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3910號
TPHM,111,聲,3910,202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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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9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智生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1年執聲付字第1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智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智生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 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核 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古瑞君
法 官 廖紋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珮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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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