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3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宗翰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
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
付字第9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宗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宗翰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566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24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尚 安 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 巧 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