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易字,110年度,126號
TCHV,110,上易,126,20221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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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易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蕭永昌
蕭永一

何桂香
上列聲請人因蕭興仁(已死亡)與被上訴人郭真佑間請求拆屋還
地等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認 其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 第1、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被上訴人訴請視同上訴蕭夏實蕭夏代、蕭 慶、蕭宗山口タツ子(下稱蕭夏實等5人)拆除彰化縣○○地 政事務所108年6月10日○○字第00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編號0 、0未保存登記建物(稅籍編號:00000000000,下稱編號0 、0建物),目前正由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26號案件審理 中,因蕭夏實等5人已將編號0、0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移轉 予蕭興仁,又蕭興仁於民國111年4月2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 伊等3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之規定,聲明承受訴訟云 云。
三、經查,原審雖判決蕭夏實等5人應將編號0、0建物拆除,並 將占用土地返還予被上訴人,然此部分未據蕭夏實等5人或 蕭興仁上訴,故非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26號案件審理範圍 。聲請人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要屬無據,應予駁回。四、據上論結,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麗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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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