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3844號
TPHM,111,聲,3844,20221123,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8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邦威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邦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邦威因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 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意旨漏載第1項,應予補充 )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古瑞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君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