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現已更名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温又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
28日所為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溫又霆」之記載,應更正為「温又霆」。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又此 一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 條分別定有明文。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 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 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 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文 字誤植,核係誤寫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 旨,揆稽上揭解釋意旨,於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以裁 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周 瑞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涂 村 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