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340號
TCHM,111,聲,2340,20221121,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3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羽平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
聲付字第8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羽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羽平前因詐欺罪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6345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堯銘                法 官 羅國鴻                法 官 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詹于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