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原上訴字第45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子欣
指定辯護人 陳俊翔律師(義務辯護人)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
度金訴字第291號、第292號、第359號,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1
92號、109年度偵字第20578號、109年度偵字第20620號、109年
度偵字第20629號、110年度偵字第157號、110年度偵字第622號
、110年度偵字第1997號、110年度偵字第1998號、110年度偵字
第2451號、110年度偵字第2822號、110年度偵字第3548號、110
年度偵字第3565號、110年度偵字第4016號、110年度偵字第4779
號、110年度偵字第6944號、110年度偵字第7192號、110年度偵
字第7887號、110年度偵字第8639號、110年度偵字第10321號、1
10年度偵字第12735號、110年度偵字第13004號、110年度偵字第
13081號、110年度偵字第1310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王子欣犯如附表一編號4、6、7、25、30所示之刑及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罪刑均撤銷。
王子欣所犯如原審附表一編號4、6、7、25、3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4、6、7、25、30所示之刑;又犯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罪,處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刑。
其他上訴駁回。
王子欣上開撤銷改判部分及其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肆場次,並應履行與附表一編號3、4、5、6、7、8、9、13、14、19、23、25、30、32之告訴人和解(調解)契約按期給付賠償。 犯 罪 事 實
一、王子欣自民國109年3月24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 )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林小姐(未成年不行) 」(無證據證明係未成年人,下稱「林小姐」)之人聯繫, 提供其所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玉山帳戶)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中信帳戶)之存摺封面照片圖檔、身分證及印章 照片等帳戶資訊用以應徵工作後,由「林小姐」轉介與真實 年籍姓名不詳、LINE暱稱「陳長宏」之人(另一LINE暱稱為
「長宏KT」,下稱「陳長宏」,無證據證明係未成年人)聯 繫,而於109年3月25日,經「陳長宏」告知工作內容係提供 其玉山帳戶及中信帳戶供入帳之用,另要求其提供年籍資料 及上開銀行帳戶資料供該詐騙集團成員向藍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藍新公司)申請會員,之後再依指示將匯款至玉 山帳戶及中信帳戶之款項,提領出並交予「陳長宏」指定之 收款人員,或轉帳至「陳長宏」指定之帳戶,即可從提領或 轉帳金額中獲取2%之報酬。王子欣依其智識及社會經驗,可 預見「林小姐」、「陳長宏」及收款人員等人所屬集團係3 人以上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 有結構性詐騙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騙集團),並已預見其 提供之玉山帳戶及中信帳戶係供本案詐騙集團成員作為收受 財產犯罪所得使用,且其自玉山帳戶及中信帳戶提領或轉帳 他人所轉(匯、存)入之款項後,即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 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為獲得高額報酬,基於縱使如此亦 不違背其本意之參與犯罪組織、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隱 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之不確定故意,於109年3月24 日應允加入本案詐騙集團,負責提領或轉帳詐欺所得款項之 工作,並與「林小姐」、「陳長宏」及所屬本案詐騙集團其 他成員(均無證據證明係未成年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 向及所在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分別於如 附表一「詐騙時間及方式」欄所示之時間,以同欄所示之方 式詐騙如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欄所載之梁宇竣等32人 ,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因而分別依指示於附表一「匯款時間 」欄所示之時間,匯入如附表一「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至如附表一「匯入帳戶」欄所示王子新所有之玉山帳戶、以 藍新公司會員王子欣申請之虛擬帳戶、或依藍新公司會員王 子欣申請之超商繳費代碼繳付金錢等,其中匯入藍新公司會 員王子欣申請之虛擬帳戶及以超商繳費代碼之金錢,藍新公 司隨即出金至王子欣玉山帳戶或中信帳戶內,再由「陳長宏 」指示王子欣分別於附表二、三所示時間將附表一所示之人 匯入款項,以附表二、三所示方式提領金錢交付予「陳長宏 」指定人員或轉匯至「陳長宏」指定之帳戶(臨櫃提領及臨 櫃匯款之地點分別係在玉山銀行汐止分行、中信銀行汐止分 行等處),並以此方式製造不法金流之斷點,以使本案詐騙 集團得以躲避查緝,隱匿該等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王子欣並從中獲取約新臺幣(下同)568,760元之報酬(王 子欣獲取每月底薪9,000元之報酬,計3個月27,000元,另獲 取提領金額【即附表二、三所示為臨櫃提款或ATM提款之交
易,計27,088,000元】2%之報酬為541,760元,合計為568,7 60元)。嗣梁宇竣等32人發覺受騙並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 悉上情。
理 由
甲、本院審判範圍之說明:
壹、按民國110年6月18日刑事訴訟法第348條修正施行前已繫屬 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之案件,在修正施行後始因上訴而繫 屬於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者,應適用修正後規定以定其上訴 範圍。而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 之,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該條項之 立法說明:「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 審理之負擔,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 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 審之審判範圍。如為數罪併罰之案件,亦得僅針對各罪之刑 、沒收、保安處分或對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沒收、保安處 分,提起上訴,其效力不及於原審所認定之各犯罪事實,此 部分犯罪事實不在上訴審審查範圍」等語。準此,上訴權人 就下級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時,依現行法律規定,得在 明示其範圍之前提下,擇定僅就該判決之「刑」(包括宣告 刑、執行刑)、「沒收」、「保安處分」等部分單獨提起上 訴,而與修正前認為上開法律效果與犯罪事實及所犯罪名處 於絕對不可分之過往見解明顯有別。此時上訴審法院之審查 範圍,將因上訴權人行使其程序上之處分權而受有限制,除 與前揭單獨上訴部分具有互相牽動之不可分關係、為免發生 裁判歧異之特殊考量外,原則上不再實質審查下級審法院所 認定之犯罪事實,亦即應以下級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 作為審認其所諭知「刑」、「沒收」、「保安處分」是否違 法不當之判斷基礎。
貳、本案檢察官及被告王子欣均有提起上訴
一、依檢察官上訴書及於本院當庭所陳之上訴範圍(見本院卷二 24至25頁),乃表明係針對原判決附表一編號9告訴人葉建 志部分,告訴人葉建志於109年5月28日15時21分、22分許分 別匯款新臺幣(下同)5萬元、5萬元共計10萬元至詐欺集團 成員指定之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000-0000000000000000號),此部分之事實與原起訴書之 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 及,而應擴張犯罪事實,原審漏未審酌,顯有調查未盡之處 。另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32之宣告刑部分,被告顯為貪 圖自身私利而涉犯本案,犯罪動機亦值非難,而被告於原審 審理中僅以極低金額與少數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難認
犯後態度良好,原審判決未察及此,僅判處如判決所處刑度 ,實無以收警惕之效,亦未能使罰當其罪,自難認為適法妥 當。原判決關於被告王子欣部分之犯罪事實認定(除附表一 編號9部分)及其證據取捨,因與本案關於被告王子欣部分 之「刑」的判斷尚屬可分,且不在檢察官明示上訴範圍之列 ,即非本院所得論究,本院自應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9所示 罪刑部分及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32宣告刑量刑是否過輕部 分有無違誤,進行審查。
二、依被告王子欣於本院庭訊時所陳之上訴範圍,已表明係因認 原判決之量刑過重而提起上訴(見本院卷二第24頁、第27頁 ),足見被告王子欣已明示僅就原判決所諭知之「刑」部分 提起上訴,依前揭說明,本院僅須就原判決就被告王子欣部 分所諭知之「刑」有無違法不當進行審查。至於原判決關於 被告王子欣部分之犯罪事實認定(除附表一編號9部分)及 其證據取捨,因與本案關於被告王子欣部分之「刑」的判斷 尚屬可分,且不在被告王子欣明示上訴範圍之列,即非本院 所得論究。是本院自應以原判決所認定關於被告王子欣之犯 罪事實為前提,據以衡量被告王子欣針對量刑結果不服之上 訴理由是否可採。
乙、關於附表一編號9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葉建志部分一、被告對於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犯行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二第3 99頁),復有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 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
二、核被告如附表一編號9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之一般洗錢罪。
三、被告與與「林小姐」、「陳長宏」及本案詐騙集團所屬其他 不詳成員(尚無證據足認成員內有未滿18歲之人)間就附表 一編號9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 犯。
四、被告及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就同一告訴人葉建志,於密接之時 間內,分工由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一「詐騙時間及 方式」對同一告訴人葉建志施行詐術,使告訴人葉建志將指 定款項三次轉入本案詐騙集團指定帳戶,再由被告於如附表 三所示時間及方式(附表三編號44至49),分數次提領或轉 帳該部分款項,各係侵害同一被害法益,就同一告訴人之犯 罪事實而言,該數個犯罪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 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包括評價為法律上一行為, 屬接續犯,是對同一被害人於密接時地內之所為數次犯行,
應僅論以一罪。
五、告訴人葉建志於109年5月28日15時21分、22分許分別匯款5 萬元、5萬元共計10萬元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臺灣銀行帳 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 00號),隨即被人提領之犯罪事實,雖未據公訴人起訴,惟 與已起訴之上開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審判 效力所及,本自得予以一併審理。
六、被告就附表一編號9所示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 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分別 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罪處斷。
七、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就洗錢之犯行為自白,業如前述,故本 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雖因想像競 合犯之關係而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上開 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然依前揭 說明,仍應於依刑法第57條規定量刑時,審酌上開輕罪之減 輕其刑事由,作為被告量刑之有利因子(見後述量刑部分所 載)。
八、原判決就此部分罪刑撤銷之理由
