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選上訴字,111年度,2號
TPHM,111,選上訴,2,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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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選上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懷




選任辯護人 黃國益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垣漳


選任辯護人 黃奕雄律師
羅云瑄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斌


選任辯護人 林頎律師
黃奕欣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蔣明霞


選任辯護人 黃敏綺律師
蔡炳楠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國君


選任辯護人 徐履冰律師
被 告 佟建華


選任辯護人 顏本源律師
被 告 何建華


選任辯護人 曹大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案件,不服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選訴字第3號,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第
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選偵字第32
號、第51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選偵
字第62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選偵字第3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林懷有罪部分撤銷。
林懷共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之期約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莊垣漳沈斌、蔣明霞、張國君均緩刑伍年,緩刑期間均付保護管束,並均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完成參拾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 事 實
一、林懷係大陸地區湖南省長沙市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下稱 長沙市臺協會)會長莊垣漳為大陸地區湖南省(下稱湖南 省)衡陽市「柚香又甜商行」負責人;沈斌係中華婦女聯合 會(下稱中華婦聯會)副秘書長;蔣明霞為中華兩岸新家庭 協會會長張國君係中華湖南邵陽旅臺同鄉會理事長。緣林 懷原於民國108年12月3日前某日擇定於108年12月11日下午4 時30分許,在湖南省長沙市(下稱長沙市○○○○路000號之「 華天大酒店」湖南廳舉辦「2019長沙市臺協尾牙晚會」活動 ,嗣其於108年12月3日與湖南省其他臺商協會負責人商議後 ,決定將該尾牙活動擴大為湖南省臺商協會聯合舉辦之年終 尾牙活動,並將該年終尾牙聯誼會活動更名為「2019年湖南 臺胞年終尾牙聯誼會」、「湖南省臺胞返鄉投票動員大會」 (下稱上開餐會),邀集在湖南省之臺灣地區人民與會同歡 ,且提供與會者免費之飲宴、抽獎活動,及招待自長沙市以 外地區前來與會者得免費入住華天大酒店。又由於第15任總 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將於109年1月11日舉行,故 林懷即在上開餐會中,安排替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及 國民黨提名之總統候選人韓國瑜助選之活動。林懷莊垣漳沈斌、蔣明霞、張國君為促使國民黨獲取全國不分區立法 委員選舉之選票(下稱政黨票),以爭取全國不分區立法委 員席次,並期國民黨提名之總統候選人韓國瑜得以順利當選 ,明知於選舉期間不能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以行求、期約賄 賂之方式約定使人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竟基於對有投票權 人行求、期約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分



