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金訴字,111年度,10號
TCHV,111,金訴,10,2022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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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10號
原 告 吳俊儀
鄭如珊
陳冠廷
邱錦綉
邱莞茹
邱桂香
邱昭勝
鄭嘉玫
莊皓亘
伍彥諼
李建松
王美鳳
曾小萍
潘碧蓮
盧富美
林麗君
陳雅鈴
李耘德
林淑梅

吳雨蓁

黃志毅
林碧惠
鄭怡佳
鄭如雯
黃秀慧
黃秀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
複 代理人 紀桂銓律師
被 告 鴻茂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銘
伍詠笙

吳宇亮
被 告 富祥農業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國銘
被 告 樹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家良

被 告 陳柏賢
0000000000000000
林岱樺
卓佳蓉

伍詠笙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伍志
上列原告因被告等違反銀行法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0年度重附民
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未合於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要件,經本院依最高法院民事大 法庭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意旨,於民國111年11月7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附表所示裁判費, 該裁定並已於111年11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見本院卷二第285、287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 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二第341至443頁)。是本件原告之訴 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



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洪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新臺幣) 應徵裁判費 (新臺幣) 1 吳俊儀 6,000,000元 90,600元 2 鄭如珊 4,060,000元 61,791元 3 陳冠廷 3,500,000元 53,475元 4 邱錦綉 2,000,000元 31,200元 5 邱莞茹 3,300,000元 50,505元 6 邱桂香 3,000,000元 46,050元 7 邱昭勝 1,200,000元 19,320元 8 鄭嘉玫 7,130,000元 107,380元 9 莊皓亘 6,920,000元 104,262元 10 伍彥諼 3,100,000元 47,535元 11 李建松 3,030,000元 46,495元 12 王美鳳 4,200,000元 63,870元 13 曾小萍 600,000元 9,750元 14 潘碧蓮 2,100,000元 32,685元 16 盧富美 500,000元 8,100元 17 林麗君 2,400,000元 37,140元 18 陳雅鈴 3,500,000元 53,475元 19 李耘德 2,600,000元 40,110元 20 林淑梅 900,000元 14,700元 21 吳雨蓁 300,000元 4,800元 23 黃志毅黃秀慧黃秀玲 2,100,000元 32,685元 24 林碧惠鄭怡佳鄭如雯 10,400,000元 155,280元 25 鄭怡佳 2,100,000元 32,685元 26 鄭如雯 2,100,000元 32,685元 註:補費裁定編號15、22之原告已補繳裁判費,不在本件駁回裁 定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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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茂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樹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祥農業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