㈠原審認被告此部分罪證明確,因而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惟查:告訴人葉建志於109年5月28日15時21分、22分許分 別匯款5萬元、5萬元共計10萬元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臺灣 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 00000000號),隨即被人提領之犯罪事實,應為起訴效力所 及,法院應予一併審理。原審未及審酌此部分犯罪事實,自 有未洽。是檢察官就此部分之上訴為有理由,被告上開主張 此部分量刑過重雖無理由,自應由本院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9部分予以撤銷改判;且前所定之執行刑亦失所附麗,應予 一併撤銷。
㈡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供稱為專科肄業之教育程度,未思正 途營生,竟加入詐欺犯罪組織,負責提供金融帳戶,並擔任 提款車手之工作,與共犯共組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又隱匿 詐欺所得贓款之去向及所在,阻礙國家對詐欺犯罪所得之追 查、處罰,不僅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害,亦嚴重破壞社會秩序 及人與人間之信賴關係;參以被告在本案詐欺集團內之犯罪 參與程度,且犯後於坦承犯行之態度,並於原審審理期間, 已與告訴人葉建志成立和解,有和解筆錄在卷可稽,並已賠 償部分損失亦有匯款紀錄可資佐證,兼衡告訴人財產法益受 害情形、被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一編號9所 示之刑。
㈢被告因與附表一編號3、4、5、6、7、8、9、13、14、19、23 、25、30、32之告訴人(被害人)和解(詳後述),被告所 願賠償之金額亦超過其自承因本案犯行之獲利,被告若能確 實履行調解成立之內容,則顯已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利 得之立法目的;若被告未能履行,上開告訴人(被害人)等 亦得以該調解筆錄作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對被告財產聲請 強制執行,故認若就被告犯罪所得部分再予宣告沒收,將有 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之,附此敘明。
㈣另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 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 ;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 益,亦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因洗錢行 為之標的是否限於行為人者始得宣告沒收,法無明文,是倘 法條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時,自仍以 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本件被告擔任提領及轉 匯詐騙款項之工作,已將該等贓款均交予「陳長宏」指定之 人或轉匯入「陳長宏」指定之帳戶,業如前述,復無證據證 明被告除所分得之前開報酬外,就告訴人葉建志遭詐騙之款 項,具有事實上之管領處分權限,參酌上開所述,除被告分 得之報酬外,無從就附表一編號9所示告訴人葉建志匯入附 表一編號9所示「匯入帳戶欄」所示之款項,依洗錢防制法 第18條第1項或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對被告宣告沒 收,併此敘明。
九、退併辦部分
㈠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0137號移送併辦 意旨略以:被告明知金融機構帳戶為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 如提供予不相識之人使用,極易遭人利用作為有關財產犯罪 之工具,可能使不詳之犯罪集團藉以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來 源、去向,以逃避刑事追訴之用,竟與詐騙集團基於洗錢及 詐欺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9年4月間某日,提供其所申辦玉 山帳戶、中信帳戶、密碼供詐騙集團作收取詐騙款項使用, 並提供其年籍資料及上開帳戶資料供該詐騙集團成員向藍新 公司申請會員,商店名稱為「BSEX」,產生之藍新公司虛擬 帳號即連結至被告玉山帳戶及被告中信帳戶。嗣該詐騙集團 成員於109年4月25日,在網路上刊登投資訊息,並提供APP 「BSEX」之載點,使告訴人江郭宏陷於錯誤,誤信只要以該 APP點選購買項目再依指示匯款至指定虛擬帳號後即可投資 獲利,告訴人江郭宏共計匯款29萬7,000元至各該虛擬帳號 ,均連結至玉山銀行帳戶及中信銀行帳戶,該詐騙集團成員
再指示王子欣自上開帳戶中提領現金(臨櫃提領及臨櫃匯款 之地點分別係在玉山銀行汐止分行、中信銀行汐止分行等處 ),以此方式製造不法金流之斷點,以使本案詐騙集團得以 躲避查緝。而被告所涉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嫌與上開已起訴 之事實,為同一帳戶,屬於裁判上一罪,為法律上之同一案 件等語。
㈡按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 其效力及於全部,係指檢察官所起訴之行為,與起訴範圍以 外之行為,均應構成犯罪,且具有在法律上本視為裁判上一 罪關係,依審判不可分之原則,法院始得併予審判。經查, 本院認定被告係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從 一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而上開移送併辦部分所 示之告訴人為江郭宏,核與原起訴及追加起訴之告訴人等及 被害人不相同,是前揭論罪科刑之事實部分與移送併辦部分 ,為併罰之數罪關係,核非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之法律 上同一案件關係,該移送併辦部分即非本案起訴效力所及, 不生審判不可分之關係,本院無從併予審酌,應退回由檢察 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丙、針對原判決量刑上訴部分(附表一編號9除外)一、本案據以審查量刑妥適與否之原審所認定之犯罪事實(除附 表一編號9):如犯罪事實欄所示。
二、原審判決認定之罪名及罪數:
被告就附表一編號5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項 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第l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 般洗錢罪。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4、6至8、10至32部分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是被告與 「林小姐」、「陳長宏」及本案詐騙集團所屬其他不詳成員 (尚無證據足認成員內有未滿18歲之人)間就本案所有犯行 ,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就附表 一編號5部分所犯參與犯罪組織、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 般洗錢犯行之實行行為具有局部之同一性,其以一行為觸犯 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 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而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 至4、6至8、10至32部分所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 錢犯行之實行行為各具有局部之同一性,其各以一行為觸犯 數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分 別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所犯附表一 各編號之罪,分別侵害附表一所示告訴人等及被害人等之財
產法益,其犯罪行為各自獨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 分論併罰。
三、被告於法院審理時已就洗錢之犯行為自白,業如前述,故本 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雖因想像競 合犯之關係而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上開 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然依前揭 說明,仍應於依刑法第57條規定量刑時,審酌上開輕罪之減 輕其刑事由,作為被告量刑之有利因子。
四、檢察官針對量刑上訴意旨略以:
本案告訴人及被害人等遭詐騙金額高達13,099,173元,被告 行為所生損害甚鉅。又被告犯案期間長達數月,非單純出借 帳戶,而有提領、轉匯等舉措,且審酌卷附被告與詐欺集團 成員之對話紀錄中,可見被告為賺取高額報酬,不斷主動詢 間對方何時需要其配合至銀行親自提領高額款項,被告並因 此受有568,760元之報酬,被告顯為貪圖自身私利而涉犯本 案,犯罪動機亦值非難,而被告於審理中僅以極低金額與少 數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難認犯後態度良好,原審判決 未察及此,僅判處如判決所處刑度,實無以收警惕之效,亦 未能使罰當其罪,自難認為適法妥當等語。
五、被告針對量刑上訴意旨略以:
被告前無任何刑案紀錄,素行良好,案後均主動到案說明, 積極面對本件刑事訴訟程序,及被告本身患有糖尿病,父親 因洗腎需要支付醫療費用,平日仰賴被告照料,當時因經濟 困窘而急欲覓職,一時思慮不週,相信不實求職廣告及詐騙 集團成員關於虛擬貨幣金流之說詞,復按對方指示提供上開 金融帳戶資料進而提領、轉帳及交付款項,被告因本案而罹 患憂鬱症,並因偵查心理壓力甚大,不幸小產,且遭藍新公 司求償新臺幣417萬3713元之鉅額款項,日後尚需面對告訴 人等之求償。被告現擔任牙醫診所助理乙職,有正當工作, 近期因疫情嚴峻,任職診所減少診次,被告已向診所預支薪 水度日,目前經濟狀況仍屬困窘,若被告入監服刑,將致被 告工作中斷等情,請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六、就原判決之量刑上訴駁回部分(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3、 5、8、10至24、26至29、31至32部分) ㈠原審審酌被告正值青壯,非無謀生能力,不思循正當途徑賺 取財物,竟貪圖不法利益,即參與本案詐騙集團犯罪組織, 並提供玉山帳戶、中信帳戶及身分證等資料供詐騙款項匯入 及擔任提領或轉帳詐欺贓款之車手,不僅助長犯罪歪風,無 視政府一再宣示掃蕩詐騙集團決心,造成附表一所示告訴人 等及被害人等之損失,並因其等所為掩飾犯罪所得之去向,
致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正犯之真實身分,其犯罪所生之危害 非輕,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合於前開輕罪之自白減輕 其刑事由,而得作為量刑之有利因子,及犯後終能坦認犯行 ,態度尚可,且於原審準備程序時與告訴人楊育寬、張博超 、陳克林、胡世雄、林慶一、范嘉榮、林韋志、藍建豐等人 和解,並已賠償其等部分損失,堪認被告犯後確有悔意;復 考量被告與本案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分工,屬提供帳戶及領取 款項之角色,並非對全盤詐欺行為掌有指揮監督權力之核心 人物,及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與如附表一所示告訴 人等及被害人等所遭詐騙之金額及被告經手款項之總金額情 節,暨被告於原審審理時自陳為專科肄業之教育程度、現擔 任牙助、月薪約25,000元、已婚、需扶養父親及勉強維持之 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3、5、8、10至24、26至29、31至32部分「宣告刑」欄所 示之刑。
㈡惟按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應審酌刑法 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 漫無限制;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 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 不得遽指為違法;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 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 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 尊重。本案原審已本於被告責任為基礎,綜合全案卷證資料 ,具體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規定之量刑因子,且於量刑理 由詳加說明,並無濫用量刑權限,亦無判決理由不備,或其 他輕重相差懸殊等量刑有所失出或失入之違法或失當之處, 就被告所犯附表一編號1至3、5、8、10至24、26至29、31至 32部分各罪所處之刑,均尚屬妥適。
㈢刑法59條酌減其刑之規定須犯罪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 人同情,是經參酌被告所犯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3、5、8 、10至24、26至29、31至32部分之犯案情節,並無顯可憫恕 之處,又衡諸比例原則,亦難認即使科以法定最低度刑仍嫌 過重,故並無情輕法重之情形,自無依刑法第59條酌予減輕 其刑之必要。
㈣綜上所述,被告以上開上訴意旨請求就本案各件犯行適用刑 法第59條酌減其刑,並指摘原審就被告所犯如原判決附表一 編號1至3、5、8、10至24、26至29、31至32部分所示各罪之 量刑過重,檢察官則上訴指摘上開各罪量刑過輕,經核均無 理由,應予駁回。
七、就原判決之量刑撤銷改判部分(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6、
7、25、30部分)
