未稅)」、「付款方式:一、訂
金30%。二、主設備出廠交運50%、驗收完成20%」、「交貨 期限:○○公司應於106年2月25日以前,將所有之機器設備交 付○○公司所指定之安裝處所,供○○公司驗收,設備安裝工期 10天」等不實內容之「採購合約書(以下稱採購合約書)」, 並開立交易金額為5,061萬元之不實統一發票1紙(以下稱乙 發票)予王泳豪持之行使。於106年1月10日以○○公司名義申 貸,王泳豪、劉瑞玉為連帶保證人,向台中商銀申請辦理貸 款,資金用途為購置機器設備配合款、中期週轉金,並提供 本案空污設備為台中商銀設定8,160萬元之動產擔保抵押權 及申請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信用保證70%作為擔保,使台 中商銀承辦人員信以為真,誤信本案改善工程價值為4,820 萬元(起訴書誤載為4,865萬元,應予更正),而於106年2 月24日准予放貸,於同日分2次撥款2,380萬元、1,020萬元 至A帳戶內,而詐欺取財既遂,足以生損害於台中商銀。嗣 被吿葉金課將乙發票自王泳豪處取回作廢。因認被告葉金課 涉犯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第216條 、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 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復查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 ,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 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 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 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 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是若審判時,檢察 官未能提出適合於證明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並闡明其證據 方法與待證事實之關係;法院對於卷內訴訟資料,復已逐一 剖析,參互審酌,仍無從獲得有罪之心證,自應為諭知無罪 之判決(參照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要旨)。三、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2人之供述 、證人白昇永、黃品、葉連成、謝妙枝、許湶頊、楊仕明之 證述、臺灣銀行斗六分行110年1月8日斗六營字第110000008 81號函所附○○公司申設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公司存款交易 明細、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訊查詢服務、○○公司報價單、 買賣合約書、間接保證額度申請書、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 保證基金保證書、台中商銀企業授信申請書、動產抵押物鑑 估報告、擔保物登記卡、審查部授信案件批覆書、借據及約 定書、統一發票影本、台中商銀存款憑條、○○公司機器設備
成本明細表、發票、○○公司支付機械款明細、○○公司彰化銀 行、台中商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 分局108年12月6日中區國稅雲林營所字第1081311522號函及 所附○○公司103年至105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品宥 綠化能股份有限公司報價單、○○公司採購合約書、台中商銀 企業授信申請書、動產抵押物鑑估報告、擔保物登記卡、間 接保證額度申請書、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書 、台中商銀審查部授信案件批覆書、借據及約定書、台中商 銀取款憑條、國內匯款申請書暨代收入傳票、居德工業有限 公司(以下稱居德公司)估價單、○○公司估價單、財政部南區 國稅局新營分局108年12月6日南區國稅新營營所字第108112 7531號函及所附○○公司104年至106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損益及 