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訴字第2154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惠如
選任辯護人 朱從龍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致死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
年度訴字第1946號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7651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惠如為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房屋 (下稱0號房屋)之使用人,該房屋1樓與臺中市○○區○○路00 0巷00號房屋(下稱00號房屋)留有通道相連,被告為就近 照顧眼睛失明、行動不便且弱智之妹妹即被害人鄭惠怡,遂 將0號房屋提供給被害人及外籍看護(中文名:達莉,下稱 達莉)使用,自己另居住於00號房屋。被告實際管理0號房 屋而係0號房屋之使用人,負有維護0號房屋構造及設備安全 之義務,其既已知悉安裝於0號房屋南側棟1樓客廳東南側直 立式冷氣機已購置10年以上,電源配線已顯老舊而有電線短 路之虞,本應注意長期無人使用之電器應拔除插頭,以防止 電線短路引發火災,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 疏未注意及此,仍未更換該冷氣機、進行電線整修或拔除電 源插頭,致於民國110年3月1日3時35分許,該冷氣機因電線 短路引燃周邊可燃物起火,造成如附表所示之建物受有附表 所示燒損情形。迨達莉半夜驚覺發生火災,急忙至被害人房 內救助被害人逃生,惟逃生時現場狀況甚為混亂,達莉因而 與被害人分散,達莉先行逃離火場後叫醒被告,被告通報消 防隊,消防人員迅速到場進行救火,惟消防人員滅火後入內 發現被害人倒臥在2樓房間床上,因住宅火災而全身嚴重燒 灼且體表碳化,已死亡而無生命跡象。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173條第2項之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刑法第175條第3 項之失火燒燬住宅以外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刑法第27 6條之過失致死等罪嫌等語。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
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 1 項亦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 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 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 ,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 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刑事訴訟 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 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 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 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 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 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是若審判時,檢察官未能提出 適合於證明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並闡明其證據方法與待證 事實之關係;法院對於卷內訴訟資料,復已逐一剖析,參互 審酌,仍無從獲得有罪之心證,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最高 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要旨參照)。