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8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哲宇(原名周以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1151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哲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哲宇(原名周以喆)因違反洗錢防 制法等數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款、第7款、第50條第1項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再數罪併 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 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分別宣告多 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 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復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 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 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 刑之情形,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 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 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 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 3年度台抗字第674號、第707號裁定意旨參照)。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洗錢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 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 易字第2994號判處罪刑後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0年度上訴 字第2505號、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1459號判決駁回 上訴;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 字第717號判處罪刑後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
464號判決駁回上訴),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本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經 審酌受刑人如附表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總刑期為有期 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總額新臺幣(下同)9,5000元】;附 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338號裁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62,000元確定;及受刑人所 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均為洗錢罪,犯罪類型、手段相 似,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高,並衡酌所犯數罪時間之間隔、 各罪之侵害法益、個別罪質內容、犯罪情節、犯罪動機、受 刑人違反之嚴重性、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貫徹刑法 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因素,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 文所示,復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51 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8年11月1日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505號 110年11月9日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459號 111年3月9日 附表編號1至5部分,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33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2,000元確定。 2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8年11月4日 3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8年11月8日 4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8年11月8日 5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8年11月8日 6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8年11月9日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64號 111年5月12日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64號 11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