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89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順吉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執聲
付字第1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順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順吉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 處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而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04 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王耀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佳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