參、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73條第2項之失火燒燬現供人使 用之住宅、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燒燬住宅以外他人所有 物致生公共危險、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等罪嫌,無非以 被告之供述、證人達莉之證述、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 臺中地檢署)檢驗報告書、相驗屍體證明書、相驗照片11張 、現場照片17張、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區營業處110 年4月14日臺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 所110年4月15日平地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建物登記 謄本、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檔案編號: E21C01D1號)(含關係人談話筆錄、內政部消防署110年3月2 3日消署調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火災證物鑑定報告、0 號房屋現場附近位置圖及現場物品配置圖、附表所示建物之 現場照片、現場短路熔斷燒損電源配線等)為其主要論據。 訊據被告固坦承居住於00號房屋且會進去0號房屋照料被害 人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上開冷氣平時 沒有在使用,但我父親回來時會使用,因為我不怕熱,我不 習慣吹冷氣,被害人及達莉也不會用,因為有吊扇,我有使 用過,就是偶爾測試它會不會動,我父親每兩個月回來會使 用;0號房屋及00號房屋都是我爸爸所有,當時父親讓我可 以回家住,就整理00號給我住,我還有另外一個妹妹在臺北 ,0號房屋是我們原本的舊家,有該妹妹的房間,該妹妹回 來是住那個房間;因為我住00號,所以如果房屋要修繕,父 親會打電話跟我說去找人,達莉不了解,所以也是找我處理 0號房屋的家電問題;0號房屋的水電維修費用都是父親負責
,都是用轉帳的;我跟其他住戶和解都是用恒彰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恒彰公司)的名義,該公司負責人是我父親, 登記在0號房屋;我受父親委託去處理0號的水電維修,並無 報酬可拿;0號房屋內沒有我的房間,只有我爸爸及兩個妹 妹的房間;案發時恒彰公司還有在營業,做進口買賣,0號 房屋只是公司登記地而非營業地,進口的東西平常放在13號 等語。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略以:起訴書所載被告提供0號房 屋給被害人及達莉乙節是錯誤的,0號房屋所有權人是被告 之父親,被告那段期間是跟其先生有離婚及監護權的問題, 所以被告之父親才會讓被告暫時回去住在00號房屋,其實0 號房屋並無房間可供被告居住;從被告父親之出入境資料可 見其頻繁進出臺灣,最後住了7個月以上,109年8月才離開 ,被告父親都有回來,而且是最熱的時候,所以起訴書所載 上開冷氣長期無人使用也是錯的;證人達莉證述上廁所時發 現起火,但後來只有證人達莉一人逃離現場,其證述不一定 正確,且鑑定報告只是依照證人達莉證述及現場的花線而猜 測起火原因應該是一樓直立型的送風機,但不是很確定;被 告也不是管理使用人,並沒有失火或過失致死的罪責。經查 :
