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趙曉音(即趙林隨之承受訴訟人)
趙綺芳(即趙林隨之承受訴訟人)
趙自強(即趙林隨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0樓
趙自立(即趙林隨之承受訴訟人)
趙夢婷(即趙林隨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0樓
被 上訴人 王道旺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生
被 上訴人 陳柔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肇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趙曉音、趙綺芳、趙自強、趙自立、趙夢婷為趙林隨之承受訴訟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 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當事人死亡而當然停止,此觀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規定即明。又依上開規定所定 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 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亦為同法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所明定。二、本件上訴人趙林隨在本院審理中,於民國111年8月24日死亡 (見本院限閱卷第5頁),繼承人為趙曉音、趙綺芳、趙自 強、趙自立、趙夢婷(下稱趙曉音等5人),有繼承系統表及 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1至106頁)。趙綺芳、趙 自強、趙自立、趙夢婷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趙曉音原為本 件訴訟之訴訟代理人,於111年10月24日準備程序中表明願 意承受訴訟(本院卷第88頁),惟並未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76 條之規定提出書狀,由本院送達於他造。爰依職權命趙曉音 等5人為趙林隨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群翔
法 官 周珮琦
法 官 黃珮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秦千瑜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