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易字第94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施瑤玲
訴訟代理人 李仁豪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 劉明德
訴訟代理人 劉意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
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壹仟伍佰陸拾玖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參仟壹佰柒拾參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 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葉珊谷
法 官 范明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余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