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訴字第15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曹富發
選任辯護人 羅國斌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曹富發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 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 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 2月。又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 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0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6次為限,第 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及刑 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 國111年6月28日執行羈押,至111年9月27日三個月羈押期間 屆滿。嗣自111年9月28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至111年11 月27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三、茲經訊問被告及參酌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 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1年11月28日起,第二 次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及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 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陳 鈴 香
法 官 游 秀 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賴 玉 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