稅額計算表、台中商銀動產擔保項目及其辦理要點、固定資 產耐用年數表、動產擔保物實地勘查紀錄表、富邦產物商業 火災保險單、○○公司與○○公司合作「熱裂解反應汽化爐設備 」採購合約書、○○公司與○○間、○○公司與○○公司間交易整理 表、○○公司與○○公司間出售本件機器之重要事項及日程表、 ○○公司存款交易明細表、○○公司機器設備成本之進項憑證( 統一發票)明細表、○○公司與大慶公司之設備買賣合約、補 充合約書、○○公司存款交易明細、台中商銀取款憑條、工業 用各式「隧道式汙泥烘乾機」及「旋轉式烘乾爐」網路報價 資料、劉瑞玉、王泳豪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銀行局109年12月16日銀局(合)字第1090150110 號函、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24日富保業字 第1090003353號函及所附富邦產物商業火災保險單、承保明 細、附加條款明細等、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 會110年1月7日全授字第1090006287號函、○○公司與○○公司 買賣合約書、○○公司報價單、○○公司發票、動產抵押物鑑估 報告、擔保物登記卡;○○公司與○○公司採購契約書、○○公司 報價單、統一發票、動產抵押物鑑估報告、擔保物登記卡; ○○公司之造紙機械生產設備整廠輸出;○○公司機器設備抵押 照片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110年1月8日中區國稅 雲林銷售字第1100300083號函及所附○○公司三聯式銷項憑證 明細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110年3月4日南區國稅 新營銷售字第1101120859號函及所附○○公司106年度進銷項 憑證明細資料表、經濟部107年5月14日經授中字第10731025 830號函及所附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登記申請書、動 產擔保交易登記標的物明細表、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 變更登記申請書、尚承資產規劃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稱尚承 公司)107年6月4日承雲執字第S0000000號函及所附估價報告
書基本事項、動產價格鑑估表、現場設備照片、財政部中區 國稅局雲林分局110年9月28日中區國稅雲林銷售字第110230 6478號函及所附線上查詢資料、證人許湶頊於110年10月26 日當庭標示之機械名稱圖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11 0年11月12日中區國稅雲林銷售字第1102307733號函、雲林 縣環境保護局110年12月2日雲環衛字第1101038068號函、原 審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24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大慶 公司與○○公司間之土地及建物租賃契約、經濟部動產擔保交 易(動產抵押)登記證明書、動產抵押契約書、原審法院民 事執行處106年10月19日執行筆錄、查封筆錄、查封照片及 指封切結、告訴人提供之設定動產擔保物之照片、原審法院 民事執行處107年1月30日查封筆錄、原審法院民事執行處10 7年3月15日查封筆錄(動產)、指封切結(動產)、執行( 勘測)筆錄、現場設備及查封照片、原審法院民事執行處10 7年3月20日雲院忠107司執辛字第3645號函(稿)、107年8 月8日雲院忠107司執辛字第3645號通知、107年9月6日雲院 忠107司執辛字第1705號函(稿)、107年9月7日雲院忠107 司執辛字第1705號函(稿)、107年10月16日雲院忠107司執 辛字第3645號函(稿)、107年10月26日雲院忠107司執辛字 第3645號公告(第1次拍賣稿)、107年10月26日雲院忠107 司執辛字第3645號通知(稿)、107年11月29日之拍賣不動 產筆錄(第1次拍賣)、107年11月29日雲院忠107司執辛字 第3645號通知(稿)、107年11月29日雲院忠107司執辛字第 3645號公告(第2次拍賣稿)、107年12月27日雲院忠107司 執辛字第3645號公告(第3次拍賣稿)、107年12月27日雲院 忠107司執辛字第3645號通知(稿)、原審法院民事執行處1 08年1月23日拍賣不動產筆錄(第3次拍賣)、108年1月23日 拍賣不動產筆錄(成立)、原審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投 標保證金封存袋、強制執行投標書、108年1月23日雲院忠10 7司執辛字第3645號函(稿)、108年1月23日雲院忠107司執 辛字第3645號執行命令(稿)、108年1月23日雲院忠107司 執辛字第3645號通知(稿)、108年2月22日雲院忠107司執 辛字第3645號函等資為論據。
