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11年度,1269號
TPHV,111,上,1269,2022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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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訴 人 趙曉音(即趙林隨之承受訴訟人)


趙綺芳(即趙林隨之承受訴訟人)

趙自強(即趙林隨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0樓
趙自立(即趙林隨之承受訴訟人)

夢婷(即趙林隨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0樓
被 上訴人 王道旺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生
被 上訴人 陳柔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肇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趙曉音趙綺芳趙自強趙自立、趙夢婷趙林隨之承受訴訟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 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當事人死亡而當然停止,此觀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規定即明。又依上開規定所定 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 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亦為同法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所明定。二、本件上訴人趙林隨在本院審理中,於民國111年8月24日死亡 (見本院限閱卷第5頁),繼承人為趙曉音趙綺芳、趙自 強、趙自立、趙夢婷(下稱趙曉音等5人),有繼承系統表及 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1至106頁)。趙綺芳、趙 自強、趙自立、趙夢婷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趙曉音原為本 件訴訟之訴訟代理人,於111年10月24日準備程序中表明願 意承受訴訟(本院卷第88頁),惟並未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76 條之規定提出書狀,由本院送達於他造。爰依職權命趙曉音 等5人為趙林隨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群翔
             法 官 周珮琦
             法 官 黃珮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秦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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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王道旺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