一、被告之父鄭輝鳳所有之0號房屋南側棟1樓客廳東南側於上開 時間起火,延燒後造成附表所示建物,受有附表所示燒損情 形,而被害人因未能逃離0號房屋而全身嚴重燒灼且體表碳 化而死亡等事實,業經被告供述明確,核與證人達利之證述 相符,並有臺中地檢署檢驗報告書、相驗屍體證明書、相驗 照片11張、現場照片17張、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區營 業處110年4月14日臺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臺中市太平地 政事務所110年4月15日平地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建 物登記謄本、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檔案 編號:E21C01D1號)(含關係人談話筆錄、內政部消防署110 年3月23日消署調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火災證物鑑定 報告、0號房屋現場附近位置圖及現場物品配置圖、附表所 示建物之現場照片、現場短路熔斷燒損電源配線等)各1份在 卷可稽(臺中地檢署110年度相字第377號卷一【下稱相卷一 】第15至19、21至24、47至53、61至73、75至83、97、101 至103、107至113、135、165至168、205至211頁、臺中地檢 署110年度相字第377號卷二【下稱相卷二】第7至182頁、11 0年度偵字第27651號卷【下稱偵卷】第35至37頁),堪予認 定。
二、然而,0號房屋之起火原因是否確係其內直立式冷氣電源配 線電器因素(短路)引燃火災,實有疑義,分述如下:
(一)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乃記載:「0號房屋 為起火戶,南側棟1樓客廳東南側附近為起火處,起火原因 以直立式冷氣電源配線電器因素(短路)引燃火災之可能性 較大。」(相卷二第33至34頁),則依上開鑑定意見,僅認 上開直立式冷氣電器因素可能為起火原因,尚非斷定無其他 可能之起火原因。
(二)細繹上開調查鑑定書依據,係「先研判0號房屋即起火戶南 側棟1樓客廳東南側附近為起火處;又清理勘查起火處附近 ,直立式冷氣機塑質外殼受燒燒熔、燒失,金屬機身受燒變 色、變形嚴重,地面遺留電源配線絕緣被覆燒失,裸露銅線 (花線)熔斷處多處有疑似短路熔痕跡象【標示牌1】;蒐 證採樣疑似短路熔斷燒損電源配線(花線)【標示牌1】, 送請內政部消防署協助導線熔斷原因之分析,鑑定結果:熔 痕巨觀及微觀特徵與導線受電弧燒熔所造成之通電痕相同; 綜合現場燃燒後狀況、火流延燒路徑跡象及關係人訪談筆錄 供述分析,研判本案起火原因以直立式冷氣機電源配線電器 因素(短路)引燃火災之可能性較大。」此有上開鑑定書1 份在卷可參(相卷二第33頁)。然經原審檢附上開【標示牌 1】及臺中市政府消防局蒐證採樣之照片函詢上開直立式冷 氣廠商即旗遠興業有限公司,其函覆略以:本案直立式分離 式冷氣,室內直立式的是送風機,室外的是冷氣壓縮機;上 開直立式冷氣於未啟動時,其電流並不會造成電線短路,因 為室外冷氣壓縮機啟動,才會有冷氣送進來直立式送風機, 未開啟室內機電控是直流12DC屬於弱電,直立式送風機的弱 電區(DC10.5V 800mA),10.5A變壓器是隔離供電的,變壓 器本身有PTC(溫度保護裝置),機板上有3.15A的保險絲, 直立式送風機的馬達異常,會有保護,保險絲會斷路;沒使 用直立式送風機是沒電流的,一般有開冷氣使用電流比較大 的是室外機,因為有壓縮機,沒開冷氣的室外壓縮機也沒運 行,只有待機DC10.5V的電壓屬於弱電區;室內外機電源連 接不超過5米距離,符合電工法規施工,沒有顯露在室內機 的外面,故證物照片的花線不是室內機所屬的連接線;從照 片看起來直立式分離式送風機的電控盒完好無缺,起火點應 該不是從直立式送風機本身,這臺機器不會成為起火原因; 上開照片有花線,但室內直立送風機用線沒有花線,而是用 3.5mm²的絞線,故現場遺留的花線不是直立型冷氣的電線等 語,此有旗遠興業有限公司之火災調查問題回覆書暨所附同 型號直立式冷氣之絞線照片各1份在卷可參(原審卷第121至 131頁),則上開短路熔斷燒損電源配線(花線)是否確為 上述直立式冷氣之電線,顯有疑義。又被告於臺中市政府消
防局訪談中稱:0號1樓客廳東南側附近有擺放一個桌子,桌 上放置監視錄影器主機1臺、螢幕1臺,有插電,但不記得插 在哪,附近還有擺放1臺直立式冷氣機,附近上方天花板一 樣有1盞輕鋼架燈具等語(相卷二第41頁);而證人達莉於 警詢中證稱:家裡面1樓有電視、廚房有桶裝瓦斯、冰箱, 僅有電視、冰箱、監視器、電話有插電等語(相卷一第17頁 ),復於偵訊中證稱:一樓有使用冰箱、電視、洗衣機等電 器等語(相卷一第51頁),是被告前開供述與證人達莉上開 證述互核相符,可證0號房屋南側棟1樓客廳東南側附近於案 發時尚有其他電器有插電或處於通電狀態,無法排除上開短 路熔斷燒損之電源配線(花線)係屬其他電器設備之可能性 。