四、又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 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 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10條第1款分別 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 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 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 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
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 犯罪事實之存在,故依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 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 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 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 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則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 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被 告葉金課及其辯護人雖就告訴代理人及證人白昇永於檢察事 務官訊問時所製作筆錄均認屬傳聞證據不具證據能力,亦不 同意該警詢筆錄作為證據使用,然因本院就被告葉金課被訴 上開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第216條 、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等犯行諭知無罪,則 依上開說明自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相關傳聞證據是否例外 具有證據能力,附此敘明。
五、訊據被告黃芳柎固不爭執擔任○○公司負責人,有權決定並經 營執行○○公司業務、製作會計憑證與帳冊等事宜,曾代表○○ 公司與○○公司訂立買賣合約書,並開立甲發票交付王泳豪, 其後王泳豪以○○公司名義向台中商銀辦理貸款,且提供本案 烘乾設備為該貸款設定2,520萬元動產擔保抵押權,台中商 銀嗣於105年10月7日准許貸放2,000萬元等情,惟堅詞否認 有何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稅捐 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 文書等犯行,辯稱:○○公司生產造紙機器及烘乾設備,本案 烘乾設備大部分是○○公司生產,只有生產這一套,特別為○○ 公司開模,機器製作過程一直在修改,因為每批污泥特性不 同,直到抓到共同點才把機器完成,拍賣時機器已不是原來 的機器,很多值錢部分已經被拆走,拍賣的設備是以廢鐵來 估算,本案機器設備當時已經無法運作,估價金額才會不到 當初訂立契約價格的10%,並未與王泳豪、劉瑞玉共謀以灌 水提高買賣金額偽充真實機器買賣金額向台中商銀辦理貸款 ,不知○○公司會將本案烘乾設備向台中商銀辦理動產抵押之 貸款等語。辯護人亦為被告黃芳柎辯護略以:○○公司簽立買 賣契約的目的是因為○○公司要增資,要求○○公司寫一份買賣 契約書,契約書所載付款期限與實際付款期限不同,此為一 般商業交易習慣,並無偽造文書問題;本案烘乾設備交易金 額確實為3,000萬元,拍賣時估價僅200萬元,鑑定人於原審 審理時證述是因機器老舊、不完整、沒有運作、無法估算設 計過程、沒有保固、無法估價智慧財產權,只能依照當時以
