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69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1年度抗字第1644號聲請法官迴避案件,聲
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意旨詳如「刑事聲請:脫漏補判兼行異議且有孫庭 長應避兼給電子全卷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應以該訴訟案件已繫屬於法院,而 尚未審理終結者為限;倘該案件業已審理終結,則訴訟程序 上已無應為之行為,即失其聲請迴避之意義(最高法院97年 度台抗字第103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莊榮兆(下稱被告)因誹謗案件由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易字第815號審理,被告前聲請法官 迴避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971號裁定聲請 駁回後,被告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1年度抗字第1644 號繫屬,由合議庭審判長孫惠琳法官、商啟泰法官、鍾雅蘭 法官審理。聲請人雖執前詞聲請「審判長孫惠琳法官」迴避 ,惟本院111年度抗字第1644號案件業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 裁定,有上開裁定書附卷可徵,而本件被告係於111年11月2 日始具狀聲請法官迴避,有本院收文章戳在卷足稽,前開案 件既經審理終結而脫離繫屬,揆諸上開說明,本院即無從為 法官迴避之裁定。綜上,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逸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