㈠原審就被告所犯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6、7、25、30所示之 罪,認此部分事證明確,而對被告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惟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與附表一編號4、6、7、25、3 0達成調解,並賠償部分款項乙情,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 稽(附表一編號25李瑞育部分較原審多給付一萬元),此為 原審未及審酌之犯後態度及犯罪所生損害程度,是此部分量 刑之基礎已有不同,難認原審就被告所犯如原判決附表一編 號4、6、7、25、30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為適當。被告上訴 意旨以原判決就附表一編號4、6、7、25、30所示之罪量刑 過重而據以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有理由,檢察官上訴 認上部分未和解量刑過重並無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 附表一編號4、6、7、25、30部分所處之刑部分,予以撤銷 改判。
㈡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供稱為專科肄業之教育程度,未思正 途營生,竟加入詐欺犯罪組織,負責提供金融帳戶,並擔任 提款車手之工作,與共犯共組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又隱匿 詐欺所得贓款之去向及所在,阻礙國家對詐欺犯罪所得之追 查、處罰,不僅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害,亦嚴重破壞社會秩序 及人與人間之信賴關係;參以被告在本案詐欺集團內之犯罪 參與程度,且犯後於坦承犯行之態度,並於本院審理期間, 已與就附表一編號4、6、7、25、30所示之告訴人達成調解 ,有調解筆錄在卷可稽,並已當庭賠償部分損失,兼衡上開 告訴人財產法益受害情形、被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就附表一編號4、6、7、25、30所示之刑。丁、定應執行刑部分
定執行刑除仍應就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 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 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 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 向、社會對特定犯罪行為處罰之期待等,為綜合判斷外,尤 須參酌實現刑罰公平性,以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 ,為妥適之裁量。本院審酌被告就本案各次犯行之犯罪時間 係於109年3至7月間,且均為財產法益之犯罪,罪質相同, 被告所為犯行之行為與時間關連性及持續性較為密接,如以 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將超過其行為之不 法內涵,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 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非以等比方式 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 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就被告所犯經
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與駁回上訴部分所處之刑,定其應 執行之刑以有期徒刑2年為適當。
丙、緩刑之宣告
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本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斟酌被告係因一時失慮, 致罹刑章,然其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已有悔悟,且 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期間,已與附表一編號3、4、5、6、7、8 、9、13、14、19、23、25、30、32之告訴人(被害人)和 解,此有和解契約書及調解筆錄在卷可憑,堪信被告經此偵 、審程序與科刑之教訓,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 院因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 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緩刑,以啟 自新。另為使被告能記取教訓,並建立知法、守法之法治觀 念,認仍有課予一定負擔之必要,而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 款規定,併命被告應提供法治教育四場,又為督促被告遵守 上開調解、和解條件,併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 命被告應依上開調解程序筆錄、和解書內容支付損害賠償金 額。倘被告未遵期履行前開緩刑之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 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 官自得向法院聲請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項第4 款之規定, 撤銷其緩刑宣告,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 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千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蔡如惠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佳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證據資料及出處 罪名、宣告刑 1 告訴人梁宇竣(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3月某日以LINE向告訴人梁宇竣佯稱略以:可投資BSEX虛擬貨幣平台,獲利可期云云,致告訴人梁宇竣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匯款時間分別匯款。 109年5月1日 19時54分許 10,000元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109年7月17日警詢筆錄(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629號卷【下稱偵20629卷】一第318至319頁) 2、郵局存簿內頁交易明細1份(見偵20629卷一第321至323頁) 3、告訴人梁宇竣與暱稱「然」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4張、告訴人梁宇竣所提藍新金流條碼繳款單及電子郵件翻拍畫面13張(見偵20629卷一第325至341頁) 4、藍新公司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各1份(見偵20629卷一第351至353頁)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馬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4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份(見偵20629卷一第422、426、430、434、438至442頁) 王子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年5月10日 9時44分許 20,000元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0日17時44分許 3,000元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21日17時56分許 6,000元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2 告訴人江鈺銘(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3月某日以LINE向告訴人江鈺銘佯稱略以:可投資BSEX虛擬貨幣平台,獲利可期云云,致告訴人江鈺銘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匯款時間分別匯款。 109年5月21日 13時38分許 200,000元 玉山帳戶 1、109年7月22日、7月23日警詢筆錄(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639號卷【下稱8639卷】第29至33、37至41頁) 2、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109年5月21日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份(見偵8639卷第63頁) 3、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帳戶內頁交易明細各1份(見偵8639卷第77至79頁) 4、告訴人江鈺銘與暱稱「BSEX客服」之本案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份(見偵8639卷第95至187頁) 5、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見偵8639卷第45至49、55、61頁) 王子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告訴人胡世雄(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3月31日以LINE通訊軟體向告訴人胡世雄佯稱略以:可投資BSEX虛擬貨幣平台,獲利可期云云,致告訴人胡世雄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匯款時間分別匯款。 109年4月26日 22時22分許 15,000元 超商繳費代碼0000000U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109年7月19日警詢筆錄(見偵7887卷第189至190頁) 2、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收據2紙、臺灣銀行109年7月3日匯款申請書1紙、中信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收據1紙(見偵7887卷第271至273頁) 3、藍新公司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各1份(見偵7887卷第325至327、331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安寧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見偵7887卷第531至537、541、543頁) 5、本院和解筆錄1份(見金訴卷第69至70頁) 王子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9年4月26日 22時26分許 30,000元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7月3日 10時3分許 450,000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告訴人林軒藝(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l09年3月28日以LINE通訊軟體向告訴人林軒藝佯稱略以:可投資BSEX虚擬貨幣平台,獲利可期云云,致告訴人林軒藝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匯款時間分別匯款。 109年5月6日 21時4分許 3,000元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109年7月21日警詢筆錄(見偵7887卷第169至172頁) 2、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帳戶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各1份(見偵7887卷第193至203頁) 3、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收據7紙(見偵7887卷第205至207頁) 4、藍新公司交易資料、款項交易紀錄各1份(見偵7887卷第277至281頁) 5、臺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海南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5份、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5份(見偵7887卷第353、387至389、395至399、405、411、439至447頁) 王子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9年5月19日 20時3分許 12,650元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2日 21時23分許 4,000元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8日 12時35分許 30,000元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7月4日 19時19分許 (補充理由書更正) 30,000元 玉山帳戶 109年7月4日 23時14分許 (補充理由書更正) 30,000元 109年7月4日 23時18分許 (補充理由書更正) 30,000元 109年7月5日 23時14分許 (補充理由書更正) 30,000元 109年7月5日 23時28分許 (補充理由書更正) 30,000元 109年7月5日 23時31分許 (補充理由書更正) 24,000元 5 告訴人陳克林(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3月某日以交友軟體向告訴人陳克林佯稱略以:可投資BSEX虛擬貨幣平台,獲利可期云云,致告訴人陳克林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匯款時間分別匯款。 