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抗字,111年度,970號
TCHM,111,抗,970,2022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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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970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劉烜浩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
民國111年9月5日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440號),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案前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執聲字第179 8號案件,就受刑人戊○○(下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 罪所處確定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由原裁定法院即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440號受理,並於民國111 年9月5日裁定受刑人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在案;受刑人 不服原裁定,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先予說明。二、受刑人抗告意旨詳如後附「刑事抗告狀」所載(如附件)。三、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復按刑法第51條第5款 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 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 ,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 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 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 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 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 照)。另在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 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 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刑事判決 意旨參照)。此外,應執行刑之量定,係事實審法院之職權 ,本有自由裁量之餘地,事實審法院所定執行刑,倘未逾法 定刑範圍,亦無明顯違背正義,要難指摘為不當(最高法院 95年度台抗字第54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四、本院查: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因犯加重詐欺 取財、特殊洗錢等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 編號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原裁定法院為犯罪事實最



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經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審酌受刑人所犯如 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為加重詐欺取財罪、特殊洗錢罪,罪質相 類,犯罪時間係於108年1月至同年4月間,依受刑人所犯各 罪所反映出之人格特性,並考量其所犯各罪之次數、侵害法 益,及責任非難程度,於法律拘束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 ,依限制加重原則,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6月等語 ,本院經核原裁定係在如附表所示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 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即於合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復未 逾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線範圍內,酌定受刑人之應執行刑, 且業已說明其據以斟酌之各該事由,並未有何違法或不當之 情事,復於裁定前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未據受刑 人向原裁定法院表示意見,有原裁定法院之刑事庭函及送達 證書各1件在卷可參,參見111年度聲字第2440號卷第47至49 頁),並無不合。
(二)受刑人固執前詞對原裁定不服而提起抗告。惟查: 1、原裁定據以對受刑人酌定應執行刑時,業於其理由中敘明斟 酌受刑人所犯分別為加重詐欺取財罪、特殊洗錢罪,罪質相 類,犯罪時間係於108年1月至同年4月間,而依受刑人所犯 各罪所反映出之人格特性,並考量其所犯各罪之次數、侵害 法益,及責任非難程度等情,且並未以受刑人所犯各罪係經 不同案件分別處理,作為對受刑人不利之定應執行刑審酌事 項,受刑人抗告意旨就原裁定已於定刑時載及考量其參與詐 欺集團各次之犯罪手法、牟利方式,請求再予從輕酌定應執 行刑,及無端質疑原裁定係因其如附表所犯案件之管轄、檢 調承辦時間不同而經分別處理,致對其定刑有所不利云云, 均無可採。
2、又檢察官聲請對受刑人定應執行刑,已提供附卷如附表所示 各最後事實審判決作為參考,堪認原裁定於定刑時已查閱並 參酌作為其定應執行刑之考量基礎。而依如附表所示各最後 事實審判決之量刑事由,固曾記載被告正值青壯之年(見11 1年度執聲字第1798號卷第240、278頁),犯後坦承犯行( 見111年度執聲字第1798號卷第65、176、211、240、249、2 78、301、317頁)及與其中2位被害人成立調解履行賠償( 見111年度執聲字第1798號卷第65頁)等犯後態度;惟亦同 時載及受刑人係同案被告中最上階角色(指附表編號1至5所 示最後事實審判決所載部分,見111年度執聲字第1798號卷 第65頁),受刑人為謀取鉅額報酬擔任詐欺集團轉達指揮者 指示之最上階車手角色(指附表編號6至9所示最後事實審判 決所載部分,見111年度執聲字第1798號卷第176頁),其無



視政府一再宣誓掃蕩詐欺犯罪之決心,以預謀計畫而具有反 覆性、隱密性之專業分工集團模式,從事詐欺集團提領詐欺 贓款之工作(指附表編號10、11所示最後事實審判決所載部 分,見111年度執聲字第1798號卷第210頁),不思循正當途 逕賺取錢財,貪圖可輕鬆得手不法利益之動機,尚未與被害 人等達成和解賠償其等損害(指附表編號12、13、附表編號 18、19及附表編號20所示最後事實審判決所載部分,見111 年度執聲字第1798號卷第240、278、317頁),其於案發時 為30歲,有相當之社會生活經驗,竟不知以合法手段獲取財 富,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聯繫、指揮車手、收水手之角色, 且與其他同案被告相較,參與之程度較高,自應在量刑時予 以充分考量,尤其被害人被騙匯款之金額非少,因受刑人將 詐欺不法所得轉交其他集團成員,造成金流查緝困難,犯罪 情節非輕,於審理時表示出監後始有能力賠償,並未彌補被 害人損害(指附表編號14、15所示最後事實審判決所載部分 ,見111年度執聲字第1798號卷第249頁),受刑人貪圖一己 不法私利,加入詐欺集團擔任收水工作,顯然缺乏法治觀念 ,漠視他人財產權,尤其我國近年來詐騙事件層出不窮,政 府投入大量成本宣導,民間金融機構亦戮力防範,仍無法有 效遏止詐欺集團,此種加重詐欺犯罪類型,實不應輕縱(指 附表編號20所示最後事實審判決所載部分,見111年度執聲 字第1798號卷第301頁)等情,受刑人抗告意旨忽略此等足 以彰顯其惡性程度非輕之科刑事由,而徒片段以其年紀、犯 後自白、與少數被害人調解成立及賠償,並自述伊非以從事 詐欺為主、已有悔意等情,據以認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過重 ,尚非可採。
3、受刑人抗告意旨固復請求參酌最高法院101年度執丑字第309 4號詐欺案、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503號偽造文書 案件之刑事判決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279號 詐欺案件定應執行刑裁定,而請求再予從輕酌定應執行刑。 然因具體個案不同,本不得比附援引,況受刑人所指上開「 最高法院101年度執丑字第3094號」部分,顯非實務上之最 高法院裁判字軌,無從查知其所指之裁判為何;又其所載臺 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503號偽造文書案件,因其案 由為偽造文書而與受刑人本件為加重詐欺或洗錢不同,自無 法比擬參酌;再受刑人所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 第1279號詐欺案件之定應執行刑裁定,依本院所查印該裁定 附表二所示「判決記載之量刑因素」(見本院卷第183至185 頁)所示,此另案之受刑人(姓名詳卷)所分擔之工作僅為 單純從事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提款之車手,雖其犯罪次數較



