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金上重訴字,111年度,31號
TPHM,111,金上重訴,31,2022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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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子鏞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德仁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第20號、102年度金訴字第17號,中華
民國103年9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01年度偵字第25321號、第25322號、102年度偵字第5258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許子鏞部分撤銷。
許子鏞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嚴程德(所犯違反銀行法罪刑業經本院以10 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10月,再經最 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155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係香 港商緣燁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緣燁公司臺灣分公 司)、德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懿公司)實際負責人 ,被告許子鏞等人先後擔任德懿公司業務副總經理嚴程德 於民國101年3月間,與許子鏞等人共同基於違反銀行法及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嚴程德主導策劃,黃文政周麗蘭負責業務行銷,對外宣稱為發展臺灣文創產業增值 潛力及累積財富,緣燁公司臺灣分公司提供臺灣中生代畫家 真跡畫作,授權德懿公司為臺灣唯一總代理,銷售前述真跡 畫作之「限量複製畫」之「限量複製畫1018專案」,並由被 告許子鏞等人擔任「副總經理」督導「新北會館」、「桃園 會館」、「竹北會館」、「臺中會館」及「臺南會館」等各 業務組莊志瑋則擔任董事長特助,負責對帳、收付款項之 行政業務。謀議既定後,各會館業務人員,即以口述、廣告 文宣或定期於前述各會館舉辦公開展覽會,並由黃文政擔任 投資說明會主講,向不特定投資人推銷前述投資架構之「限 量複製畫1018專案」。有意投資參加前述「1018專案」者, 需同時與德懿公司、元映文化創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映 公司)分別簽署「UAN畫作訂購三聯單」、「畫作簽收單」 、「保證書申請表」、「畫作買賣合約書」,以每幅限量複 製畫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價格購入。惟投資人根本未實 際收受畫作,而係同時由德懿公司轉介再將複製畫出售予元 映公司之後,再由元映公司出具「畫作保證卡」與投資人,



並自次月起,由不知情之鍾雅珍依指示以元映公司名義分18 期按月撥款7,800元至投資會員指定銀行帳戶,期滿可領回1 4萬0,400元作為會員投資獲利,投資獲利年報酬率為26.93% 。因此使不特定投資人劉芸汝陳麟山胡淑華張毓庭、 吳第明張雨歆等600餘人或以現金到各會館現場繳款,或 以匯款方式匯至德懿公司設於永豐商業銀行北桃園分行0000 000000000號帳戶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崁分行00000000000 000號帳戶內支付投資款(吳第明由臺北市長安東路第一銀 行匯款;張毓庭由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國泰世華銀行匯款與 嚴程德等人),合計自101年3月16日至11月13日止,以上揭 方式共銷售複製畫作5,310幅,收受投資款5億3,100萬元, 嗣於101年11月13日經搜索並扣得支票收入支出明細表、會 議記錄、畫作買賣合約書、限量複製畫保證書申請表、訂購 三聯單等資料及現金30萬元,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許 子鏞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 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且 依同法第364條規定,上開規定,於第二審之審判準用之。三、經查,被告許子鏞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審判處罪刑後 ,檢察官及被告許子鏞不服原判決,在法定期間內提起第二 審上訴,繫屬於本院。惟被告許子鏞於111年11月5日死亡, 有死亡證明書影本、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各1 件在卷可稽,原審未及審酌,而為被告許子鏞有罪之實體判 決,自有未合,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許子鏞部分撤銷 ,改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四、本件被告許子鏞被訴部分既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6764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3年度偵字第19726號、104年度偵字第1238號移送本院併 辦部分,即與已起訴部分無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 非起訴效力所及,自應退由檢察官另行偵處,併予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呂煜仁
法 官 戴嘉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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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映文化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