(三)綜上,依本案證據僅能證明0號房屋起火原因係其南側棟1樓 客廳東南側附近某電源配線短路,不能證明上開直立式冷氣 之電線有短路情況,自難認其插頭未拔除或電線壞損導致短 路引燃周邊可燃物而造成0號房屋上述火災。
三、公訴人並未證明被告有「拔除直立式冷氣或其他電器之插頭 」、「更換整修0號房屋內電器電線」等義務;亦未證明被 告有過失,分述如下:
(一)按刑法上之過失犯,指在法律上有注意義務,事實上亦能注 意,竟欠缺注意,致發生一定之結果,此結果與其欠缺注意 在客觀上有相當因果關係者,始足當之。如行為人並無注意 義務或注意能力,或在客觀上非其所能注意,即難認有何過 失可言。另按對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 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因自己行為 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刑法第 15條定有明文,此即學說上之不作為犯,而不作為犯責任之 成立要件,除須具備作為犯之成立要件外,尚須就該受害法 益具有監督或保護義務之法源依據,此存在監督或保護法益 之義務狀態,通稱為「保證人地位」,又危險前行為構成保 證人地位之理由在於:因自己行為(含作為、不作為)而對 他人法益造成危險者,負有再以自己行為來排除該危險以避 免結果發生之義務。然並非任何前行為均構成危險前行為, 其必須具備違反保護他人法益規範之義務違反性,且該前行 為將導致結果發生之迫切或密接危險,始克當之。再按建築 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 安全,建築法第77條第1項固有明文規定,然該規定所欲規 範者應以對建築物具有實際管領、支配權限者為限,單純居 住、使用建築物之使用人應非上開條文所欲規範之對象,蓋 建築物之實際管領者對於建物方具有得以支配、控制之權利
,故得課予其對於建物之構造、設備安全負有注意義務,倘 如單純同居共財的成年子女、家屬既非實際管領者,自不在 該條之適用範圍;且按刑法上之不作為犯,係指對於犯罪構 成要件該當結果之發生負有防止義務之人,不為其應為之防 止行為,致犯罪結果發生,其不作為與作為有相等之評價為 要件,而防止結果發生之義務以法律上所定(包含法律明文 或依立法精神涵蓋者)或因行為人前有導致犯罪結果發生之 危險行為時始足當之,此觀刑法第15條之規定自明。又因自 己之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應負防止該結果發 生之義務;違反該防止義務者,其消極不防止之不作為,固 應課予與積極造成犯罪結果之作為相同之非難評價,然此所 謂防止結果發生之義務,並非課予杜絕所有可能發生一切犯 罪結果之絕對責任,仍應以依日常生活經驗有預見可能,且 於事實上具防止避免之可能性為前提,亦即須以該結果之發 生,係先屬可歸責於防止義務人故意或過失之不作為,再依 其意思責任要件,方得分別論以故意犯或過失犯,否則不能 令負刑事責任,始符合歸責原則。
(二)被告固然於110年3月1日偵訊中稱:0號房屋平常由我管理等 語。惟按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 ,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 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被告於110年3月1日偵訊 中亦稱:0號房屋不是與00號房屋連棟;0號房屋的所有權人 是我父親,他在大陸等語(相卷一第47頁);另於110年7月 30日偵訊中稱:我在恆彰公司工作,公司地址在00號房屋, 該公司作五金零件買賣;0號房屋及00號房屋不是我負責管 理,是由我父親叫人處理,他約2個月會回家1次,他會叫水 電維修,我父親是上開公司負責人,透過網路管理,如果0 號房屋、00號房屋要修繕,我父親有時候會請我打電話跟廠 商聯繫;上開直立式冷氣在夏天時我父親回家會使用,平常 都是關起來的等語(相卷一第166頁);復於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太平分局查訪中稱:0號房屋內裝設的冷氣廠牌是「For mosa」,其他的不清楚,是直立式的冷氣,已經購買十年以 上了,詳細日期不知道,是我爸爸購買的,是向旗遠興業有 限公司購買等語(相卷一第97頁);又於原審審理中稱:上 開冷氣平時沒有在使用,但我父親回來時會使用,因為我不 怕熱,我不習慣吹冷氣,被害人及達莉也不會用,因為有吊 扇,我有使用過,就是偶爾測試它會不會動,我父親每兩個 月回來會使用;0號房屋及00號房屋都是我爸爸所有,當時 父親讓我可以回家住,就整理00號給我住,我還有另外一個 妹妹在臺北,0號房屋是我們原本的舊家,有該妹妹的房間