別為以下犯行:
林懷於決定舉辦上開餐會後,即擬定以提供有投票權人每人1 ,500元人民幣之機票補助款(下稱機票補助)為誘因,吸引 有投票權人參與上開餐會之計畫,藉由在上開餐會安排替國 民黨及韓國瑜助選之活動,以暗示與會之人將總統選票及政 黨票投給韓國瑜國民黨,而約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謀議 既定後,即於108年12月3日晚間11時13分許,將檔名為「湖 南省臺胞返臺投票動員大會藍天再現臺灣UP.docx」、內容 載有韓國瑜競選口號藍天再現臺灣UP」、「臺灣安全、人 民有錢!」、「韓國瑜,凍蒜!韓國瑜,凍蒜」、「國民黨 ,加油!國民黨、加油!」、「活動細則:各地區召集人須 於2019年12月8日將參加2019年12月11日投票動員大會名單 及2020年1月11日前返臺投票優惠機票登記表繳交到長沙臺 協秘書處周輝主任」等文字之檔案(下稱「湖南省臺胞返臺 投票動員大會藍天再現臺灣UP.docx」檔案),以微信通訊 軟體傳送予長沙市臺協會秘書處主任即大陸地區人士周輝, 並將其欲提供機票補助之訊息告知莊垣漳及其他真實年籍姓 名均不詳之成年人,要求其等向在湖南省或長沙市之臺商、 大陸配偶、臺生等人廣發訊息,號召有投票權人參與上開餐 會並登記領取機票補助。
莊垣漳收受上開機票補助之消息後,即於108年12月3日晚間 某時許,繕打內容為「簡單說明:1:於12月8號前報名參加 (湖南省臺胞返鄉投票大會聚餐)凡報名參加者,當天餐費 、入住星級酒店費用皆由長沙臺商會林懷會長贊助。2:凡 是12月11日與會人員皆有現金、頭等艙機票、經濟艙機票、 電器、手機等抽獎。3:凡報名且參加12月11日餐會人員,1 月11日返鄉投票,長沙-桃園來回機票由會長贊助1550元。 (機票總價1560元)。」之訊息,並連同「湖南省臺胞返臺 投票動員大會藍天再現臺灣UP.docx」檔案,傳送至具有投 票權人資格之沈斌等人為成員之「衡陽臺商群」等微信群組 ,又因其交友圈不廣,故囑託沈斌繼續號召有投票權人登記 參與上開餐會及領取機票補助,復在上開訊息尾端添加其個 人姓名與聯繫電話及「關鍵時刻需要您的支持!!」等文字 後,傳送至有投票權人蔣明霞為成員之微信群組,並召集徐 德裕、許駿雄、荊慧敏王志宏等人報名參與。 ㈢沈斌自「衡陽臺商群」微信群組中得知莊垣漳張貼之上開機 票補助訊息後,即向莊垣漳表示可以協助號召有投票權人參 與,並在莊垣漳張貼之訊息尾端添加其個人姓名與聯繫電話 及「關鍵時刻需要您的支持!!」等文字,且附上「湖南省 臺胞返臺投票動員大會藍天再現臺灣UP.docx」檔案,再轉



發至具投票權人資格之何建華、廖俊蓮等人為成員之「湖南 設辦公室交流群」、「全國臺聯2019兩岸創業研習班」、「 2019.11.14~20武夷山」、「中華婦女聯合會新秀交流群」 等微信群組,且將有意參與上開餐會並領取機票補助者加入 「返鄉群」微信群組以便於聯繫。沈斌嗣後將具投票權人資 格之夏靈芝、胡桂英伍曉芬及其他欲透過其報名上開餐會 及領取機票補助之名單彙整後,併交由長沙市臺協會秘書處 聯絡人連上銘(所涉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犯行,由 檢察官另案偵辦中)統整。
㈣蔣明霞於108年12月4日上午某時許,見廖俊蓮將其在他處接 收之機票補助訊息傳送至自己所設立之「衡陽人在寶島」微 信群組後,為確定訊息真偽,旋即向連上銘聯繫確認相關細 節,再重新繕打內容為「湖南省臺胞返臺動員大會藍天再現 活動口號:(請各位召集人記下口號)臺灣安全、人民有 錢!韓國瑜,凍蒜!韓國瑜,凍蒜!國民黨,加油!國民黨 ,加油!活動細則:12月11日湖南省臺胞返鄉投票動員大會 2020年01月11日湖南省臺胞返鄉投票優惠機票登記表 湖南 省臺胞返鄉投票動員大會登記表 餐會日期:2019年12月11 日下午四點半 地點:華天大酒店 長沙市○○○路000號 湖南 廳」之訊息,並傳送至具投票權人資格之廖俊蓮等人為成員 之「衡陽人在寶島」微信群組中。周淑琴、肖衡紅、楊香雲 、劉迷譚秋玉、萬佳、屈倩如、丁萍蓮等人因而透過蔣明 霞報名參加上開餐會及領取機票補助,再由蔣明霞將上開參 與名單彙整後,交由連上銘統整。
張國君於108年12月4日上午8時40分前某時許,在「2019湖湘 文化創業研習營」群組中看到沈斌張貼之機票補助訊息後, 即於該日上午8時40分許,將該訊息轉貼至「中華湖南邵陽 旅臺同鄉會第一群」微信群組,並將載有「湖南省臺胞返臺 動員大會藍天再現臺灣UP 活動口號:(請各位召集人記下 口號)臺灣安全、人民有錢!韓國瑜,凍蒜!韓國瑜,凍蒜 !國民黨,加油!國民黨,加油!活動細則:各地區召集人 須於2019年12月8日將參加2019年12月11日投票動員大會名 單及2020年1月11日前返臺投票優惠機票登記表繳交到長沙 臺協秘書處周輝主任…附件一:1211湖南省臺胞返鄉投票動 員大會 附件二:0111湖南省臺胞返鄉投票優惠機票登記表 」等文字之訊息傳送至該群組內。周喜榮、陳素華蘇文隆 、唐詞滿、李小蘭、雷鳳平、余鴻燕、姚細君等人因而透過 張國君報名參加上開餐會及領取機票補助,再由張國君將上 開參與名單彙整後,交由連上銘統整。
㈥嗣透過沈斌報名參與上開餐會及領取機票補助之有投票權人