109年4月17日 8時15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8時14分許,應予更正) 30,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109年7月3日警詢筆錄(見偵10321卷第17至25頁) 2、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份(見偵10321卷第141至157頁) 3、藍新公司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各1份(見偵10321卷第37、185頁) 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偵10321卷第97至109、113至117、121至127、133至137頁) 5、本院和解筆錄1份(見金訴卷第67至68頁) 王子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9年4月17日 8時18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8時17分許,應予更正) 30,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4月18日 8時54分許 30,000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4月18日 9時許 30,000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4月19日 18時51分許 (補充理由書 增加) 30,000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4月19日 18時56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18時57分許,應予更正) 30,000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4月20日 18時37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18時38分許,應予更正) 30,000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109年4月24日 17時41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4月27日,補充理由書予以更正) 30,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4月24日 17時44分許 (補充理由書增加) 30,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5日 17時47分許 30,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5日 17時50分許 30,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7日 17時49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17時48分許,應予更正) 30,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7日 17時51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17時50分許,應予更正) 30,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14日17時47分許 30,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15日 17時43分許 30,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15日 17時46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17時49分許,應予更正) 30,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14日 17時49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5月17日17時47分許,應予更正) 30,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6 告訴人陳詠裕(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4月某日以LINE向告訴人陳詠裕佯稱略以:可投資BSEX虛擬貨幣平台,獲利可期云云,致告訴人陳詠裕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匯款時間分別匯款。 109年4月17日 22時50分許 100,000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109年7月20日警詢筆錄(見偵7887卷第183至187頁) 2、華南銀行鹿港分行存簿封面、帳戶內頁交易明細、轉帳交易明細影本各1份(見偵7887卷第233至263頁) 3、告訴人陳詠裕與暱稱「BSEX客服」之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投資平台BSEX網站擷圖畫面各1張(見偵7887卷第265頁) 4、藍新公司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各1份(見偵7887卷第291、293頁) 5、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偵查隊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見偵7887卷第517至521、525至527頁) 王子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9年4月18日 9時7分許 60,500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1日 11時45分許 100,000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1日 22時22分許 100,000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3日 21時3分許 100,000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25日 17時32分許 100,000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25日 17時38分許 100,000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虛擬帳戶 109年5月29日 20時18分許 300,000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2日 21時49分許 200,000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4日 23時53分許 100,000元 玉山帳戶 109年6月16日 5時11分許 400,000元 玉山帳戶 109年6月19日 12時31分許 1,000,000元 玉山帳戶 109年6月30日 22時35分許 150,000元 玉山帳戶 7 告訴人張柴商(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4月某日以LINE向告訴人張柴商佯稱略以:可投資BSEX虛擬貨幣平台,獲利可期云云,致告訴人張柴商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匯款時間分別匯款。 109年4月20日 19時15分許 30,000元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109年9月2日13時17分許、19時41分許警詢筆錄(見偵7887卷第173至177、179至181頁) 2、中信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臺幣轉帳交易結果通知各1份(見偵7887卷第209至231頁) 3、藍新公司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各1份(見偵7887卷第285、287頁) 4、內政部警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份(見偵7887卷第449至451、457至459、471、477至485頁) 王子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年4月20日 19時37分許 20,000元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4月21日 12時44分許 100,000 元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7日 12時50分許 85,000元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18日 20時54分許 100,000元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8日 13時3分許 100,000元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8日 16時13分許 100,000元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虛擬帳戶 109年6月9日 10時3分許 100,000元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9日 10時5分許 100,000元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0日 11時10分許 80,000元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8 告訴人楊育寬(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4月某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向告訴人楊育寬佯稱略以:可投資BSEX虛擬貨幣平台,獲利可期云云,致告訴人楊育寬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匯款時間分別匯款。 109年5月5日 11時28分許 100,000元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109年7月18日警詢筆錄(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3548號卷【下稱偵3548卷】第19至22頁) 2、國泰世華網路轉帳明細1份(見偵3548卷第56至57頁) 3、藍新公司款項流向紀錄1份(見偵3548卷第28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石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4份、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份(見偵3548卷第55、61至67頁) 5、本院和解筆錄1份(見金訴卷第71至72頁) 王子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年5月24日 18時7分許 100,000元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日 12時17分許 100,000元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2日 9時35分許 50,000元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7月11日 22時34分許 50,000元 玉山帳戶 9 告訴人葉建志(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4月某日以LINE向告訴人葉建志佯稱略以:可投資BSEX虛擬貨幣平台,獲利可期云云,致告訴人葉建志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 109年4月21日 20時1分許 109年5月28日15時21分 109年5月28日15時21分 50,000元 50,000元 50,000元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109年7月17日警詢筆錄(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997號卷【下稱偵1997卷】第29至31頁) 2、玉山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及存簿內頁交易明細1份(見偵1997卷第45頁) 3、藍新公司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各1份(見偵1997卷第53、55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偵1997卷第33至37、41頁) 5、本院和解筆錄1份(見金訴卷第79至80頁) 王子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 告訴人紀騰杰(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4月某日以LINE通訊軟體向告訴人紀騰杰佯稱略以:可投資BSEX虛擬貨幣平台,獲利可期云云,致告訴人紀騰杰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匯款時間分別匯款。 