,該妹妹回來是住那個房間;因為我住00號,所以如果房屋 要修繕,父親會打電話跟我說去找人,達莉不了解,所以也 是找我處理0號房屋的家電問題;0號房屋的水電維修費用都 是父親負責,都是用轉帳的;我跟其他住戶和解都是用恒彰 公司的名義,該公司負責人是我父親,登記在0號房屋;我 受父親委託去處理0號房屋的水電維修,並無報酬可拿;0號 房屋內沒有我的房間,只有我爸爸及兩個妹妹的房間;案發 時恒彰公司還有在營業,做進口買賣,0號房屋只是公司登 記地而非營業地,進口的東西平常放在13號等語(原審卷第 57至58、152至155頁)。再證人達莉於臺中市政府消防局調 查中證稱:平常被告住在00號房屋等語(相卷二第49頁); 復於偵訊中證稱:平時被告住在另外一棟,平常會來0號這 一棟,因為她是被害人的姊姊,會來看妹妹,我不清楚0號 房屋一樓的家電用品(如冰箱、冷氣、電視等)是誰買的, 我來工作時就已經有了;我不知道0號房屋一樓的冷氣買多 久了;我有看過被害人的父親,他平常人在大陸,回來就是 休息而已;被告不會住0號房屋,是另外一個妹妹會來住, 另外一個妹妹在臺北,回來會睡三樓;被告不會使用0號房 屋的家電,被告有自己的冰箱、電視等語(偵卷第35、37頁 )。據此,被告前開供述與證人達莉上開證述互核相符,足 徵0號房屋之所有權人為被告之父親,被告從未居住於0號房 屋,上開直立式冷氣或其他電器均非被告所購買,被告亦幾 乎不曾使用0號房屋內之電器,平時僅於探望被害人時才會 進入0號房屋;又被告僅因居住在0號房屋隔壁之00號房屋, 基於父女情誼及地利之便,如其父親認為0號房屋或其內物 品有修繕或更換必要時,始依其父親具體指示個別處理,該 等費用均由其父親支出,其父親並未概括授權或委任被告管 理0號房屋,被告亦未因此受有報酬,則被告依其父親指示 叫人維修或更換0號房屋內設備或物品,僅屬好意施惠行為 ,欠缺法律行為之效果意思,無法據此證明被告有承諾管理 0號房屋之自願承擔義務情事,亦不能證明被告對於0號房屋 有實際管領、支配或控制權限,難認被告具有保證人地位。(三)證人達莉固然於110年9月28日偵訊中證稱:0號房屋的設備 、家電如果故障,被告會叫人來修理,如果0號房屋有問題 ,被告會負責處理等語(偵卷第37頁)。惟被告之父親於10 4年2月間迄109年1月間,每1至2個月均有入境臺灣之紀錄, 此有被告之父親鄭輝鳳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1份在 卷可考(偵卷第21頁),核與被告於偵訊中稱:0號房屋不 是我負責管理,是由我父親叫人處理,他約二個月會回家一 次,他會叫水電維修等語(相卷一第166頁)相符,足徵被
告辯稱0號房屋及其內設備係其父親負責更換或維修乙節, 尚非全然無稽。至於被告之父親固然於109年8月出境後迄今 未再入境臺灣,惟其此次係從109年1月入境之後經過8個月 左右才出境,且就此被告於偵訊中稱:我不知道我父親下次 回臺灣的時間點,他現在人在大陸地區洗腎,現在住院,沒 有辦法回來,現在人回來也很危險,人也無打疫苗,我也無 法去看他等語(相卷一第167頁);以及於原審審理中稱: 我爸爸現在回不了國,因為他動了一個很大的手術,他目前 幾年內都沒有辦法回來等語(原審卷第156頁),可證被告 之父親係因身體健康突發狀況及新冠疫情等因素,才會於10 9年8月出境後較長時間未再入境,尚難僅憑被告之父親於10 9年8月迄今未入境乙節,遽認被告有承諾管理0號房屋之自 願承擔義務或對0號房屋有管領、支配或控制權限。再查, 證人達莉於110年9月28日偵訊中亦證稱:我來一年多而已等 語(偵卷第37頁),顯然證人達莉對於被告之父親於104年2 月間迄109年8月間有上開頻繁入出境之情形無所知悉,佐以 證人達莉就被告因何緣故修理或處理0號房屋及其內設備物 品、其修繕處理之次數及範圍等節均未具體描述,足徵證人 達莉證述被告負責處理0號房屋等語,僅屬臆測之詞,亦難 僅憑證人達莉上述抽象空泛之證詞,逕認被告有承諾管理0 號房屋之自願承擔義務或對其有管領、支配或控制權限。四、上訴意旨略以:
