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字第61號
再審原告 陳洸艟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陳永騰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本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86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陸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 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期間 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即明。二、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86號確定判決,提起 本件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9萬600元,未據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 ,即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 ,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