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318號
TCHM,111,附民,318,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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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318號
原 告 張娟禎
居桃園市○○區○○路○段0000號2樓 居桃園市○○區○○路000號0樓之0
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
被 告 金友光
上列附民被告因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42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
件,經附民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林 源 森
法 官 陳 鈴 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 朔 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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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