(一)依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記載:「0號房屋為 起火戶,南側棟1樓客廳東南側附近為起火處,起火原因以 直立式冷氣電源配線電器因素(短路)引燃火災之可能性較 大」,有該鑑定書可佐,是依該局就本案火災鑑定已認起火 原因為直立式冷氣電器,原審逕認該份鑑定報告並無法認定 直立式冷氣電器為起火原因,已有論理之瑕疵,雖原審以該 直立式冷氣電器安裝廠商旗遠興業有限公司回函,認定非直 立式冷氣電器起火導致本案火災,然旗遠公司僅在多年前安 裝冷氣,對於冷氣之使用方式及情況並不瞭解,且亦無至現 場勘查火災,亦無相關研判火災情形之專業,是自不得僅因 該廠商回覆起火原因非直立式冷氣電器,而率斷上開證據無 法證明起火原因。
(二)被告於偵查時自陳0號房屋平常由其管理;於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太平分局查訪時陳稱0號房屋為其父所有,其父會委託 被告處理0號房屋的水電維修等語,是依被告供述,被告確 實平常為管理0號房屋水電維修之人。佐以證人達利於偵訊 中證稱0號房屋的設備都是由被告叫人來修理,被告父親平 常在大陸,如果0號房屋家電壞掉,被告會負責修理等語。
是依證人達利之證述可知,被告父親大多在大陸,平常0號 房屋電器修繕等都是由被告處理,可認被告實際上就為0號 房屋管理之人,被告既自願承擔上開修繕義務,即負有保證 人之地位,依日常生活經驗,應知悉電器若使用或維護不當 ,具有起火之風險,被告知悉冷氣若維護不當會有一定之風 險,仍無隨時注意直立式冷氣機電線之情況,致發生本案之 火災,被告對於本案應具有過失且有相當因果關係,原審逕 認被告無罪,似嫌速斷等語。
五、然查,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係記載:「起 火原因以直立式冷氣電源配線電器因素(短路)引燃火災之 可能性較大。」並未斷定無其他可能之起火原因。又本案直 立式分離式冷氣,室內直立式的是送風機,室外的是冷氣壓 縮機;沒使用直立式送風機是沒電流的,一般有開冷氣使用 電流比較大的是室外機,因為有壓縮機,沒開冷氣的室外壓 縮機也沒運行,只有待機DC10.5V的電壓屬於弱電區;室內 外機電源連接不超過5米距離,符合電工法規施工,沒有顯 露在室內機的外面,故證物照片的花線不是室內機所屬的連 接線;從照片看起來直立式分離式送風機的電控盒完好無缺 ,起火點應該不是從直立式送風機本身,這臺機器不會成為 起火原因;上開照片有花線,但室內直立送風機用線沒有花 線,而是用3.5mm²的絞線,故現場遺留的花線不是直立型冷 氣的電線等情,據旗遠興業有限公司回覆如前。再者,依被 告之供述及證人達莉之證述,可證0號房屋南側棟1樓客廳東 南側附近於案發時尚有其他電器有插電或處於通電狀態,無 法排除上開短路熔斷燒損之電源配線(花線)係屬其他電器 設備之可能性。而被告僅因居住在0號房屋隔壁之00號房屋 ,基於父女情誼及地利之便,如其父親認為0號房屋或其內 物品有修繕或更換必要時,始依其父親具體指示個別處理, 該等費用均由其父親支出,其父親並未概括授權或委任被告 管理0號房屋,被告亦未因此受有報酬,則被告依其父親指 示叫人維修或更換0號房屋內設備或物品,僅屬好意施惠行 為,欠缺法律行為之效果意思,無法據此證明被告有承諾管 理0號房屋之自願承擔義務情事,亦不能證明被告對於0號房 屋有實際管領、支配或控制權限,難認被告具有保證人地位 ,亦經本院認定如前(理由參、三、(二))。且家用電器之 電線外觀如無異常,依經驗法則,一般人並無專業能力得以 判斷已有更換必要,自難認被告對於0號房屋內可能因電線 異常而引發火災一事具有過失。
肆、綜上所述,公訴意旨固認被告犯刑法第173條第2項之失火燒 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燒燬住宅以
外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等罪 嫌,但依檢察官所舉證據,均無法證明上開被告確有公訴意 旨所指之上開犯行,仍有合理之可疑,尚難僅以推測或擬制 之方法,遽為不利於被告認定。