夏靈芝、胡桂英伍曉芬,及自他處接收上開餐會及機票補 助訊息之有投票權之臺生游芷潔、張皓鈞、蔡宗穎、楊膺錡 、呂昱辰黃智緯黃柏維等人於108年12月11日下午4時30 分許參與林懷主辦之上開餐會。林懷莊垣漳沈斌、蔣明 霞、張國君即承前對有投票權人行求、期約賄賂而約其投票 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利用上開餐會舞臺背板投影韓國 瑜競選口號藍天再現臺灣UP」等字幕,並安排與國民黨副 總統候選人張善政視訊,與會者並高喊「韓國瑜,凍蒜!韓 國瑜,凍蒜」、「國民黨,加油!國民黨、加油!」等口號 ,暗示與會並欲領取機票補助之人將總統選票及政黨票投給 國民黨及該黨之候選人韓國瑜,而對於上開有投票權之人, 以行求機票補助之賄賂,而約其等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嗣 夏靈芝、胡桂英獲悉林懷莊垣漳、蔣明霞、張國君沈斌 共同欲以機票補助行賄之意圖後,仍登記領取機票補助並返 臺投票,且保留機票票根待日後領取機票補助,而成立期約 。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及基隆市調查站移送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部分
一、本院審理範圍:
  查本案係在刑事訴訟法第348條於110年6月18日修正施行後 ,始於111年2月25日因上訴而繫屬本院(見本院卷一第3頁 本院收文章),自應適用修正後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48條 規定判斷上訴範圍(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 第5375號裁定意旨參照)。本案檢察官對被告林懷部分未提 起上訴,於本院審理時復陳明:係就原判決關於被告莊垣漳沈斌、蔣明霞、張國君有罪部分之量刑提起上訴等語(見 本院卷二第604頁),而上訴人即被告林懷莊垣漳沈斌 、蔣明霞、張國君(下逕稱被告)則係就原判決有罪部分提 起上訴,是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原判決就被告 林懷莊垣漳沈斌、蔣明霞、張國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自非本院審理範圍,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之認定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 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 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 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



