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9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BRUNO GIULIANO MAICOL(布魯諾)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執聲付
字第1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BRUNO GIULIANO MAICOL(布魯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BRUNO GIULIANO MAICOL(布魯諾) 因強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 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 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古瑞君
法 官 廖紋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珮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