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11年度,814號
TPHV,111,上,814,2022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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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814號
上 訴 人 楊阿桔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
其法定代理人具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
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構
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
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
應先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定有明
文。本件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葉伯毅等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對本
院111年度上字第814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上訴人於上訴
時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本院將以其上訴為不
合法,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黃珮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文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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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