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查本案下述據以認定被告林懷莊垣漳沈斌、蔣 明霞、張國君(下稱被告5人)犯罪之供述證據,檢察官、 被告5人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 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復經審酌該等言詞陳 述或書面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狀況,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又 本案認定事實之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 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亦均有證 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林懷莊垣漳沈斌、蔣明霞、張國君 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二第605至607頁、卷三第 105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佟建華、何建華、證人夏靈 芝、鄧明伍曉芬劉仙青、廖俊蓮、胡桂英孫玉梅、許 祖銘、陳素華、姚細君、蘇文隆、游芷潔、周崑鈺郭世忠范宏瑋健次郎、張皓鈞、謝遠斌、楊膺錡、蔡宗穎呂昱 辰、黃智緯黃柏維李明勝、朱作順、魯瑞、鄭家林分別 於調詢、偵查及原審之證述情節相符(見選他字第117號卷 一第125至137、329至336、443至450、463至470、485至491 、529至535、553至559、563至569、575至581、587至592頁 、卷二第37至45、115至117、131至134、139至142、147至1 53、161至167、187至191、199至203、209至215、327至332 、431至432、437至445、459至462、471至476、517至521、 523至527頁、卷三第5至9、15至19、21至25、27至31、39至 44、51至61、77至83、87至92、105至109、111至116、125 至130、149至152頁;原審卷四第64至79、80至99、109至11 0頁、卷五第97至112、158至202頁),並有「湖南省臺胞返 臺投票動員大會藍天再現臺灣UP.docx」檔案暨動員大會登 記表、臺胞返臺優惠機票登記表、湖南省臺胞返鄉投票動員 大會登記表及湖南省臺胞返臺投票優惠機票登記表、同案被 告何建華持用之行動電話內「返鄉群」微信群組及其他微信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被告林懷沈斌、蔣明霞、張國君 、證人游芷潔持用行動電話內微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證人朱作順所提供之「中南臺生群」微信群組對話紀錄截圖 、證人謝遠斌、蔡宗穎提供之上開餐會現場照片、第七屆長 沙市臺協會常務理事名單1份、證人陳素華提供之「翻轉臺 灣藍天重現」微信群組對話紀錄截圖、「外縣市返臺機票優



惠名單258.xlsx」檔案列印資料、「長沙臺胞返鄉投票返臺 機票優惠名單218.xlsx」檔案列印資料、108年12月17日長 沙臺協會結算單等件在卷可稽(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一第5至 28、71至74、87至124、215至233、249至261、297至300、4 01至442頁、卷三第33至37、63、95至103、167至178頁;選 他字第119號卷第29、75至87頁;選他字第127號卷第12至13 頁;選偵字第32號卷第26至104、107至187、203至228、233 、309至324頁;原審卷四第131至278頁),足認被告林懷莊垣漳沈斌、蔣明霞、張國君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 相符,堪以採信。
二、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林懷莊垣漳沈斌、蔣明霞、 張國君上揭對於有投票權人期約賄賂犯行,洵堪認定,應依 法論科。
參、論罪部分:
一、按投票行賄罪之處罰分別規定於刑法第144條及公職人員選 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 為刑法第144條之特別法,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規定,應 優先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另選罷法之投票行賄罪係侵 害國家法益之罪,以一行為同時對多數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 賂,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祇侵害一個國家法 益,應僅成立一投票行賄罪。又該罪之預備犯,或各行求、 期約及交付賄賂階段,均屬前後之各階段行為。倘以一行為 向多數人行賄,其部分已達交付賄賂之階段,則其他階段行 為,即為其所吸收,僅論以行賄一罪(最高法院106年度台 上字第165號判決意旨參照)。核被告林懷莊垣漳沈斌 、蔣明霞、張國君所為,均係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 條第1項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期約賄賂罪。 被告5人行求賄賂之行為,應為高度之期約賄賂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
二、次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 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 ,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 之成立。又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 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 ,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其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 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另按共同正 犯之成立,有以共同犯意而共同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 ,有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 亦有雖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 ,有以自己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推由一部分實行犯罪之行