109年6月9日 12時49分許 50,000元 玉山帳戶 1、109年7月16日警詢筆錄(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192號卷【下稱偵7192卷】第29至31頁) 2、台中銀行109年6月9日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1份(見偵7192卷第63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偵7192卷第36至39、45頁) 王子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告訴人沈亮光(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4月中旬某日以LINE向告訴人沈亮光佯稱略以:其為「王阿敏」,若告訴人沈亮光匯款投資,願與告訴人沈亮光交友云云,致告訴人沈亮光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匯款時間分別匯款。 109年5月9日 16時32分許 4,000元 超商繳費代碼09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109年7月15日警詢筆錄(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51號卷【下稱偵2451卷】第15至16頁) 2、告訴人沈亮光與暱稱「王敏、王阿敏」、「BSEX客服」之本案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份(見偵2451卷第55至62頁) 3、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收據收據4紙(見偵2451卷第63頁) 4、戶名為「沈映東」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帳戶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各1份(見偵2451卷第65至67頁) 5、109年7月3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份(見偵2451卷第69頁) 6、藍新公司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各1份(見偵2451卷第19至21頁) 7、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長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偵2451卷第83至85頁) 王子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年5月31日 15時38分許 5,000元 超商繳費代碼0000000C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6月24日 14時47分許 20,000元 超商繳費代碼000000C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6月24日 14時48分許 5,000元 超商繳費代碼0000000C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7月3日 15時40分許 65,000元 玉山帳戶 12 告訴人陳明發(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4月某日以LINE向告訴人陳明發佯稱略以:其為「羅靜雯」,投資貨幣獲利可期云云,致告訴人陳明發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匯款時間分別匯款。 109年5月13日 20時45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20時44分許,應予更正) 2,000元 超商繳費代碼0000000C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109年8月23日警詢筆錄(見偵6944卷第29至32頁) 2、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收據翻拍畫面3張(見偵6944卷第37至41頁) 3、藍新公司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各1份(見偵6944卷第67、99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偵6944卷第51頁) 王子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9年5月21日 17時47分許 2,000元 超商繳費代碼0000000C0-00000000U00000000-0Z0000000000000 109年6月17日 0時0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18時37分許,應予更正) 4,000元 超商繳費代碼0000000U0-0000000000000000-0000Z0000000000 13 告訴人林慶一(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4月間以LINE向告訴人林慶一佯稱略以:可投資BSEX虛擬貨幣平台,獲利可期云云,致告訴人林慶一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匯款時間分別匯款。 109年4月18日 14時34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14時33分許,應予更正) 1,000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109年7月17日、7月24日警詢筆錄(見偵20620卷第45至49、51至52頁) 2、告訴人林慶一所提轉帳交易紀錄擷圖照片1張、與暱稱「BSEX客服」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2張(見偵20620卷第177頁上方、183至185頁) 3、藍新公司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各1份(見偵20620卷第151、153頁) 4、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寶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份、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各1份(見偵20620卷第93至99頁) 5、本院和解筆錄1份(見金訴卷第73至74頁) 王子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9年7月11日 19時25分許 5,000元 玉山帳戶 14 告訴人范嘉榮(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4月18日以LINE向告訴人范嘉榮佯稱略以:可投資BSEX虛擬貨幣平台,獲利可期云云,致告訴人范嘉榮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匯款時間分別匯款。 109年4月20日 23時15分許 535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109年7月23日、7月24日警詢筆錄(見偵20620卷第31至40、43至43頁) 2、告訴人范嘉榮與暱稱「黃瑤瑤」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份(見偵20620卷第155至175頁) 3、藍新公司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各1份(見偵20620卷第123、125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7份(見偵20620卷第55至93頁) 5、本院和解筆錄1份(見金訴卷第65至66頁) 王子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9年5月4日 11時22分許 45,000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11日 23時27分許 30,000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11日 23時50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23時29分許,應予更正) 50,000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12日 1時5分許 20,000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16日 22時57分許 50,000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18日 17時10分許 50,000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18日 18時56分許 29,000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25日 15時12分許 20,436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25日 21時45分許 1,600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25日 21時52分許 1,000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30日 1時26分許 50,000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30日 1時41分許 20,000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3日 1時18分許 50,000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1日 20時49分許 25,000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1日 20時51分許 25,000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6日 7時59分許 100,000元 玉山帳戶 109年6月16日 12時57許分 27,000元 109年6月17日 22時31分許 100,000元 109年6月17日 23時11分許 50,000元 109年7月1日 18時29分許 50,000元 109年7月1日 18時30分許 50,000元 109年7月1日 18時33分許 50,000元 109年7月1日 18時36分許 50,000元 109年7月1日 18時53分許 50,000元 109年7月2日 0時18分許 300,000元 109年7月2日 8時28分許 218,000元 15 告訴人陳柏棠(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某日架設BSEX投資網站,佯稱略以可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告訴人陳柏棠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匯款時間分別匯款。 109年6月17日 15時4分許 25,000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109年7月21日警詢筆錄(見偵4779卷第33至35頁) 2、玉山銀行網路轉帳交易擷圖畫面、藍新金流付款完成通知信擷圖畫面各1張(見偵4779卷第59頁) 3、藍新公司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各1份(見偵4779卷第55、57頁) 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偵4779卷第37至43頁) 王子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 告訴人高嘉隆(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5月12日以LINE向告訴人高嘉隆佯稱略以:可投資BSEX虛擬貨幣平台,獲利可期云云,致告訴人高嘉隆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匯款時間分別匯款。 109年7月4日 0時46分許 50,000元 玉山帳戶 1、109年7月14日警詢筆錄(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刑案偵查卷宗【下稱南市警一偵卷】第15至19頁) 2、中和綜活儲存款明細翻拍畫面1張(見南市警一偵卷第69頁上方) 3、告訴人高嘉隆與暱稱「BSEX」之平台客服人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43張、被告帳戶遭凍結之擷圖照片1張(見南市警一偵卷第69至111頁) 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見南市警一偵卷第49、53、59至61頁) 王子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告訴人柯文育(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109年5月31日以LINE向告訴人柯文育佯稱略以:可投資BSEX虛擬貨幣平台,獲利可期云云,致告訴人柯文育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匯款時間分別匯款。 109年6月8日 14時15分許 20,000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109年10月20日、10月21日、11月3日、11月12日警詢筆錄(見偵6944卷第17至26頁) 2、玉山銀行109年7月7日匯款憑條影本1份(見偵6944卷第35頁) 3、告訴人柯文育所提與暱稱「王夢瑤」、「BSEX客服」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見偵6944卷第69至81頁) 4、藍新公司交易資料及款項流向紀錄各1份(見偵6944卷第93、99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快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份、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3份(見偵6944卷第43至50頁) 王子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9年7月7日 9時8分許 720,000元 玉山帳戶 18 告訴人葉巧雯(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某日架設BSEX投資網站,佯稱略以可投資虛擬貨幣云云,告訴人葉巧雯於109年6月13日瀏覽該網站,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匯款時間分別匯款。 