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290號
TCHM,111,聲,2290,20221121,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2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士華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取財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
度執聲付字第9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士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彭士華前犯詐欺取財等罪,經法院合併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63080號函核准假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986號),聲請被告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羅 國 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高 勳 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