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3678號
TPHM,111,聲,3678,202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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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67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龎証濃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169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龎証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龎証濃(原名龎俊吉)原經法務部於 民國109年10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47440號核准假釋, 並經本院於109年10月30日以109年度聲字第4267號裁定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期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 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經定應執行刑3年,業經法 務部於111年10月28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情。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2 年6月5日以102年度上易字第9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 定,於102年7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②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2年7月16日以102年 度簡字第45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02年8月7日判決 確定,於103年9月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③妨害自由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5年5月16日以104年度易字第102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於105年8月1日判決確定,於106 年2月1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④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於 106年9月7日以106年度上訴字第7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 ,並經最高法院於108年2月21日以107年度台上字第469號判 決駁回上訴確定;⑤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5年7月28日以104年度訴字第4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1年6月,於105年8月29日判決確定;⑥妨害自由 案件,經本院於107年11月27日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551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107年12月20日判決確定,並由本院



就⑤、⑥案所科之刑,以109年度聲字第2376號裁定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10月,與④案所科之刑接續執刑,於108年6月14 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於 109年10月30日以109年度聲字第4267號裁准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受刑人於109年11月3日假釋出監。而受刑人於假釋前另 犯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10年3月24日以1 09年度上訴字第38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由最高法 院於110年7月22日以110年度台上字第4135號判決撤銷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嗣本院就①、②、③、④、⑦案所科 之刑,以110年度聲字第458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加計⑤、⑥案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合計應執行有期 徒刑4年10月。法務部矯正署依假釋後更定刑期之重新審核 結果,認符合假釋要件而核准假釋等情,有相關裁定、執行 指揮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0月28 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101830530號函及檢附之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是檢察官向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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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