109年7月3日 21時2分許 50,000元 玉山帳戶 1、109年7月14日警詢筆錄(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565號卷【下稱偵3565卷】第27至29頁) 2、台新銀行網路轉帳明細2紙(見偵3565卷第118頁) 3、告訴人葉巧雯與暱稱「BSEX」之本案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份(見偵3565卷第121至142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秀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見偵3565卷第83至84、89、103、109頁) 王子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年7月4日 14時30分許 50,000元 19 告訴人張博超(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4日以LINE向告訴人張博超佯稱略以:可投資BSEX虛擬貨幣平台,獲利可期云云,致告訴人張博超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匯款時間分別匯款。 109年7月1日 18時53分許 30,000元 玉山帳戶 1、109年7月17日警詢筆錄(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57號卷【下稱偵157卷】第15至17頁) 2、國泰世華網路轉帳擷圖畫面1張(見偵157卷第23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偵157卷第21至22頁) 5、本院和解筆錄1份(見金訴卷第63至64頁) 王子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0 告訴人張佑任(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某日架設BSEX投資網站,佯稱略以:可投資虛擬貨幣云云,告訴人張佑任於109年6月15日瀏覽該網站,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匯款時間分別匯款。 109年6月15日 11時26分許 50,000元 玉山帳戶 1、109年7月18日警詢筆錄(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22號卷【下稱偵622卷】第27至28頁) 2、中國信託銀行109年7月6日匯款申請書1份、網路轉帳擷圖照片5張(見偵622卷第45至51頁) 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豐田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偵622卷第33至35、39至43頁) 王子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9年7月3日 19時20分許 50,000元 109年7月3日 19時23分許 50,000元 109年7月4日 3時3分許 50,000元 109年7月4日 3時7分許 50,000元 109年7月6日 15時3分許 200,000元 21 告訴人許龍群(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1)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某日架設BSEX投資網站,佯稱略以:可投資虛擬貨幣云云,告訴人許龍群於109年6月14日瀏覽該網站,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匯款時間分別匯款。 109年6月14日 23時08分許 5,000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109年7月19日警詢筆錄(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998號卷【下稱偵1998卷】第31至33頁) 2、網站名稱為「BSEX」之平台網頁擷圖照片2張(見偵1998卷第51頁) 3、藍新公司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各1份(見偵1998卷第171、173頁) 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新工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份(見偵1998卷第35至45頁) 王子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年6月15日 16時11分許 50,000元 玉山帳戶 109年7月4日 16時56分許 30,000元 109年7月7日 7時57分許 30,000元 22 被害人李榕恩(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29日以LINE被害人李榕恩佯稱略以:其為「李欣怡」,若被害人李榕恩人匯款投資,願與被害人李榕恩交友云云,致被害人李榕恩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匯款時間分別匯款。 109年7月2日 23時51分許 30,000元 玉山帳戶 1、109年9月11日警詢筆錄(見偵20578卷第25至27頁) 2、被害人李榕恩109年7月2日、同年7月3日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見偵20578卷第31頁下方) 3、被害人李榕恩與暱稱「李欣怡」之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24張(見偵20578卷第57至62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偵20578卷第39至43頁) 王子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年7月3日 0時5分許 15,000元 23 告訴人林韋志(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3)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某日架設BSEX投資網站,佯稱略以可投資虛擬貨幣云云,告訴人林韋志於109年4月間瀏覽該網站,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匯款時間分別匯款。 109年4月29日13時26分許 900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109年7月21日、7月22日警詢筆錄(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7841號卷【下稱偵37841卷】第15至21頁) 2、兆豐銀行存款存摺封面、存簿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各1份(見偵37841卷第133至141頁) 3、國泰世華銀行存款存摺封面、存簿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各1份(見偵37841卷第143至145頁) 4、藍新金流付款交易通知書及付款結果通知書之電子郵件擷圖畫面6份、109年6月9日、同年6月30日轉帳交易擷圖畫面2張(見偵37841卷第147至159頁) 5、告訴人林韋志與暱稱「BSEX客服」、「曉雨」之本案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28張(見偵37841卷第161至174頁) 5、藍新公司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各1份(見偵37841卷第63、65、67、69、71、73、75、77、79、81、83、85頁)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三菓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6份、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6份(中檢109偵37841卷第27至31、35至43、47至57頁) 7、本院和解筆錄1份(見金訴卷第81至82頁) 王子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年5月1日 5時33分許 10,000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6日 11時44分許 30,000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11日3時39分許 30,000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12日5時40分許 30,000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18日 3時40分許 30,000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24 告訴人邱璿紘(起訴書誤載為邱璿宏)(即110年度偵字第12735號追加起訴書起訴書附表編號1)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3月某日起以交友軟體向告訴人邱璿紘佯稱略以:可投資BSEX虛擬貨幣平台,獲利可期,另欲從事法拍屋投資云云,致告訴人邱璿紘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匯款時間分別匯款。 109年4月24日 20時5分許 50,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109年7月21日警詢筆錄(見偵12735卷一第149至152頁) 2、台新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見偵12735卷一第153至193頁) 3、台新銀行網路轉帳交易明細1份(見偵12735卷一第195至199頁) 4、告訴人邱璿紘與暱稱「EMILY」之本案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譯文1份(見偵12735卷一第201至260頁) 5、告訴人邱璿紘提供匯款紀錄及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提供之匯款帳號擷圖照片、投資網頁平台擷圖照片共7張(見偵12735卷一第262至267頁) 6、藍新公司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各1份(見偵12735卷一第282至284頁、偵12753卷三第179至180頁) 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偵12735卷一第268至278頁;偵12735卷二第45至163、180至386頁) 王子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09年4月29日 23時19分許 50,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4月29日 23時21分許 50,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3日 0時11分許 40,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 109年5月13日 23時39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23時29分死許,應予更正) 50,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13日 23時42分許 50,000元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14日 2時57分許 50,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14日 3時許 30,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14日 17時10分許 50,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28日 4時16分許 50,000元 台灣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0 109年5月28日 4時19分許 50,000元 台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28日 4時23分許 20,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日 0時19分許 20,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109年6月1日 17時38分許 50,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日 17時41分許 30,000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日 23時27分許 50,000元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 6月1日 23時32分許 50,000元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2日 0時11分許 50,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2日 0時14分許 50,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2日 0時23分許 