為者。又共同正犯,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 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 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 件之行為為要件,其行為分擔,亦不以每一階段皆有參與為 必要,倘具有相互利用其行為之合同意思所為,仍應負共同 正犯之責。經查,本案被告林懷委由被告莊垣漳將機票補助 訊息傳送予有投票權人時,本可預見會有他人繼續加入並響 應其所為之行賄犯行,被告莊垣漳沈斌傳送上開機票補助 訊息時,亦應可預見此情,而被告蔣明霞、張國君接收之機 票補助訊息上載明機票補助係由被告林懷贊助,且其上載有 被告沈斌之聯絡方式,其等自可知悉被告林懷沈斌亦有參 與其中,又被告林懷莊垣漳沈斌、蔣明霞、張國君所為 ,均係出於使國民黨韓國瑜順利獲得選票之同一目的,是 縱使部分被告間並無直接之聯絡,揆諸前揭說明,其等間仍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應論以共同正犯,並對於全部所 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辯護人認被告張國君所為係幫助犯乙 節,並無足採。
三、再按選舉乃係有廣大民眾參與其事,且必須有相當多之票數 ,始能當選,是實行賄選者,通常係以該次選舉當選為目的 ,而於主觀上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賄選, 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 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 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於此 情形,即得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99年度第5 次刑事庭會議㈠結論參照)。本案被告林懷交由被告莊垣漳 及他人傳送上開機票補助訊息,且被告莊垣漳沈斌、蔣明 霞、張國君先後將上開機票補助訊息傳送給有投票權人,並 協助其等登記領取機票補助等行為,均係基於單一之犯意, 及為使國民黨韓國瑜順利獲得選票之同一目的,接續於密 接相近之時間,以相同之模式為之,所侵害者為選舉公正之 同一國家法益,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意旨,被告林懷、莊 垣漳、沈斌、蔣明霞、張國君接續期約賄賂之行為,在刑法 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 以評價,較為合理,依上開說明,均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 罪。
四、被告林懷莊垣漳沈斌、蔣明霞、張國君均以一行為觸犯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99條第1項之期約賄賂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 條之規定,從情節較重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 項之期約賄賂罪處斷。




五、再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 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 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 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 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判例所稱 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 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以為判斷。查被告莊 垣漳、沈斌、蔣明霞、張國君本案所為,僅係接收上開機票 補助訊息後,協助轉貼訊息予有投票權人並統整參與者名單 ,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期約賄賂罪之法定 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 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然同為期約賄賂之人,其原因動 機不一,犯罪手段、行為階段及情節未必盡同,該期約賄賂 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 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同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可謂不重 ,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 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 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刑,以符合罪刑相 當原則,據此,審酌本件被告莊垣漳沈斌、蔣明霞、張國 君既非期約賄賂之決策者,且其等犯罪情節與組織性之大規 模買票者,尚屬有別,又所為犯行尚未達交付賄賂之階段, 其等以情節論,惡性容非重大不赦,若就期約賄賂科處最輕 本刑尚嫌過重,實屬情輕法重而有堪資憫恕之處,爰就被告 莊垣漳沈斌、蔣明霞、張國君本案所犯,均依刑法第59條 之規定酌減其刑。至被告林懷為本件期約賄賂犯行之決策主 事者,而其在大陸地區經營事業,並擔任長沙市臺協會會長 ,對該地區之臺商自有一定之影響力,竟未能恪守法紀,漠 視國家舉辦選舉選賢與能之重大公益,明知不得賄選卻仍鋌 而走險違背禁令,所為已破壞選舉追求之公正性,敗壞選舉 之純正風氣,違反義務之程度自屬重大,客觀上實不足以引 起一般社會大眾之同情,難認有何情輕法重、犯罪情狀顯可 憫恕之情,自無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之適用。是辯護人 為被告林懷主張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並非可採。  
肆、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選偵字第62號、111年度 選偵字第3號移送併辦意旨有關被告沈斌以提供上開機票補 助作為代價,約使有投票權人投票給韓國瑜部分之犯罪事實 ,與本案為同一案件,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已併予審 理。
伍、撤銷改判部分(即原判決關於被告林懷有罪部分):



