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3807號
TPHM,111,聲,3807,202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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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807號
聲請人 羅啓榮
即被告

選 任 張建鳴 法律扶助律師
辯護人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羅啓榮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前經本院111 年度原上訴字第210號,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 、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 審判,民國111年10月20日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坦承犯行,並無任何隱匿,足認甘受 司法處罰;有固定住所,家庭負擔沉重,無力負擔潛逃之生 活費用;聲請人之母日前手術出院,需家人照顧,聲請人不 可能棄家人於不顧,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三、聲請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 期徒刑2年9月,已經聲請人撤回上訴而確定。聲請人於原審 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於本案觸犯22件加重 詐欺取財罪,另有詐欺案件,繫屬於臺灣桃園、士林地方法 院審理中,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足認有反覆實行加 重詐欺犯罪之虞。審酌被害人眾多,所受財產上損失並非小 額,為確保裁判確定後刑之執行程序,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 尚屬適當、必要。被告聲稱需照顧至親,並非法定停止羈押 事由,不足採為被告應予停止羈押之依據,且無刑事訴訟法 第114條各款情形,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 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書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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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