本案既無證據足以認定被告 有檢察官所指上開犯行,揆諸首揭說明,自屬不能證明被告 犯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原審因之對被告諭知無罪,並 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相同之證據而為不同之事實 爭執,指摘原判決無罪諭知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蔣志祥、戴旻諺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怡廷提起上訴,檢察官謝名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李 明 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得上訴(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檢察官提起上訴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三、判決違背判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 慈 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附表
編號 燒損情形(照片後數字係指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檔案編號E21C01D1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之照片編號) 所有權人及管理權人 1 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東側棟(百得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承租使用,火災發生時無人在該建築物內): 倉庫烤漆浪板屋頂受燒燻黑、變色以西側較嚴重。東、西兩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燻黑、變色、變形以西南側高處較嚴重,南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燻黑、變色以西側較嚴重。自用小貨車(車牌號碼:0000-00號)及堆高機車體外觀均輕微受煙燻黑,無明顯燒損跡象;倉庫內低處擺放之機台、雜物、貨物、紙箱堆等均受煙燻黑(對照照片2、3、5、6、7、8、9)。 所有權人:王繹翔 管理權人:百得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游施愛) 2 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西側棟(勝馳實業有限公司承租使用,火災發生時無人在該建築物內): 作業區烤漆浪板屋頂受燒燻黑、變色以東南側較嚴重,東、西兩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燻黑、變色、變形亦以東南側較嚴重,南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燻黑、變色以東側高處較嚴重,北側烤漆浪板牆面及鐵捲門僅高處受燒燻黑,自用小貨車(車牌號碼:000-0000、0000-00號)車體外觀均受煙燻黑,自用小貨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前側塑質保險桿、後照鏡受燒燒熔,車體外觀受煙燻黑;作業區內擺放之貨架、貨品等物品擺設受燒燒損東側較西側嚴重;辦公室木質裝潢天花板、木質隔間牆面受燒碳化、高處燒失(對照照片2、3、11、12、13、14、15、16、17、18、19)。 所有權人:王繹翔 管理權人:勝馳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黃亦昉) 3 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 a.北側烤漆浪板屋頂受燒燻黑,局部變色(照片3)。 b.南側外觀僅1樓汽車車庫鐵捲門高處受 燒燻黑、變色(照片20)。 c.住家棟:1樓機車車庫東側高處磁磚 牆面輕微受燒燻黑,3樓浴廁輕鋼架 裝潢天花板、磁磚牆面高處受煙燻黑(照片21-29)。 d.工廠棟:1樓汽車車庫停放自用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體鈑金、前、後擋風玻璃、內部座椅泡棉等受燒燒損嚴重,汽車車庫烤漆浪板屋頂受燒燻黑、變色以東側較嚴重,西側水泥被覆層牆面僅高處受燒燻黑(照片30、31);1 樓作業區水泥被覆層牆面受燒燻黑以東側高處較嚴重,低處擺放之機台、貨物等物品擺設僅表面受煙燻黑,尚可見物品原色(照片32-34);2 樓倉庫烤漆浪板屋頂、牆面受燒燻黑、變色,地上擺放之物品受燒碳化、燒失嚴重(照片35)。 