50,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2日 0時26分許 50,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3日 0時19分許 50,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3日 0時22分許 50,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3日 3時27分許 50,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3日 3時28分許 50,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3日 3時34分許 50,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3日 3時37分許 50,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3日 3時45分許 50,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3日 3時47分許 50,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3日 3時50分許 50,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2日23時57分許 2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2日23時59分許 2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 0時1分許 2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 0時3分許 2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 0時5分許 2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 0時8分許 2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 0時10分許 2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 0時13分許 2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 0時15分許 2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 0時17分許 2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 0時19分許 2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 0時22分許 2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 0時25分許 2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 0時27分許 2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 0時29分許 2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 0時31分許 2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 0時33分許 2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 0時35分許 2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 0時37分許 2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 0時39分許 2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 0時42分許 2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 0時44分許 2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 0時45分許 2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 0時47分許 2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 0時50分許 2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 0時52分許 2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 0時54分許 2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 0時56分許 2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 0時57分許 2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 0時59分許 2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 1時1分許 2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 1時2分許 2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 1時5分許 2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 1時6分許 2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 1時8分許 2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 1時10分許 2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 1時12分許 2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 1時14分許 2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 1時16分許 2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 1時18分許 2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 1時20分許 2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 1時22分許 2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 1時24分許 2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 1時25分許 2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 1時27分許 2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 1時30分許 2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1時33分許 2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 1時36分許 2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 1時38分許 2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 1時40分許 2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 1時42分許 2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 1時44分許 2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7月13日 20時57分許(補充理由書更正) 17,610元 玉山帳戶 25 告訴人李瑞育(即110年度偵字第13004號追加起訴書起訴書附表編號2)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26日以LINE向告訴人李瑞育佯稱略以:可投資BSEX虛擬貨幣平台,獲利可期云云,致告訴人李瑞育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 109年7月6日 12時51分許 100,000元 玉山帳戶 1、109年7月16日警詢筆錄(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004號卷【下稱偵13004卷】第27至31頁) 2、109年7月6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份(見偵13004第49頁) 3、投資軟體擷圖畫面3張、郵局存簿翻拍照片1張、與暱稱「陳夢萱」、「BSEX」之本案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0張(見偵13004卷第51至65頁) 5、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安樂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偵13004卷第35至39、45頁) 6、本院和解筆錄1份(見金訴卷第77至78頁) 王子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6 告訴人范嘉文(即110年度偵字第13101號追加起訴書起訴書附表編號3)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某日架設BSEX投資網站,佯稱略以可投資虛擬貨幣云云,告訴人范嘉文於109年6月間某日瀏覽該網站,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匯款時間分別匯款。 109年6月13日 11時32分許 20,000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109年7月28日警詢筆錄(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101號卷【下稱偵13101卷】第33至41頁) 2、合作金庫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照片3張(見偵13101卷第184、201頁上方 ) 3、告訴人范嘉文與暱稱「BSEX客服」之本案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31張(見偵13101卷第185至200頁) 4、投資軟體、投資網頁等相關擷圖照片4張(見偵13101卷第211至212頁) 5、藍新公司交易資料、款項交易紀錄1份(見偵13101卷第215、217頁) 6、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圳頂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偵13101卷第431、67至169、179至181頁) 王子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年7月1日 21時27分許 50,000元 玉山帳戶 109年7月1日 21時43分許 50,000元 27 告訴人李員村(即110年度偵字第13081號追加起訴書起訴書附表編號4)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某日以LINE向告訴人李員村佯稱略以:可投資BSEX虛擬貨幣平台,獲利可期云云,致告訴人李員村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匯款時間分別匯款。 109年7月1日 16時50分許 30,000元 玉山帳戶 1、109年8月8日、8月10日警詢筆錄(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081卷【下稱偵13081卷】第27至32頁) 2、三峽區農會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帳戶內頁交易明細表影本各1份(見偵13081卷第53至59頁) 3、三峽區農會109年7月1日、7月2日自動櫃員機交明細表各1份(見偵13801卷第61至63頁) 4、投資軟體及暱稱「林奕可」之本案詐騙集團成員臉書頁面擷圖畫面共6張(見偵13801卷第67至69頁) 5、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圳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偵13081卷第35至43頁) 王子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年7月2日 6時20分許 30,000元 109年7月2日 6時23分許 29,985元 28 告訴人翁義順(即110年度偵字第18192號追加起訴書起訴書附表編號1)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5月13日起以交友通訊軟體向告訴人翁義順佯稱略以:可投資BSEX虛擬貨幣平台,獲利可期云云,致告訴人翁義順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匯款時間分別匯款。 