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抗字,111年度,1043號
TCHM,111,抗,1043,2022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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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1043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崔勝雄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
法院111年度聲字第740號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裁定(聲請案號
:111年度執聲字第48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 所犯如原裁定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為傷害罪,分別經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6月,二者刑度度 寬嚴程度大相逕庭。又受刑人因長年精神障礙持有重大傷病 卡、身障手冊等,現在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中,請從輕量刑 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 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除 在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 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懲罰犯罪行為,更 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 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 行,將造成責任非難效果重複滿足、邊際效應遞減之不當效 果,甚至有違責任原則,故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 相當,是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 刑時,不僅應遵守法律所定「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 ,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之外部界限 ,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 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 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 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 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 具體而言,於併合處罰酌定執行刑,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犯 罪類型而定,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犯罪類型者(如複數 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



複程度較高,應酌定較低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 相同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 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 非難重複程度則較低,自可酌定較高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 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 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更高,應酌定更 低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犯罪類型者, 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低,當可酌定較高應 執行刑。至個別犯罪犯罪情節或對於社會之影響、行為人品 性、智識、生活狀況或前科情形等,除前述用以判斷各個犯 罪犯罪類型、法益侵害種類、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是 否相同、相似,以避免責任非難過度重複者外,乃個別犯罪 量處刑罰時已為斟酌之因素,要非定應執行刑時應再行審酌 者。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先後經臺 灣苗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刑, 並均分別確定在案。嗣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如原裁 定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向原裁定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經原裁定法院110年度聲字第740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 刑7月,有如原裁定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原裁定法院就如原裁定附表編 號1、2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係在各刑之最 長期(有期徒刑6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有期徒刑8月 )以下,從形式上觀察,足認原裁定法院此項裁量職權之行 使,符合刑法第51條第5款之外部性界限規定。再審酌原裁 定法院就裁量權之行使,復符合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 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規範目的,並無濫用裁量權而有違反法 律內部性界限或公平、比例原則等,且原裁定法院已給予受 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本院自應予以尊重,而不得任意指為 違法、不當,揆諸上揭說明,原裁定核無違誤。 ㈡受刑人固以如原裁定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之刑度寬嚴落差 甚大之情形為由提起抗告。惟查,如原裁定附表編號1、2所 示判決均屬已確定之判決,該等判決刑度之高低尚非受理定 應執行刑聲請之法院所得審酌之範圍,受刑人此部分抗告意 旨,自屬誤會。至受刑人所主張因長年精神障礙且持有身心 障礙手冊等,現在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中,請求從輕量刑等 語,惟查,刑法第19條規定之認定及適用與否,為法院實體 裁判時始得考量,非判決確定後定應執行刑法院所得調查審 酌之事項,是以受刑人前揭抗告意旨,即非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裁定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定 其應執行刑時,並未逾越法定定執行刑之範圍,且其裁量權 之行使亦無濫用權力情事,符合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 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規範目的,而未違反上開最高法院所揭 示之內部性界限及外部性界限,復已給予受刑人充分程序保 障。是以受刑人抗告意旨所陳之內容,難認可採,本件抗告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志通
法 官 葉明松
法 官 石馨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儷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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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