廢鐵計價,故200萬元並非原本功能健全之全新機器價格, 買賣價格3,000萬元是由○○公司與○○公司協商,包括設計的 智慧財產權,本案烘乾設備是○○公司生產的第1部污泥烘乾 機,過程中要提出很多設計想像,還要依照污泥特性不斷修 正、試車,也有保固,光是開模、材料費用就花費1,000多 萬元,訂價3,000萬元並無不當之處;證人白昇永證稱辦理 本案烘乾設備貸款時,○○公司僅提供買賣契約書及統一發票 作為其估價基礎,顯與客觀事實不符,因卷內有證人白昇永 與鑑定人員到現場實際鑑定之相關照片、火險公司承保資料 ,被告黃芳柎並未欺騙證人白昇永,依照台中商銀的專業也 不會陷於錯誤,被告黃芳柎既然未將本案烘乾設備價金灌水 ,何來逃漏稅捐,○○公司開立3,000萬元發票,已繳納營業 稅150萬元給國稅局,被告黃芳柎並無偽造文書,也未與劉 瑞玉、王泳豪共同詐欺及逃漏稅金等語。被告葉金課則不否 認擔任○○公司負責人,執行○○公司經營決策、會計憑證、帳 冊記載及處理等事務,○○公司與○○公司於106年1月15日前簽 訂採購合約書,並開立買賣價金5,061萬元之乙發票,嗣後 將乙發票作廢,劉瑞玉、王泳豪事後以○○公司名義向台中商 銀辦理貸款,並向台中商銀稱係提供本案空污設備為該貸款 設定8,160萬元之動產擔保抵押權,台中商銀於106年2月24 日放款,並將3,400萬元撥入A帳戶等情,惟矢口否認有違反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 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犯行,辯稱:雖與○○公司簽 訂採購合約書,採購合約書的價金5,000多萬元是請廠商幫 我們估價,因為要由下游廠商幫忙施作,但最後買賣沒有成 立,○○公司有開發票,因為買賣金額比較大,○○公司是小公 司無法先支付廠商款項,○○公司要求先開發票過去,他們要 1次開分期支票給下游廠商,但發票拿過去後,王泳豪說負 責人不在,無法立即開支票,我們就把發票拿回來,○○公司 是拿發票翻拍照片去申辦貸款,強制執行時所估價、鑑定的 本案查封機器不是○○公司生產的設備等語。被告葉金課辯護 人亦為其辯護略謂:○○公司確實有與○○公司簽訂採購合約書 ,○○公司也有請下游廠商前往○○公司勘查廠房面積估價,此 部分有證人黃品供述在案,106年1月底,王泳豪向被告葉金 課胞兄葉連成表示○○公司會開立總金額4,820萬元支票數紙 ,交付給○○公司支付價金,葉連成受被告葉金課委託代為處 理○○公司事務,葉連成開立乙發票前往○○公司向○○公司請款 ,王泳豪卻表示○○公司負責人劉瑞玉外出無法開立支票,葉 連成立即將乙發票攜回○○公司,被告葉金課是當天晚上經葉
連成告知才了解上情,事後葉連成在向王泳豪詢問何時支付 價金,王泳豪表示○○公司會自己想辦法取得機器設備,○○公 司即將發票作廢,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函文可證, 採購合約並未成立、履約,○○公司就沒有繼續委託下游廠商 生產、製作機器設備,也未交付採購合約書上所載之機器設 備給○○公司,至於○○公司如何向台中商銀申辦貸款,被告葉 金課一無所知,甚至台中商銀人員都沒有向○○公司確認有無 交付機器設備給○○公司,原審法院民事執行處查封之機器設 備,由證人白昇永證詞可知,會被認定是○○公司施作,是因 王泳豪指認,民事執行處人員並無專業知識認定機器設備是 哪間公司製造,且民事執行處查封之機器設備上沒有○○公司 名牌、製造生產的標示,台中商銀指封時向民事執行處表示 查封機器製造商為○○公司,因此民事執行處查封筆錄記載有 誤,另證人楊仕民證稱尚承公司出具鑑價報告書記載鑑定設 備為○○公司製造,是因民事執行處公文如此記載,原審審理 時證人許湶頊清楚證稱,查封機器設備並非○○公司與○○公司 採購合約書所載之機器,起訴書認定被告葉金課以○○公司名 義與○○公司簽訂契約,並交付實際價值明顯低於採購合約書 所載機器設備給○○公司,顯然與事實不符。又證人白昇永偵 查中證述,申辦貸款人要提供統一發票正本,但依卷內資料 顯示,台中商銀只看到王泳豪以通訊軟體拍乙發票照片,傳 送給台中商銀人員,台中商銀人員就以該資料進行核貸程序 ,王泳豪並未提供過乙發票正本給台中商銀,從程序上看, 台中商銀審核貸款程序相當異常,被告葉金課並無起訴書所 載與王泳豪、劉瑞玉向台中商銀詐貸,也沒有違反商業會計 法之相關規定等語。經查:
㈠、被告黃芳柎部分:
