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07年度,96號
TPHV,107,上易,96,202211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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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96號
上 訴 人 馮姜玉蘭
王台銘
姜禮貴
姜竣晨
姜禮富
姜美期
姜鳳嬌
余建安
余詩羽
余建文
余詩蘋
蕭桂良
馮秀景姜坤鑑之承當訴訟人

謝月嬌(姜坤發之承受訴訟人)

姜國華(姜坤發之承受訴訟人)

姜琦君(姜坤發之承受訴訟人)

姜雅琪(姜坤發之承受訴訟人)

姜宜岑(姜坤發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複代理人 游淑琄律師
張必昇律師
被上訴人 林進樟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5
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十二行記載編號R部分之面積為「194」平方公尺,更正為「197」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核對原判決附圖方案三所示面積,本院前開判決主文編號 R部分,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原告之聲請,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林于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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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