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294號
TCHM,111,聲,2294,202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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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2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巫志忠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1年度執聲付字第9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巫志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巫志忠前因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566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58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簡 婉 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許 美 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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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