本案受刑人稍多,惟核與本件受刑人加入詐欺集團係負責轉 達詐欺集團指揮者指示之最上階車手角色,並曾招募少年等 人加入(參見111年度執聲字第1798號卷第176、202頁)等 情狀,顯然有別,當無可互為比較,是受刑人此部分抗告內 容,亦無可採。
4、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與被告較具關聯性之部分如附表所示案 件同案被告陳泓名、乙○○、甲○○、丙○○、丁○○等人之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77至84、99至117、118 至154、155至157、159至164頁)參酌,亦未發現原裁定所 定應執行刑有何違反共犯罪刑相當原則之情事(本案受刑人 如附表所犯共計130罪,而同案被告其中陳泓名〈依附表編號 20所示最後事實審判決之犯罪事實欄所載,為向本案受刑人 收取贓款再轉交上手之人,見111年度執聲字第1798號卷第2 91頁〉部分,因其犯加重詐欺及洗錢等合計113罪〈本件受刑 人犯罪次數較之陳泓名前開定應執行刑案件之罪數多出17罪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436號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參見本院卷第78、85至91頁〉;又乙○○ 、甲○○、丙○○、丁○○部分,其等所犯加重詐欺等罪曾經定應 執行刑之犯罪次數,均遠低於本件受刑人,且與原裁定相衡 之結果,亦不生原裁定在定刑比例上有何顯不相當之情事) ,復無違受刑人抗告內容所引與定應執行刑有關之法律、原 則及實務論理等情。況原裁定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酌 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6月,扣除受刑人前因如附表 編號1至19、21至22「備註」欄所示業經裁判其應執行刑已 大量獲致減少刑期之利益外,亦已另使受刑人再獲致減少2 年8月之寬典。本院衡酌現今詐欺集團猖獗,而為人民深惡 之犯罪,依受刑人在上開詐欺集團之位階非低,確不宜率然 輕縱,並綜為考量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犯罪態樣 、侵害法益,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合併刑罰所生之效 果,及受刑人上揭各該最後事實審判決所載量刑斟酌事由等 情,認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並未有何裁量濫用而致過苛或 未當之情,而無不合。
(三)基上所述,受刑人抗告意旨執前詞指摘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 過重云云而提起抗告,均非可採。被告前開抗告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李雅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蕭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附表:受刑人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 加重詐欺取財 加重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共3罪 有期徒刑1年3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6月共4罪 犯 罪 日 期 108年1月16日、 108年1月31日、 108年2月1日 108年1月18日、 108年2月1日 108年2月21日、 108年1月31日、 108年2月1日、 108年3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57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57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5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31、236、237、238、239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31、236、237、238、239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31、236、237、238、239號 判 決 日 期 109年4月28日 109年4月28日 109年4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3755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3755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375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8月26日 109年8月26日 109年8月26日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624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112號(編號1至19前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 加重詐欺取財 加重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月31日 108年2月1日 108年3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57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57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361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31、236、237、238、239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31、236、237、238、239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166號 判 決 日 期 109年4月28日 109年4月28日 109年7月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37 5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3755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16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8月26日 109年8月26日 109年8月3日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624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6456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112號(編號1至19前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 加重詐欺取財 加重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共4罪 有期徒刑1年5月共 12罪 有期徒刑1年4月共 21罪 犯 罪 日 期 108年3月22日、 108年3月18日、 108年3月21日(2次) 108年3月21日至同年3月27日(共12次) 108年3月13日至同年3月29日(共21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361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361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361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 1166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166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166號 判 決 日 期 109年7月2日 109年7月2日 109年7月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 1166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166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16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8月3日 109年8月3日 109年8月3日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6456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112號(編號1至19前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 加重詐欺取財 加重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共 2罪 有期徒刑1年1月共 10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月14日、 108年1月15日 108年3月7日至同年3月27日(共10次) 