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0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育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8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育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蕭育朋(下稱受刑人)因妨害公 務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 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 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9月16日是否請求定應 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 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 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 列情形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 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 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 明文。再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 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 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 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惟定應執行刑之宣告, 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 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 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
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 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 得逾有期徒刑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 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 、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 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 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 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2所示部分,曾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惟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至4所示均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5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本院卷第9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檢察官聲請書所附附表之錯誤,均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㈡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 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 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 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 號大法庭裁定意旨參照)。本件本院就檢察官聲請事項已以 書面通知受刑人而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該通知陳述意見函 已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囑託監所長官送達受刑人,惟受刑 人迄今仍未回覆,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13 頁)。
㈢綜上,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侵害 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等一切情狀,及前揭所 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 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陳 鈴 香
法 官 游 秀 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賴 玉 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附表:受刑人蕭育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詐欺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共2罪)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0/02/28 110/03/01 110/03/0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92、1488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92、1488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235、1941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投簡字第333號 110年度投簡字第333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132號、110年度上易字第1000號 判決日期 111/03/29 111/03/29 111/04/13 確定判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投簡字第333號 110年度投簡字第333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132號、110年度上易字第100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05/17 111/05/17 111/04/13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備 註 南投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22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22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433號(111年度執緝字第1285號) (編號1至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附表:受刑人蕭育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妨害公務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0/03/02 110/03/0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235、19413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235、1941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132號、110年度上易字第1000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132號、110年度上易字第1000號 判決日期 111/04/13 111/04/13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132號、110年度上易字第1000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132號、110年度上易字第1000號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04/13 111/05/25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433號(111年度執緝字第1285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432號(111年度執緝字第128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