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12號
上 訴 人 王游菊
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韻鸚
被上訴人 胡秀香
訴訟代理人 朱政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等事件,因關於系爭集合住宅室內
停車場位置及門牌號碼仁愛街358號建物登記等事實尚有欠明瞭
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陳筱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靜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