108年3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387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387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5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391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391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627號 判 決 日 期 109年11月25日 109年11月25日 110年3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391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391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62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12月29日 109年12月29日 110年4月13日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616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740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112號(編號1至19前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 加重詐欺取財 加重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共3罪 有期徒刑1年2月共3罪 有期徒刑1年1月共2罪 犯 罪 日 期 108年3月29日(3次) 108年3月6日、 108年4月7日、 108年4月23日 108年4月7日(2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53號等 彰化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75號等 彰化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7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627號 108年度訴字第1199號 108年度訴字第1199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3月12日 109年12月31日 109年12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627號 108年度訴字第1199號 108年度訴字第119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4月13日 110年2月16日 110年2月16日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740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286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112號(編號1至19前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 加重詐欺取財 加重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3月10日至同年3月11日 108年3月10日、 108年3月11日 108年4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3178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3178號等 苗栗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6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4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4號 109年度訴字第456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3月25日 110年3月25日 110年4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4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4號 109年度訴字第45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4月20日 110年4月20日 110年5月31日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072號 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94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112號(編號1至19前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
編 號 19 20 21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 加重詐欺取財 加重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共 51罪 犯 罪 日 期 108年4月2日(2次) 108年1月15日 108年1月17日至同年4月23日(共51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苗栗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63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5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苗栗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456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557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602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02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4月28日 111年3月28日 110年4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苗栗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456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557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602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0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5月31日 111年5月3日 111年5月17日 備 註 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94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782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364號(編號21、22前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苗栗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112號(編號1至19前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
編 號 22 罪 名 特殊洗錢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共2罪 犯 罪 日 期 108年1月23日、 108年1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5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602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02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4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602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0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5月17日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364號(編號21、22前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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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