一、原審以被告林懷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被告林懷於本院審理時就本件犯行坦承不諱,堪認其犯後 尚知正視己非,是以本件量刑基礎已有變更,原審未及審酌 予以從輕量刑,尚有未洽。被告林懷以其坦承犯行,請求從 輕量刑為由,提起本件上訴,尚屬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 判決關於被告林懷有罪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二、爰審酌民主法治國家舉辦選舉,意在以公平、公正之原則, 拔擢人才為民服務,選舉之結果關乎國家之施政、法律之興 廢、公務員之進退,影響國家根基及人民之權益至深且鉅, 若有賄選情事,將嚴重戕害民主發展,故政府為導正人民觀 念,每逢選舉期間,莫不積極宣導反賄選之決心,以籲請全 體候選人及民眾共同摒棄賄選,端正選風,詎被告林懷為使 國民黨之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當選,並使國民黨取得政黨票以 提高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席次,竟本於擔任長沙市臺協會會 長之影響力,決定以提供機票補助之方式對有選舉權人期約 賄賂,妨害選舉投票之公正、公平與純潔,影響民主政治之 正常發展甚鉅,足使選舉制度之公平運作產生嚴重負面影響 ,導致選舉結果之公正性備受質疑,戕害民主政治之健全發 展,所為甚屬不該,然衡酌被告林懷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 犯行,尚知悔悟,及其犯罪之動機、手段、分工情節及智識 程度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 至本件對被告林懷所科之刑,已不符合刑法第74條所定得宣 告緩刑之要件,自無從再予審酌是否宣告緩刑,附此敘明。三、按犯本章之罪或刑法分則第六章之妨害投票罪,宣告有期徒 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99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此項褫奪公權之宣告,寓有強制性 ,為刑法第37條第2項之特別規定,不受宣告1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限制,法院自應優先適用,然因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99條第3項之規定並未針對褫奪公權之期間即從刑之刑度 為何有所規範,故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規 定宣告褫奪公權者,仍應適用刑法第37條第2項之規定,為1 年以上10年以下,使其褫奪公權之期間有所依憑,方為合法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98年度台上字第629號 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林懷所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86條第1項之期約賄賂罪,既經宣告有期徒刑之刑,自應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之規定,參酌被告林懷 之犯罪情節,依刑法第37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如主文所示之 褫奪公權期間。  
陸、沒收部分:
一、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係被



林懷所有供其聯繫本案期約賄賂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 林懷於原審供陳在卷(見原審卷七第77頁),並有微信通訊 軟體對話紀錄截圖附卷可考(見選偵字第32號卷第26至104 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二、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林懷向大陸地區湖南省長沙市臺辦經濟處 (下稱長沙臺辦處)、大陸地區湖南省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 公室(下稱湖南省臺辦)申請取得之款項人民幣29萬元及人民 幣120萬元,均屬犯罪行為人以外之人無正當理由提供被告 林懷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3項宣告沒收。惟 查,觀諸卷附被告林懷周輝間之微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一第87至124頁),可知被告林懷以長沙 市臺協會舉辦大型活動、給付房屋租金、舉辦上開餐會、提 供機票補助為由向長沙臺辦處申請經費補助,長沙臺辦處方 給予長沙市臺協會人民幣29萬元之款項,嗣後周輝即向被告 林懷表示長沙臺辦處提供的款項僅能用以支付大型活動及房 租,又被告林懷另以長沙市臺協會歷來舉辦大型活動及上開 餐會致經費不足為由向湖南省臺辦申請補助,湖南省臺辦方 給予人民幣120萬元之補助款,由上足見長沙臺辦處及湖南 省臺辦均係因長沙市臺協會提出經費補助之申請方核撥款項 ,長沙市臺協會並非係無正當理由而取得該等款項,又長沙 臺辦處提供給長沙市臺協會之款項,係供長沙市臺協會舉辦 大型活動及支付租金之用,而長沙市臺協會向湖南省臺辦申 請經費之公文則未提及機票補助一事,實難認長沙臺辦處及 湖南省臺辦提供給長沙市臺協會之上開經費與被告林懷本件 期約賄賂犯行有關,自無從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編號5 所示之物,雖為被告林懷所有之物,業據被告林懷於原審供 陳明確(見原審卷七第77頁), 然並無證據證明該等物品 與本案有關,亦無從宣告沒收。  
柒、維持原判決,並駁回上訴部分(即原判決關於被告莊垣漳沈斌、蔣明霞、張國君部分):      
一、原審經詳細調查及審理後,基於以上相同之認定,引用總統 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第99條第3項,公職人員選 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5條、第5 9條、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項等規定為依據 ,並審酌被告莊垣漳沈斌、蔣明霞、張國君為使韓國瑜當 選,並使國民黨順利取得政黨票以提高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 席次,竟以提供機票補助之方式對有選舉權人期約賄賂,對 整體選舉風氣影響匪淺,所為甚屬不該,兼衡被告莊垣漳沈斌、蔣明霞、張國君之犯罪目的、動機、手段、分工方式 、情節、犯後態度及其等之智識程度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



