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10號
原 告 吳俊儀
鄭如珊
陳冠廷
邱錦綉
邱莞茹
邱桂香
邱昭勝
鄭嘉玫
莊皓亘
伍彥諼
李建松
王美鳳
曾小萍
潘碧蓮
吳憲政
盧富美
林麗君
陳雅鈴
李耘德
林淑梅
吳雨蓁
歐陽素玲
黃志毅
林碧惠
鄭怡佳
鄭如雯
黃秀慧
黃秀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
複 代理人 紀桂銓律師
上列原告因被告鴻茂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違反銀行法案件,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
移送前來(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繳納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固有明文。然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 帶提起民事訴訟者,須以因犯罪而直接受損害之人為限。銀 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規定,係以貫徹國家金融政策,維 護國家正常之金融、經濟秩序為目的。存款人之權益雖因此 間接獲得保障,惟其非行為人違反此規定之直接被害人,不 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185 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 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 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 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參照)。再按提起民事訴訟, 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起 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 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463條規定,於第二審程序亦準用 之。
二、經查:
(一)本件被告因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 罪,經本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63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原 告均為參與上開刑事案件中投資案之投資人,揆諸上開說明 ,並非被告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 之被害人,其等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被 告賠償損害,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不符,則其 等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尚難認為合法,惟既經本院刑事庭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揆諸上開說 明,自應許其等繳納裁判費後,由民事法院審理之。 (二)次按普通共同訴訟,雖係於同一訴訟程序起訴或應訴,但共 同訴訟人與相對人間乃為各別之請求,僅因訴訟便宜而合併 提起訴訟,俾能同時辯論及裁判而已,係單純之合併,其間 既無牽連關係,又係可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5條共同訴訟人 獨立原則,由共同原告所提起之訴是否合法,應各自判斷, 互不影響,各該原告訴訟標的之金額,原則上應各自獨立計 算徵收各該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第77條之16之規定,核定各原告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所 示。茲命各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各自繳納
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附表: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新臺幣) 應徵裁判費 (新臺幣) 1 吳俊儀 6,000,000元 90,600元 2 鄭如珊 4,060,000元 61,791元 3 陳冠廷 3,500,000元 53,475元 4 邱錦綉 2,000,000元 31,200元 5 邱莞茹 3,300,000元 50,505元 6 邱桂香 3,000,000元 46,050元 7 邱昭勝 1,200,000元 19,320元 8 鄭嘉玫 7,130,000元 107,380元 9 莊皓亘 6,920,000元 104,262元 10 伍彥諼 3,100,000元 47,535元 11 李建松 3,030,000元 46,495元 12 王美鳳 4,200,000元 63,870元 13 曾小萍 600,000元 9,750元 14 潘碧蓮 2,100,000元 32,685元 15 吳憲政 1,600,000元 25,260元 16 盧富美 500,000元 8,100元 17 林麗君 2,400,000元 37,140元 18 陳雅鈴 3,500,000元 53,475元 19 李耘德 2,600,000元 40,110元 20 林淑梅 900,000元 14,700元 21 吳雨蓁 300,000元 4,800元 22 歐陽素玲 4,000,000元 60,900元 23 黃志毅、 黃秀慧、 黃秀玲 2,100,000元 32,685元 24 林碧惠、 鄭怡佳、 鄭如雯 10,400,000元 155,280元 25 鄭怡佳 2,100,000元 32,685元 26 鄭如雯 2,100,000元 32,6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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