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8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創任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1年執聲付字第1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創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創任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 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 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古瑞君
法 官 廖紋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珮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