1、被吿黃芳柎擔任○○公司負責人,劉瑞玉、王泳豪為母子關係 ,劉瑞玉擔任○○公司負責人,○○公司與○○公司於105年6月24 日前某日訂立買賣契約,由○○公司出售本案烘乾設備予○○公 司,雙方約定買賣價金3,000萬元(未稅),○○公司曾為購買 本案烘乾設備而先於104年1月22日支付20萬元、104年7月28 日支付30萬元、104年8月6日支付30萬元、104年8月20日支 付20萬元、104年9月3日支付20萬元、104年10月12日支付15 萬元、105年3月9日支付197,580元、105年3月24日支付185, 000元給○○公司作為部分價款,105年6月24日雙方簽訂本案 烘乾設備之買賣合約書後,○○公司開立甲發票(含稅金額總 計3,150萬元)交王泳豪收受。○○公司後續於105年8月10日 支付30萬元、105年10月7日台中商銀撥款後由A帳戶將2,000 萬元轉帳存入○○公司所申設之台中商銀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以下稱B帳戶)內,上述款項均作為本案烘乾設備之 價款等情,業據被吿黃芳柎於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 時坦承不諱(見871號他卷一-以下稱他卷一-第215至219頁 ;871號他卷二-以下稱他卷二-第43至48頁、第61至71頁;7 51號偵卷-以下稱偵卷二-第49至50頁;原審卷一第90至91頁 、第163頁、第166至173頁、第236至239頁;原審卷三第22 至25頁、第27頁;原審卷四第169至170頁、第195至201頁、 第210至217頁;本院卷第125至127頁、第296至299頁、第39 5至397頁),並據證人謝妙枝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述在卷( 見原審卷二第378至392頁),復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訊 查詢服務、○○公司報價單、買賣合約書、甲發票影本、○○公 司機器設備成本明細表、發票、○○公司支付機械款明細、○○ 公司彰化銀行、台中商銀B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財政 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108年12月6日中區國稅雲林營所字第 1081311522號函及所附○○公司103年至105年營利事業所得稅 結算申報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110年1月8日中區 國稅雲林銷售字第1100300083號函及所附○○公司三聯式銷項 憑證明細表在卷可稽(見他卷一第21至23頁、第41頁、第43 至46頁、第85至133頁、第149頁;他卷二第161至261頁;原 審卷一第457至500頁),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2、○○公司於105年8月12日向台中商銀申辦貸款,由王泳豪、劉 瑞玉為此筆債務擔任連帶保證人,申請貸款之資金用途為購 置廠房、購置設備資金及週轉金等事由,並提供本案烘乾設 備為台中商銀設定2,520萬元之動產擔保抵押權及申請中小 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信用保證70%作為擔保,台中商銀審核後 於105年10月7日核准放貸,並於同日分4次撥款700萬元、30 0萬元、700萬元、300萬元存入A帳戶,○○公司嗣於106年9月 7日起未依約繳交利息,台中商銀遂向原審法院民事執行處 聲請假扣押,原審法院民事執行處承辦人員於106年10月19 日,會同台中商銀人員前往○○公司查封本案烘乾設備,其後 於107年3月15日就本案烘乾設備鑑價共計200萬元,於108年 1月23日經第3次拍賣,本案烘乾設備中旋轉式烘乾爐1套以5 12,000元、隧道式污泥烘乾機2臺則以768,000元拍定等情, 為被吿黃芳柎所不爭執(見他卷一第216至219頁;他卷二第 43頁至第48頁、第61頁至第71頁;偵卷二第49至50頁;原審 卷一第85至96頁、第161至173頁、第233至243頁;原審卷二 第339至340頁;原審卷三第22至27頁;原審卷四第194至201 頁、第210至217頁),並據證人白昇永於警詢、偵訊及原審 審理時證述在卷(見他卷一第167至175頁;他卷二第45至46 頁;偵卷二第47至50頁;原審卷二第340至376頁),另有○○
