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9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慶昇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1年執聲付字第1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慶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慶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 ,經法院先後判處罪刑,並經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3月,合計刑期2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925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王耀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佳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