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1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翁志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9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志祥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志祥(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 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請 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 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 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 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 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 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 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 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 號2至3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於刑法第50條 第1項但書第1款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惟受刑人已就如 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一節 ,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 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 定,是本件受刑人顯已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 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
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 審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本院參酌上開各罪之宣告刑 之總和、各刑中之最長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 之罪前經本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240、251至253號判決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3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4918、 4919、4920、495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聲請書附表就此部 分漏載,應予補充)之內部界限、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 且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 、犯罪時間、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並考量本院以 書面徵詢受刑人之結果,而為整體評價後,裁定其應執行之 刑如主文所示。至已執行部分(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 自不能重複執行,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併予 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尚 安 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 巧 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附表:受刑人翁志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680次) 犯 罪 日 期 110年2月2日 108年10月18日 108年10月19日至109年1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速偵字第4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572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572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交簡字第641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40、251至253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40、251至253號 判決日期 110年4月12日 110年4月27日 110年4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交簡字第641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918、4919、4920、4951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918、4919、4920、495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5月12日 110年11月10日 110年11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747號(已執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3627號(111年度執緝字第1472號)(編號2至3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3627號(111年度執緝字第1472號)(編號2至3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