所有權人:蔡文芳、蔡鈞涵 4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a.北側烤漆浪板屋頂僅最西側輕微受燒燻黑(照片2)。 b.南側外牆僅緊鄰永豐路 000巷0號附近受燒燻黑(照片36、37);1樓廚房、客廳僅西側通往永豐路000巷0號木門上方水泥被覆層牆面及木質裝潢天花板受煙燻黑,其餘完好未受燒,通道水泥被覆層屋頂板、南側高處鐵窗、北側水泥被覆層外牆牆面高處均受煙燻黑呈愈往西側愈嚴重現象(照片42-46)。 所有權人:鄭輝鳳 管理權人:鄭惠如 5 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 a.北側棟烤漆浪板屋頂、支撐屋頂鐵架橫樑受燒燻黑、變色、塌陷嚴重(照片2、3)。 b.2、3樓南側水泥被覆層外牆均高處受煙燻黑;1樓南側車庫鐵捲門高處受燒燻黑、變色,高處鐵窗受燒燻黑,低處外牆完好未受燒(照片20、37);2、3樓西側水泥被覆層外牆高處受煙燻黑北側水泥被覆層外牆受燒燻黑、泛白、剝落嚴重(照片51)。 c.北側棟:廁所牆面受燒燻黑,塑質門板受燒燒熔黏貼於地面,洗衣間牆面受燒燻黑、局部剝落,洗衣機高處面板受燒燒熔、燒失,不鏽鋼本體受燒變色,熱水器外觀受燒燻黑(照片52、53);烤漆浪板屋頂、支撐屋頂鐵架橫樑受燒燻黑、變色、塌陷嚴重,1、2樓物品擺設受燒碳化、燒失,東南側樓梯下方電源開關箱內各無熔絲電源開關受燒燒損嚴重,已無法分辨開關情形(照片54-58)。 d.南側棟3樓小客廳水泥被覆層牆面高處受煙燻黑,分離式冷氣室內機塑質外殼受熱變形,低處物品擺設大致完好未受燒;臥室水泥被覆層牆面高處受煙燻黑,鋁製窗框受燒燻黑,低處物品擺設大致完好未受燒(照片59、60)。 e.南側棟2樓往3樓樓梯間水泥被覆層牆面受稍燻黑、泛白嚴重(照片61)。 f.南側棟2樓儲藏室水泥被覆層牆面受燒燻黑、泛白、局部剝落,內部擺設之雜物受燒碳化、燒失(照片62);廁所水泥被覆層牆面、馬桶、洗手台受燒燻黑,木門受燒碳化、燒失、僅剩部分木質骨架殘存(照片63);北側臥室木質裝潢隔間牆面受燒碳化、燒失,部分木質骨架殘存,水泥被覆層牆面受燒燻黑、高處泛白,彈簧床布質床墊受燒碳化、西側燒失,東側尚有殘留,裸露彈簧受燒燻黑,木質床座表面輕微受燒燻黑、碳化,木質櫥櫃等物品擺設輕微受燒碳化,部分尚可見物品原色(照片64);南側臥室北側木質裝潢隔間牆面受燒碳化、燒失,部分木質骨架殘存,水泥被覆層樓頂板及牆面受燒燻黑、泛白、局部剝落,彈簧床布布墊受燒碳化、燒失北側失側較南側嚴重,木質床座受燒碳化,木櫃受燒碳化、燒失亦呈北側較南側嚴重現象(照片65、66)。 g.南側棟1樓通往2樓樓梯間水泥被覆層牆面受燒燒黑、泛白、剝落嚴重(照片67、68)。 h.南棟1樓車庫烤漆浪板屋頂受燒變色變 形,自用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0號) 車體板金受燒變色,內部座椅泡棉受燒碳化、燒失嚴重(照片69);南側大門門鎖無被破壞跡象,通道水泥被覆 層樓頂板受燒燻黑、中間處泛白、剝落,東側電源開關箱內最下方2個無熔絲電源開關有使用跳脫現象,其餘熔絲電源開關均為開啟使用狀態(照片70-73);餐廳木質裝潢天花板受燒碳化、燒失,南、北兩側木質裝潢牆面受燒碳化、燒失,尚有木質骨架殘留,且均呈東側較西側嚴重現象,冰箱金屬外殼受燒變色嚴重,木質餐桌、椅受燒碳化、燒失嚴重(照片74-76);廚房磁磚牆面受燒燻黑、剝落,流理台受燒碳化;浴廁磁磚牆面、馬桶、洗手台等受燒燻黑(照片77、78)。客廳木質裝潢天花板受燒碳化、損失嚴重,裸露水泥被覆層樓頂板受燒燻黑、泛白、剝落以客廳東南側附近較嚴重,木質裝潢牆面受燒碳化、燒失,水泥被覆層牆面受燒燻黑、泛白,局部剝落,木質電視櫃受燒碳化、高處燒失,沙發、茶几受燒碳化、燒失嚴重,南側內(北側)玻璃門受燒破裂、掉落地面,鋁門框受燒燒熔、局部燒失,外層(南側)紗門高處受燒燒熔、高處燒失,木櫃受燒碳化、高處燒失,底部尚有殘留,小桌子木質桌面受燒碳化、燒失,金屬桌腳受燒變色,金屬電燈燈罩受燒變色、掉落地面,直立式冷氣機型質外殼受燒燒熔、燒熔,金屬機身受燒變色、變形嚴重(照片79-84)。 所有權人:鄭輝鳳 管理權人:鄭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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