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159號
TCHM,111,聲,2159,202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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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1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文聰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9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文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文聰因妨害自由數罪,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 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 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 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 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 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 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 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 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 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 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 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 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 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 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 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 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再執行刑之酌定,審 酌各罪間之關係時,宜綜合考量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 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間之獨立 程度較高者,法院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但仍宜注意維持輕 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行為人所犯數罪係侵害不可替代性



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者,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民國10 7年8月7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070021860號函訂定並自 即日生效之「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4、25 點規定可供參考。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本院屬犯罪事實最後判決 之法院,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 爰斟酌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犯罪類型、行為方式、法益 侵害情況,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兼顧刑罰 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及附表所示各罪曾經定應 執行刑加計未定之宣告刑之總和,為有期徒刑5年7月,所形 成法院裁量所定刑期之上限,暨經本院寄送「陳述意見調查 表」予受刑人表示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一切情狀,定 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廖 婉 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附表:受刑人廖文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3年10月 (3罪) 有期徒刑3年9月 (3罪) 犯罪 日期 108年6月26日 108年10月26日 109年1月19日 109年2月初某日 108年10月20至25日 109年1月6日 109年2月13至15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372號等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372號等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37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81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81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811號 判決 日期 110年2月25日 110年2月25日 110年2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81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81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811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0年4月13日 110年4月13日 110年4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859號 (編號1至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編 號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妨害自由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1月30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02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860號 判決 日期 111年3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2989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1年7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9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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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