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11年度,2411號
TCHM,111,金上訴,2411,202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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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4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人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
0年度原金訴字第74號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第一審判決(追加
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2828、37121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
葉人瑋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審理範圍:
  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 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上訴人即被告葉人瑋(下稱被告)於上訴 狀及本院審理時,均具體陳明僅就量刑部分提起上訴,故本 件上訴範圍僅限於刑之部分,有關原審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 、論罪及沒收宣告等,均非本院上訴審理範圍,合先敘明。二、科刑所依據之犯罪事實與罪名:
㈠原審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
  葉人瑋與黃韋林(經原審另行審結)、陳鉅弦(待原審另行審 結)及「王永慶」及所屬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 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以附表所示詐術,詐騙 附表所示被害人,致其等陷於錯誤,各依指示匯款至如附表 所示之人頭帳戶後,由陳鉅弦黃韋林、葉人瑋依「王永慶 」或陳鉅弦指示持提款卡提領如附表所示之款項,黃韋林、 葉人瑋並將提領款項交付陳鉅弦陳鉅弦再將贓款交回予該 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 在。嗣經警方調閱相關提款機監視錄影畫面而循線查獲。 ㈡原審認定之罪名:  
  被告就附表編號1部分,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 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



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被告就附表編號2至17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 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之洗錢罪。
三、被告刑之減輕事由說明:
 ㈠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 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 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 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 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 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 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 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 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 ,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 價在內。
 ㈡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之罪,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 減輕其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又 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 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於偵查 及審判中均自白參與犯罪組織及洗錢犯行,業如前述,因其 參與犯罪組織罪及洗錢罪,均係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法 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即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之法定刑作為裁量之準據,惟於量刑時仍當一併衡酌上 開自白減輕其刑之事由,併予敘明。
四、對原審量刑事項暨上訴理由說明:
㈠原審於量刑時,固曾說明被告所涉輕罪符合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之自白減刑事由,暨刑法第57條各款所定事由,就 被告所涉如附表所示17次犯行,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至1 年5月,固非無見。然查:
  ⒈被告自偵訊至法院審理時,就其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行, 亦均坦承,原審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符合減刑事由 未予說明,且於適用刑法57條量刑審酌時,亦未審酌,尚 有未妥。
  ⒉原審固先說明被告所涉如附表所示各次犯行之輕罪即一般 洗錢罪,均符合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自白減刑事由, 並說明將於後述量刑時一併衡酌此部分減刑事由,然觀諸 原審於判決理由㈥量刑審酌說明時,就被告此部分業於法 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完全未予說明暨審酌,尚 難認原審於量刑時,已充分審酌被告此部分量刑因子。



 ㈡被告上訴主張其自案發後均坦承一切犯行,請求從輕量刑等 語,經核原審既有於量刑時漏予審酌被告於偵、審期間均自 白一般洗錢罪及參與犯罪組織罪之量刑事由,認被告上訴有 理由,應由本院就原審刑之部分予以撤銷改判。五、量刑及定執行刑審酌:
 ㈠審酌被告正值盛年,卻不思以正當途徑謀取生活所需,明知 詐騙集團對社會危害甚鉅,竟仍為圖謀個人私利,加入詐欺 集團擔任取款車手,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分工合作,遂行詐 欺集團之犯罪計畫,騙取告訴人積蓄,不僅使他人財產權受 到嚴重侵害且難以追償,同時妨礙檢警追緝犯罪行為人,破 壞社會治安與金融秩序,重創人與人間之信任基礎,亦助長 詐騙集團猖獗與興盛,犯罪所生危害非輕,益見其法治觀念 淡薄,價值觀念偏差,且迄今仍未與告訴人或被害人達成民 事和解,賠償損失以獲取諒解;然衡以被告於本案詐欺集團 中,係底層負責提領贓款之車手,非屬集團內之領導首腦或 核心人物,僅係被動聽命遵循指示,層級非高,獲利亦屬有 限,且自偵訊至法院審理期間,就其所犯全部犯行均予坦承 ,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及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之減刑事由,兼衡其犯罪動機與目的、犯罪手段、 行為次數、參與犯罪之程度、前科素行、所獲利益、各次犯 行之罪質、告訴人受騙之損失,暨被告於原審時自陳之智識 程度、經濟與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
