袋地通行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11年度,986號
TPHV,111,抗,986,20221114,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986號
再抗告人 高美雄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劉貞君劉怜君、劉怡君、劉建宏、劉
東光間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本院11
1年度抗字第986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書,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 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 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 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 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 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 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 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此項規定 ,於再抗告程序準用之,此觀同法第495條之1第2項規定即 明。
二、經查,再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5日所為111年度 抗字第986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 之關係人為代理人,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 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書,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羅惠雯
法 官 林哲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盈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