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全字第9號
聲 請 人 江玉鳯
相 對 人 臺北市政府主計處
法定代理人 鄭瑞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勞上易字第135
號),聲請人聲請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處分程序係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設,若債權人之請求已有 確定終局判決可為執行名義,即得逕行聲請強制執行,自無 聲請假處分之必要(最高法院31年聲字第151號判例參照) 。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7萬1418 元本息,法院為雇主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為恐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爰聲請假處分, 並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請求相對 人給付17萬1418元本息,業經本院以民國111年8月30日110 年度勞上易字第135號判決聲請人勝訴確定,此經本院依職 權調閱前開事件卷宗查明無訛。聲請人之請求已有前開確定 終局判決可為執行名義,即得逕行聲請強制執行,自無聲請 假處分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張文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文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