公司存款交易明細、間接保證額度申請書、財團法人中小企 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書、台中商銀企業授信申請書、動產抵 押物鑑估報告、擔保物登記卡、審查部授信案件批覆書、借 據及約定書、台中商銀動產擔保項目及其辦理要點、固定資 產耐用年數表、動產擔保物實地勘查紀錄表、富邦產物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24日富保業字第1090003353號函及 所附富邦產物商業火災保險單、承保明細、附加條款明細、 ○○公司與○○公司買賣合約書、○○公司報價單、○○公司開立之 甲發票影本、動產抵押物鑑估報告、擔保物登記卡、○○公司 造紙機械生產設備整廠輸出、本案烘乾設備照片、尚承公司 107年6月4日承雲執字第S0000000號函及所附估價報告書基 本事項、動產價格鑑估表、現場設備照片、原審法院106年 度司拍字第124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經濟部動產擔保 交易(動產抵押)登記證明書、動產抵押契約書、原審法院 民事執行處106年10月19日執行筆錄、查封筆錄(動產)、 指封切結(動產)及查封照片、告訴人提供之設定動產擔保 物照片、原審法院民事執行處107年1月30日查封筆錄(動產 )、107年3月15日查封筆錄(動產)、指封切結(動產)、 執行(勘測)筆錄、107年3月15日現場設備及查封照片、原 審法民事執行處107年3月20日雲院忠107司執辛字第3645號 函(稿)、107年8月8日雲院忠107司執辛字第3645號通知、 107年9月6日雲院忠107司執辛字第1705號函(稿)、107年9 月7日雲院忠107司執辛字第1705號函(稿)、107年10月16 日雲院忠107司執辛字第3645號函(稿)、107年10月26日雲 院忠107司執辛字第3645號公告(第1次拍賣稿)、107年10 月26日雲院忠107司執辛字第3645號通知(稿)、107年11月 29日之拍賣不動產筆錄(第1次拍賣)、107年11月29日雲院 忠107司執辛字第3645號通知(稿)、107年11月29日雲院忠 107司執辛字第3645號公告(第2次拍賣稿)、107年12月27 日雲院忠107司執辛字第3645號公告(第3次拍賣稿)、107 年12月27日雲院忠107司執辛字第3645號通知(稿)、108年 1月23日之拍賣不動產筆錄(第3次拍賣)、108年1月23日之 拍賣不動產筆錄(成立)、原審法院強制執行投標保證金封 存袋、強制執行投標書、本院民事執行處108年1月23日雲院 忠107司執辛字第3645號函(稿)、108年1月23日雲院忠107 司執辛字第3645號執行命令(稿)、108年1月23日雲院忠10 7司執辛字第3645號通知(稿)、108年2月22日雲院忠107司 執辛字第3645號函存卷可參(見他卷一第27至32頁、第47至 53頁、第55至83頁、第87至110頁;原審卷一第131至143頁 、第317至335頁、第373至386頁、第394至409頁、第423至4
46頁;原審卷二第44至46頁、第48至49頁、第54至59頁、第 62至64頁、第67頁至85頁、第87至89頁、第105至119頁、第 135至137頁、第248至254頁;原審卷三第302至305頁、第34 6至380頁、第395至416頁、第424至456頁),上情亦堪認定 。
3、本案烘乾設備訂製過程,已據負責本案機器繪圖之○○公司員 工即證人謝妙枝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述略以:93年2月開始 任職○○公司擔任繪圖員,有參與本案烘乾設備繪圖工作,這 3部機器是○○公司向○○公司特別訂製的,有參與機器設計的 討論,從委託設計到機器完成安裝約耗時2年,過程曾有修 正情形,有整套機器進去,要假組裝以後,發現無法運轉, 又將整套設備運回,想缺點在哪裡,再來做設計變更,從圖 面先做假組裝的方式,再重新訂料、製作,一開始沒有報價 金額,因為是特殊的機器,不曉得生產過程會有多少材料產 生,是到要完成的時候才正式跟老闆報價說有多少的價值, 中間有砍價,後來訂雙方都覺得合理的金額,當時在辦公室 聽到被告跟○○公司老闆談說機器價格相當於3,000萬元,雙 方老闆協議大致內容,由我以公司電腦打字鍵入,報價單是 105年4月29日當天拿給來的○○公司老闆,買賣合約書事後在 公司補做,書面日期是105年6月24日,寫買賣合約書時被告 黃芳柎在場,我用印時被告黃芳柎當時不在場,○○公司是老 闆王泳豪用印的,本案烘乾設備之價金包含材料、工資、設 計費用等語(見原審卷二第378至391頁),並有○○公司提供 購買本案烘乾設備材料支出之發票影本、設備之詳細設計圖 及保存之修改設計圖在卷可憑(見原審卷三第221至282頁) 。觀諸本案烘乾設備之詳細設計圖,其中繪圖欄均有記載「 謝妙枝」名字及自104年8月5日至105年4月26日之繪圖日期 ,核與證人謝妙枝所述大致相符,證人謝妙枝所言應非虛妄 。足徵本案烘乾設備因非標準化生產之機器,而是特殊訂作 機器,自研發、生產至安裝完成,歷時甚久,且於研發之初 ,不確定日後能否成功生產,無法確定售價,而未事先約定 買賣金額,買賣雙方直至機器製造完成,確認可安裝、運轉 後,方磋商金額、付款或其他買賣條件,而訂立買賣合約書 ,證人謝妙枝所述之交易過程,符合交易慣例,且與卷內客 觀事證相符,堪以採信。
