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抗字,111年度,479號
TCHV,111,抗,479,2022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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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479號
抗 告 人 盧冠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叡璟企業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裁全字第342號
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伊配偶○○○(已於民國111年10月20 日 死亡)前擔任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先後於民國102年12月 底、104年1月間代表相對人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萬 元、200萬元,並簽發以相對人為發票人之面額分別為354萬 元、236萬元之本票交付予伊,嗣屆期再另行簽發面額分別 為417萬7200元、278萬4800元之本票(下合稱系爭本票)以 換回前開2紙本票。伊於系爭本票屆期後,多次請求還款均 未獲置理。其後○○○兄長○○○利用○○○罹患肺腺癌返回娘家養 病,精神狀態缺陷、神智不清之際,將○○○名下之相對人出 資額移轉至其名下,而於110年10月5日登記為相對人之法定 代理人,且○○○於未擔任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前,即陸續提領○ ○○帳戶內之存款、新增貸款、壽險及勞保失能給付。而○○○ 擔任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後,除否認上開借款外,並陸續將相 對人之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內資金轉入其個人帳戶,僅留存相 對人短期所需資金數額,及將相對人生產原料及產製成品分 散積存,顯係規避伊求償之意圖甚明。為避免日後有不能強 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請准就相對人之財產在669萬200元 範圍內假扣押,並願供擔保,以代釋明。原裁定駁回伊假扣 押之聲請,顯有違誤,為此提起抗告,求予廢棄原裁定,另 准為假扣押之裁定。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 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 法第522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故 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先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加以釋明, 兩者缺一不可,必待債權人盡其釋明之責,而釋明仍有不足 ,法院始得以供擔保補釋明之欠缺,倘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



扣押之原因有一項未予釋明,縱其陳明願供擔保,其假扣押 之聲請,乃不應准許。又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同法第523 條第1項規定,係指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 之虞者,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益 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 匿財產等情形。至債務人經債權人催告後拒絕給付,僅屬債 務不履行之狀態,如非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 綜合判斷,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 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亦 不能遽謂其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認債權 人對於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
三、經查:
 ㈠抗告人主張相對人前於102年底及104年1月間,由其法定代理 人○○○代表向伊借款300萬元、200萬元,並簽發面額共計669 萬200元之系爭本票予伊收執,迄仍未為清償等情,業據提 出戶籍謄本、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不動產買賣契約 書、田尾鄉農會放款傳票、系爭本票、資金流向對照表、抗 告人田尾鄉農會帳戶交易明細、存摺、抗告人○○○農會帳戶 交易明細、存摺、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台中商業銀 行永靖分行存款交易明細、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存款憑條為 憑,堪認抗告人就假扣押請求已為釋明。
㈡惟就假扣押原因部分,抗告人固主張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利 用○○○罹癌,精神狀態缺陷、神智不清之際,將○○○名下之相 對人出資額移轉至其名下,且於未擔任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前 ,即陸續提領○○○帳戶內之存款、新增貸款、壽險及勞保失 能給付,抗告人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111 年度監宣字第000號審理中,以○○○趁機處分○○○名下資產為 由,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獲准云云,並據提出股東同意書 (○○○於110年9月30日將相對人公司之出資額50萬元讓與○○○ )、Line對話紀錄、經濟部函(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於110 年10月5日變更登記為○○○)、診斷證明書、戶籍謄本、彰化 地院111年度家暫字第11號裁定書、○○○之台中商業銀行永靖 分行及○○○農會帳戶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匯款資料等 件。然此核屬關於○○○個人與○○○之法定繼承人間,就○○○生 前財產處分糾紛之事證,尚無足釋明相對人有隱匿財產,或 就財產為不利益處分之行為,而致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 執行之虞之情形。另抗告人提出○○○台中商業銀行永靖分行 帳戶於104年1月至同年4月之交易明細,及以資金對照表( 聲證五)加以說明該帳戶於同期間有多筆款項轉至相對人在 台中商業銀行永靖分行申設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支票存款



帳戶,但此核屬關於抗告人對相對人是否有假扣押之請求之 釋明;至於假扣押原因部分,抗告人無非以前開事證,泛稱 ○○○擔任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後,否認上開借款,又抗告人所 稱○○○陸續將相對人之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內資金轉入其個人 帳戶,僅留存相對人短期所需資金數額,及將相對人生產原 料及產製成品分散積存,以此規避伊之求償云云,則無提出 任何資料以為佐證。抗告人既未提出資料以釋明相對人有浪 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 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情形。且縱相 對人有經催討仍不清償借款或票款之行為,亦難謂其有日後 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認抗告人對於假扣押之原 因已為釋明。
 ㈢綜上,抗告人對於假扣押之原因既未釋明,其聲請假扣押, 即不符假扣押之要件,縱其陳明願供擔保,仍不得認已補釋 明之欠缺,法院尚不得為准供擔保而為假扣押之裁定。四、從而,抗告人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難認有據,不 應准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其理由雖有不同,但結 論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 廢棄,為無理由,其抗告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文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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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叡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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