,均量處有期徒刑1年8月,並說明:參酌被告莊垣漳沈斌 、蔣明霞、張國君之犯罪情節,依刑法第37條第2項之規定 ,分別宣告褫奪公權2年。另就沒收部分說明:㈠扣案如附表 編號2至4所示之物,分別係被莊垣漳沈斌、蔣明霞所有供 其等聯繫本案行賄事宜所用之物,據被告莊垣漳供陳明確, 並有被告沈斌、蔣明霞持用之行動電話內微信通訊軟體對話 紀錄截圖存卷可參,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分別 於被告莊垣漳沈斌、蔣明霞所犯罪項下宣告沒收。㈡被告 張國君所有之蘋果廠牌行動電話1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 IM卡1枚),為其所有供聯繫本案行賄事宜所用之物,亦有 該行動電話內微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可證,雖未扣案, 仍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項規定,於被告張國君所 犯罪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經核原審上開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 刑亦稱允恰。
二、檢察官就此部分提起上訴固指以:原審未詳予參酌刑法第57 條各款事由,更濫用刑法第59條,量刑顯然違背法令等語; 被告莊垣漳沈斌、蔣明霞、張國君提起上訴則指稱:請從 輕量刑,並宣告緩刑等語。惟本案依被告莊垣漳沈斌、蔣 明霞、張國君所犯之情節論,惡性容非重大不赦,若依總統 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規定科處最輕本刑尚嫌過重 ,實屬情輕法重而有堪資憫恕之處,而有刑法第59條酌減其 刑規定之適用,業如前述,又原審既於判決理由欄內詳予說 明其量刑基礎,且敘明係審酌前揭各項情狀,顯已斟酌刑法 第57條各款事由,並基於刑罰目的性之考量、刑事政策之取 向以及行為人刑罰感應力之衡量等因素而為刑之量定,且以 行為人責任為基礎,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違背公平正義之 精神,客觀上不生量刑明顯失出失入之裁量權濫用情形,難 認有何不當而構成應撤銷之事由可言,是檢察官及被告莊垣 漳、沈斌、蔣明霞、張國君猶執前詞提起上訴,均無理由, 應予駁回。
三、末查,被告莊垣漳沈斌、蔣明霞、張國君前均未曾受有期 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衡酌 本案被告莊垣漳沈斌、蔣明霞、張國君所犯僅係協助轉貼 機票補助訊息並統整參與者名單,其等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已 坦承犯行,足見被告莊垣漳沈斌、蔣明霞、張國君尚有悔 意,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偵審科刑教訓,當知 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被告莊垣漳沈斌、蔣 明霞、張國君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 第1項第1款,併予宣告緩刑5年,以啟自新。另斟酌被告莊



垣漳、沈斌、蔣明霞、張國君所為侵害選舉之公正性,顯見 其等法治觀念薄弱,為確保其等能深切記取本案教訓,並建 立尊重法治之正確觀念、謹慎行事,本院認應課予一定負擔 為必要,是依同條第2項第4款、第8款規定,命被告莊垣漳沈斌、蔣明霞、張國君應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 付新臺幣20萬元,並接受30小時之法治教育,藉此負擔以收 啟新及惕儆之雙效,復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緩 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倘被告莊垣漳沈斌、蔣明霞、張國 君不履行前揭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 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 4款之規定,其緩刑之宣告仍得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撤銷, 併此敘明。
捌、退併辦之說明:
一、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選偵字第62號、111年度 選偵字第3號移送併辦意旨略以:同案被告何建華為中華婦 聯會理事長,其於108年11月22日獲中華統一促進黨(下稱統 促黨)提名為該黨第10屆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候選人第3名後 ,即延攬被告沈斌擔任競選團隊之重要成員,被告沈斌知悉 同案被告林懷將於上開餐會提供免費飲宴、抽獎、住宿及機 票補助等鼓勵臺商返臺投票等訊息後,為促使統促黨獲取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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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