 ㈡審酌被告所涉17罪,係參與同一組織期間於近1個月內所犯, 時間相近,犯罪目的相同,行為態樣相似,並審酌被告目前 年僅26歲,身體健全有工作能力,應給予其有復歸社會更生 之可能性,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定應執行 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昌翰追加起訴,檢察官陳惠珠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簡 婉 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 書 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原審判決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王永慶」犯罪組織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金額及時間 匯入帳戶 提領人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及金額(均不含手續費) 罪名及宣告刑 01 張筱婷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為旅宿業客服、銀行人員,以電話詐稱因訂單錯誤之故,需依指示操作退款,致張筱婷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之人頭帳戶。 ㈠110年05月07日18時25分許 ㈡4萬9987元   葉瓊芳申設之内湖康寧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韋林 葉人瑋 110年5月07日18時31分許至同日19時36分許 ㈠家樂福青海店:2萬元、2萬元、9000元 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逢甲分行:900元   葉人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02 鄭安廷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為網路購物之客服、銀行人員,以電話詐稱因系統異常之故,須依指示操作退款,致鄭安廷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之人頭帳戶。 ㈠110年05月16日19時34分許及同日時43分許(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同日20時34分許) ㈡2萬9987元、  2萬9447元 高郁淳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葉人瑋 110年5月16日19時38分許至同日20時04分許( 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同日20時34分許至同日20時4分許) ㈠臺中逢甲郵局:  2萬元、1萬元、2萬元、9000元 ㈡全家便利商店臺中金福星店:  2萬元、1萬元 ㈢全家便利商店臺中文華店:  2萬元、1萬3000元   葉人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03 鄭啟民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為網路購物之客服、銀行人員,以電話詐稱因系統異常之故,須依指示操作退款,致鄭啟民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之人頭帳戶。 ㈠110年05月16日19時55分許(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同日20時55分許) ㈡3萬3986元 馮尹瑄申設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葉人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04 楊喬安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為旅宿業客服、銀行人員,以電話詐稱因訂單錯誤之故,需依指示操作退款,致楊喬安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之人頭帳戶。 ㈠110年5月18日17時14分許及同日時16分、20分、21分許(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同日17時14分許) ㈡4萬9963元、  4萬9976元、  4萬9963元、  4萬9976元、   陳岳宏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05月18日17時16分許至同日20時31分許(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同日17時16分許至同日19時33分許) ㈠統一超商逢大一門市:  2萬元、2萬元、1萬元 ㈡全家便利商店臺中福氣店:  2萬元、2萬元、2萬元 ㈢OK便利商店臺中逢甲店:  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9000元 ㈣全家便利商店臺中金航發店:800元 ㈤全家便利商店臺中至尊店:  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 ㈥統一超商逢甲門市:1萬9000元 ㈦臺中逢甲郵局:  2萬4000元、2萬3000元、1400元 葉人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05 蕭寧姍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為慈善單位、銀行人員,以電話詐稱因系統異常之故,須依其指示操作退款,致蕭寧姍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之人頭帳戶。 ㈠110年5月18日18時23分許,同日19時21、23及26分許 ㈡9萬9899元、  1萬7819元、   6412元、  2萬3288元 陳岳宏申設之大雅清泉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葉人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06 楊舜悰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為旅宿業客服、銀行人員,以電話詐稱因訂單錯誤之故,須依指示操作退款,致楊舜悰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之人頭帳戶。 ㈠110年05月19日凌晨00時51 分許及同日01時許(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同日凌晨00時51分許) ㈡3萬元、 2萬9987元 李倍任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19日凌晨 00時53分許至凌晨01時15分許 ㈠統一超商逢大一門市:2萬元、1萬元 ㈡全家便利商店臺中福滿店: 2萬元、1萬元 ㈢全家便利商店臺中福氣店: 2萬元、2萬元 、1萬元 葉人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07 王哲彥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為旅宿業客服、銀行人員,以電話詐稱因訂單錯誤之故,須依指示操作退款,致王哲彥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之人頭帳戶。 ㈠110年5月19日凌晨01時08分許 ㈡4萬9989元 葉人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08 蔣昀妡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為旅宿業客服、銀行人員,以電話詐稱因訂單錯誤之故,須依指示操作退款,致蔣昀妡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之人頭帳戶。 ㈠110年05月23日21時06分、09分、29分許及同日22時08分許(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同日21時06分許) ㈡4萬9989元、 4萬9989元、 2萬9987元、 2萬985元 林俊銘申設之草屯碧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 23日21時12分許至同日22時17分許 ㈠全家便利商店臺中至尊店: 2萬元、2萬元、2萬元 ㈡統一超商逢甲門市:2萬元 ㈢聯邦商業銀行西屯分行:1萬9000元 ㈣全家便利商店臺中俊美店:900元 ㈤全家便利商店臺中至真店: 2萬元、1萬元 ㈥全家便利商店臺中儷晶店:2萬元 葉人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09 劉彥良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為網路購物之客服、郵局人員,以電話詐稱因訂單錯誤之故,須依指示操作以避免自動扣款,致劉彥良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之人頭帳戶。 ㈠110年05月26日19時40分許(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同日20時40分許) ㈡2萬8985元 歐昆靈申設之潮州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 26日19時45分許至同日20時54分(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20時45分許至同日20時56分許) ㈠全家便利商店臺中至真店:  2萬元、8000元 ㈡臺中逢甲郵局:900元 ㈢統一超商逢星門市:  2萬元、2萬元、2萬元   葉人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 鍾維憶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為網路購物之客服、銀行人員,以電話詐稱因訂單錯誤之故,須依其指示操作以避免自動扣款,致鍾維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之人頭帳戶。 ㈠110年05月26日20時48分許 ㈡4萬7123元 吳珈儀申設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葉人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李家愷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為網路購物之客服、銀行人員,以電話詐稱因系統異常之故,須依指示操作退款,致李家愷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之人頭帳戶。 ㈠110年05月26日21時13分許 ㈡3萬7012元 吳珈儀申設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韋林 葉人瑋 110年5月 26日21時13分許至同日時42分許 台新商業銀行逢甲分行: 8000元、2萬元、2萬元、1萬元、4000元 葉人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汪煜騰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為旅宿業客服、銀行人員,以電話詐稱因訂單錯誤之故,須依指示操作退款,致汪煜騰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之人頭帳戶。 ㈠110年05月26日21時17分許及同日時21分許(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同日時17分許) ㈡1萬5015元、   5123元 葉人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 胡林柏垣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為旅宿業客服、銀行人員,以電話詐稱因訂單錯誤之故,須依指示操作退款,致胡林柏垣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之人頭帳戶。 ㈠110年05月26日21時23分許 ㈡1萬3998元 葉人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4 陳伯先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為旅宿業客服、銀行人員,以電話詐稱因訂單錯誤之故,須依指示操作退款,致陳伯先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之人頭帳戶。 ㈠110年06月02日17時40分許及同日時43分許(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同日時40分許) ㈡4萬9989元、 1萬3998元 孫詩蕙申設之臺北東園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葉人璋 110年06月02日17時01分許至同日18時30分許 ㈠全聯臺中福星門市:2萬元、2萬元 ㈡統一超商漢翔門市:  2萬元、2萬元、1萬2000元、1萬元 ㈢統一超商逢廣門市:2萬元、1萬3000元 ㈣統一超商逢吉門市:  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5000元 ㈤全家便利商店臺中福大店:1萬3000元    葉人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李思慧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為旅宿業客服、銀行人員,以電話詐稱因訂單錯誤之故,須依指示操作退款,致李思慧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之人頭帳戶。 ㈠110年06月02日17時52分許及同日時53分許(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同日時52分許) ㈡9999元、 9999元 葉人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6 吳政晃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為旅宿客服、銀行人員,以電話詐稱因訂單錯誤之故,須依其指示操作退款,致吳政晃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之人頭帳戶。 ㈠110年6月02日18時10分許 ㈡3萬2998元 葉人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秦家隆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為網路購物之客服、銀行人員,以電話詐稱因系統異常之故,須依其指示操作退款,致秦家隆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之人頭帳戶。 ㈠110年06月02日16時55分及57分許、同日17時04分及07分許(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同日16時55分許) ㈡4萬9987元、 1萬5012元、   5012元、   3038元 孫詩蕙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葉人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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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