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29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家穎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
付字第9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家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江家穎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635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76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簡 婉 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許 美 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