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抗字,111年度,1847號
TPHM,111,抗,1847,2022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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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1847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曾仲良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
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所為111年度聲字第460號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曾仲良犯附表所示之罪, 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抗告人就附表編號 1、2、4至7、10至13、15至18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 號3、8、9、1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等 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5 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 查表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另附表編號2至18所 示之罪,其犯罪行為時間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前 所為,茲檢察官聲請就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認聲 請為正當。爰審酌抗告人所犯雖均為竊盜罪,然其犯罪態樣 、侵害法益、犯罪情節、手段尚非全然相同,且抗告人自民 國109年5月起至109年9月止,竟在不到半年之內竊盜達18次 ,復對部分案件推諉責任否認犯行,顯有輕忽法律,意圖不 勞而獲之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對社會治安、他人財產安全 之潛在危害性及可非難程度均甚高,暨審酌上揭責任非難重 複之程度,及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並考慮 抗告人之年紀與社會回歸之可能性,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 年等情。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前經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7月、編號4至7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1年、編號8、9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編號10、11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16至 18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與附表其餘編號所 示之罪合計刑期為7年2月,此為內部界限之上限。原審未就 抗告人犯罪行為態樣、時間整體觀察,亦未說明裁量理由, 僅酌減1年2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顯然不利於抗告人 ,請考量抗告人所為犯行均為同一期間所犯,且為性質相類



之案件、時間相近,撤銷原裁定,另為適法之諭知等詞。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 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 ,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係採「限制加重原 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乃因一 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 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授 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 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 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 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 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 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 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 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 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 量(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再刑 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 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 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 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 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 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 刑之總和。而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脫 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 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 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 104年度台抗字第668號裁定意旨參照)。四、經查,抗告人因竊盜等案件,經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各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尚未執行完畢。其中附 表編號1、2、4至7、10至13、15至18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 3、8、9、14所示之罪,分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 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 然抗告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 等情,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判決、臺灣宜蘭



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5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 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供參。足認附表所示各罪 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且尚未執行完畢,並經抗告人請求 檢察官就上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 執行刑,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屬相符,檢察官據以聲請定其 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而原審法院就附表所示各罪,以各 罪之宣告刑為基礎,合併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係在 上開罪刑中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10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 即有期徒刑8年4月以下,並未逾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外部 性界限。又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編號4至7所示之罪、編 號8、9所示之罪、編號10、11所示之罪、編號16至18所示之 罪曾分別經定應執行之刑如各該編號「備註」欄所示,該等 前定之執行刑加計附表其餘編號所示宣告刑之總和為7年2月 ,足徵原審所定應執行刑亦未違反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或不 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另原審於裁定前,已檢附檢察官聲請書 繕本,詢問抗告人就本件聲請之意見,抗告人逾期未表示意 見,業經本院核閱原審卷宗查明無誤。原裁定復敘明係審酌 抗告人所犯各罪之罪質、犯罪態樣、侵害法益、犯罪情節、 手段、時間間隔、罪數,併其犯後態度顯示之人格特性及犯 罪傾向、潛在危害性及可非難程度,暨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 、抗告人之年紀與社會回歸之可能性等節,經綜合考量後量 定前開應執行之刑,所定之執行刑亦無明顯過重而違背比例 原則或公平正義之情形,參酌前揭所述,核屬法院裁量職權 之適法行使,要無違法或不當可言。抗告意旨指摘原審未審 酌整體犯罪態樣,亦未說明裁量理由等詞,顯無理由,應予 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附表 受刑人曾仲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侵入住宅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5月11日 109年5月30日 109年5月30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下稱宜檢)109年度偵字第3788、4022號 宜檢109年度偵字第3788、4022號 宜檢109年度偵字第3788、402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2521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2521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2521號 判 決日 期 110年2月23日 110年2月23日 110年2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2521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2521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252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2月23日 110年2月23日 110年2月23日 備 註 編號1、2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0年度上易字第252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宜檢110年度執字第870號) 宜檢110年度執字第871號
編 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7月29日 109年8月19日 109年8月29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宜檢109年度偵字第5964、7197號 宜檢109年度偵字第5964、7197號 宜檢109年度偵字第5964、719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599號 109年度易字第599號 109年度易字第599號 判 決日 期 110年3月31日 110年3月31日 110年3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599號 109年度易字第599號 109年度易字第59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5月3日 110年5月3日 110年5月3日 備 註 編號4至7所示之罪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易字第59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宜檢110年度執字第1028號)




編 號 7 8 9 罪名 竊盜未遂 侵入住宅竊盜 侵入住宅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8月29日 109年8月19日 109年8月21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宜檢109年度偵字第5964、7197號 宜檢109年度偵字第5964、7197號 宜檢109年度偵字第5964、719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599號 109年度易字第599號 109年度易字第599號 判 決日 期 110年3月31日 110年3月31日 110年3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599號 109年度易字第599號 109年度易字第59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5月3日 110年5月3日 110年5月3日 備 註 編號4至7所示之罪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易字第59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宜檢110年度執字第1028號) 編號8、9所示之罪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易字第59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宜檢110年度執字第1029號)
編 號 10 11 12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5月17日 109年5月22日 109年6月2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宜檢109年度偵字第6399號 宜檢109年度偵字第6399號 宜檢109年度偵字第585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39號 110年度易字第39號 109年度易字第622號 判 決日 期 110年5月11日 110年5月11日 110年8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39號 110年度易字第39號 109年度易字第62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6月16日 110年6月16日 110年9月29日 備 註 編號10、11所示之罪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易字第3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宜檢110年度執字第1285號) 宜檢110年度執字第2110號
編 號 13 14 15 罪名 竊盜 侵入住宅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9月23日 109年9月11日 109年9月11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宜檢109年度偵字第7238號 宜檢109年度偵字第7120號 宜檢109年度偵字第712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83號 110年度易字第311號 110年度易字第311號 判 決日 期 110年11月26日 110年12月21日 110年12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83號 110年度易字第311號 110年度易字第31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月12日 111年2月7日 111年2月7日 備 註 宜檢111年度執字第329號 宜檢111年度執字第611號 宜檢111年度執字第612號
編 號 16 17 18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9月18日 109年9月21日 109年9月21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宜檢109年度偵字第6698號 宜檢109年度偵字第6698號 宜檢109年度偵字第669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410號 110年度易字第410號 110年度易字第410號 判 決日 期 111年4月18日 111年4月18日 111年4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410號 110年度易字第410號 110年度易字第41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5月18日 111年5月18日 111年5月18日 備 註 編號16至18所示之罪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易字第41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宜檢111年度執字第17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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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