4、又○○公司與○○公司間就訂立之買賣合約書記載,本案烘乾設 備價金為3,000萬元,揆諸被告黃芳柎所提出上開○○公司歷 次支付給○○公司價金資料,有跡可循之價金總額已達22,032 ,580元,雖與雙方間之買賣價金存有落差,被告黃芳柎及其 辯護人說明○○公司最後實際已收價金為27,859,000元,其餘
因○○公司倒閉而成為呆帳,但由○○公司所提出有憑據之支付 金額,已逾台中商銀借貸給○○公司之款項,且○○公司於台中 商銀撥款2,000萬元後,立即於同日將此筆款項轉匯給○○公 司,○○公司開立給○○公司收執,且○○公司自己持以向稅捐機 關申報進項收入而據此計算公司營業稅收之甲發票金額亦為 3,150萬元,○○公司同樣以此金額作為進項與該公司銷項稅 額相互扣抵,截至106年3-4月已全數扣抵完畢,有財政部中 區國稅局雲林分局108年12月6日中區國稅雲林營所字第1081 311522號函及所附○○公司103年至105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 申報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110年1月8日中區國稅 雲林銷售字第1100300083號函及所附○○公司103年至106年三 聯式銷項憑證明細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110年9月 28日中區國稅雲林銷售字第1102306478號函及所附線上查詢 資料等存卷可參(見他卷二第161至261頁;原審卷一第457至 500頁;原審卷二第477至479頁),顯見雙方確實有符合上述 買賣契約記載金額之設備交易,○○公司方有可能實際支付上 述接近買賣金額之款項,○○公司始會願意開出與買賣金額一 致之發票,並如數繳納高額稅金,上情難認被告黃芳柎有故 意與王泳豪、劉瑞玉共同造假買賣金額以欺瞞台中商銀詐貸 款項之可能。
5、另被告黃芳柎經營之○○公司,確實製作完成本案烘乾設備, 並將本案烘乾設備交付且完成安裝於○○公司廠區,○○公司申 請以本案烘乾設備向台中商銀設定抵押貸款後,台中商銀審 核貸款流程,業據承辦人即證人白昇永於偵訊、原審審理時 證述略謂:銀行審核貸款案流程,由客戶提供投資計畫,本 案是○○公司針對污泥無法燃燒,要對污泥進行乾燥再行燃燒 改善工程,該公司對此提出改善計畫、設備廠商提供之機器 型錄、買賣合約書,我交予審核單位進行審核,我們公司徵 信人員會去現場看有無機械存在,○○公司這件去現場履勘的 人是我,機器很長,當時一部分已經安裝好,有一個比較長 的還要裝上去,我要確認有沒有運作,當時請王泳豪提供廠 商的估價單,能蒐集到市面上資料,就會盡量蒐集,本案除 了發票及估價單等,找不到這種特殊的機器,沒有辦法去找 到更相似的東西,因為有些是廠商自己去訂做的,不是市面 上去搜尋有很多一樣的東西,本案我純粹是從估價單判斷機 器有沒有符合發票的價值,找不到這種特殊的機器,徵信完 成後送總行審核,銀行決定核貸金額時計畫的內容及機器設 備的交易金額都會有關係,機器設備會佔比較重要的部分, 因為機器設備做副擔保的方式,投資計畫是審核整個投資計 劃所能產生的效益、還款能力,一定是在機器設備價值內核
貸,假如總行認為機械設備沒有那麼值錢,會請我們重新徵 信,審查完成,核准價格、條件後,再拍攝機器完成照片, 撥貸前要確認有無付款,客戶須提供統一發票正本,○○公司 有看到3張發票正本,當時我去工廠拍照,他剛好送發票去( ○○公司)辦公室等語,顯見王泳豪、劉瑞玉利用○○公司名義 向台中商銀申請以本案烘乾設備辦理抵押貸款後,台中商銀 並非單以○○公司與○○公司間訂立之買賣合約書、○○公司出具 之機器型錄、甲發票等文書為書面審核即行撥貸,而必須派 人前往○○公司親自見聞及拍照確認機器是否完成安裝、可否 運轉,機器價值若干,並盡量蒐集市面上相類似之機器客觀 交易價值估核抵押擔保動產價值,再依投資計畫審核生產效 益與債務人還款能力,經層層審查後,決定核貸金額甚明。 參以卷附資料顯示,○○公司以本案烘乾設備辦理抵押貸款時 ,除台中商銀必須先以上述方式評估機器價值決定貸款金額 外,台中商銀為確保設定抵押機器因某些災害發生毀損滅失 時,有保險理賠足以填補損失,要求○○公司必須為本案烘乾 設備投保,故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前,仍再度對 本案烘乾設備進行鑑價,參諸台中商銀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就本案烘乾設備其中旋轉式烘乾爐鑑估價值為1,40 0萬元、隧道式污泥烘乾機2套鑑估價值共計1,600萬元等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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