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352號
TCHM,111,聲,2352,202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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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3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魏敏莉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9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敏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魏敏莉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62231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9年度交上訴字第401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郭 瑞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洪 玉 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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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