109年6月17日 16時39分許 1,000元 超商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0 1、109年7月16日警詢筆錄(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192號卷【下稱18192卷】一第117至123頁) 2、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1份(見偵18192卷一第133至135頁) 3、告訴人翁義順與暱稱「露」、「BSEX客服」之本案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份(見偵18192卷一第141至174頁) 4、投資平台「BSEX」網頁介面擷圖照片17張(見偵18192卷一175至179頁) 5、藍新公司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各1份(見偵18192卷一第113、115頁) 6、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見偵18192卷一第127至131頁) 王子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9年6月19日15時15分許 1,000元 超商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0 109年6月19日21時1分許 3,000元 超商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00 109年6月21日23時3分許 1,000元 超商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00 109年6月23日15時13分許 1,000元 超商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00 29 告訴人蔡佳靜(即110年度偵字第18192號追加起訴書起訴書附表編號2)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4月23日以網路通訊軟體向告訴人蔡佳靜佯稱略以:可投資BSEX虛擬貨幣,獲利可期云云,致告訴人蔡佳靜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匯款時間分別匯款。 109年4月24日1時36分許 1,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109年7月18日警詢筆錄(見偵18192卷一第189至191頁) 2、台新銀行存摺封面、帳戶交易明細影本各1份(見偵18192卷一第197至203頁) 3、藍新金流BSEX付款交易通知書擷圖畫面17份、台新銀行109年5月3日非約定轉帳結果通知擷圖畫面1份(見偵18192卷一第247至279、287頁) 4、告訴人蔡佳靜與暱稱「M is 毅」、「BSEX客服」之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及暱稱「M is 毅」之人所提供之身份證影本1份(見偵18192卷一289頁) 5、投資平台「BSEX」網頁介面擷圖照片7張(見偵18192卷一第291至303頁) 5、藍新公司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各1份(見偵18192卷一第185、187頁) 6、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復興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見偵18192卷一第195、205至206頁) 王子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年4月27日9時53分許 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3日 22時50分許 2,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虛擬帳戶 109年5月12日0時40分許 2,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18日11時6分許 5,5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29日10時20分許 1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30日0時52分許 20,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9日 0時56分許 10,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1日0時42分許 6,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20日11時47分許 10,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20日12時8分許 20,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20日12時10分許 20,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20日12時20分許 25,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20日12時25分許 29,999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20日12時42分許 29,999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20日12時45分許 26,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23日0時49分許 3,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30 告訴人陳彥溥(即110年度偵字第18192號追加起訴書起訴書附表編號3)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某日架設BSEX投資網站,佯稱略以可投資虛擬貨幣云云,告訴人陳彥溥於109年4月間某日瀏覽該網站,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匯款時間分別匯款。 109年4月28日19時9分許 30,000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109年7月17日警詢筆錄(見偵18192卷一第311至321頁) 2、永豐銀行存摺封面、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見偵18192卷一第335至339頁) 3、兆豐銀行存摺封面、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見偵18192卷一第341至347頁) 4、土地銀行存摺封面、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見偵18192卷一第349至353頁) 5、藍新公司交易資料1份(見偵18192卷一第309頁) 6、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善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份、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偵18192卷一第323至325、359、363至381、389至391、399、403至421頁) 王子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年5月4日 7時54分許 60,000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4日 8時11分許 30,000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8日 20時38分許 50,000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20日19時22分許 23,000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22日9時55分許 8,000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25日16時16分許 100,000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25日16時35分許 48,000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27日14時55分許 100,000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27日15時 90,000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29日18時34分許 60,000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31 被害人歐清寶(即110年度偵字第18192號追加起訴書起訴書附表編號4)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某日架設BSEX投資網站,佯稱略以可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被害人歐清寶於109年5月間某日瀏覽該網站,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匯款時間分別匯款。 109年5月29日12時33分許 27,000元 台灣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109年7月15日警詢筆錄(見偵18192卷二第29至30頁) 2、第一銀行網路轉帳交易擷圖畫面2張(見偵18192卷二第63頁) 3、郵局及第一銀行帳戶存摺影本、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見偵18192卷二第65、71至73頁) 4、被害人歐清寶與暱稱「BSEX客服」之LINE對話紀錄1份(見偵18192卷二第67至69頁) 5、藍新公司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各1份(見偵18192卷二第7、9頁) 6、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茄萣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9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偵18192卷二第31至39、45至49、51至55、59頁) 王子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年5月30日0時1分許 20,000元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30日15時56分許 10,000元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31日23時43分許 10,500元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日 16時50分許 30,000元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2日1時24分許 29,999元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3日0時20分許 20,000元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21日11時 10,000元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7月2日 12時46分許 30,000元 玉山帳戶 109年7月6日 12時56分許 45,960元 32 告訴人藍建豐(即110年度偵字第18192號追加起訴書起訴書附表編號5)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某日架設BSEX投資網站,佯稱略以可投資虛擬貨幣云云,告訴人藍建豐於109年3月間某日瀏覽該網站,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匯款時間分別匯款。 109年5月7日 13時35分許 1,000元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109年7月20日警詢筆錄(見偵18192卷二第107至109頁) 2、合作金庫帳戶交易明細1份(見偵18192卷二第145頁) 3、告訴人藍建豐與暱稱「BSEX客服」LINE對話紀錄1份(見偵18192卷二第147至150頁) 4、藍新公司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各1份(見偵18192卷二第103、105頁) 5、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偵18192卷二第111至129、133至137頁) 6、本院和解筆錄1份(見金訴卷第75至76頁) 王子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年5月7日 15時49分許 1,000元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8日 13時42分許 1,000元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17日15時55分許 3,000元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17日16時15分許 6,000元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23日14時6分許 2,000元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25日11時37分許 8,000元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5月30日13時8分許 5,000元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0日12時42分許 30,000元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5日9時33分許 25,000元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6月15日9時42分許 25,000元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附表二(被告提領中信帳戶部分,又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後直接跳到編號3,故本附表編號只到編號126)
編號 時間 提款、匯款、 轉帳方式 金額 1 109年4月30日13時28分 臨櫃提款 1,100,000元 2 109年5月4日13時47分 ATM轉帳 990元(已扣手續費10元) 3 109年5月4日13時50分 ATM轉帳 2,000元(已扣手續費15元) 4 109年5月4日13時51分 ATM轉帳 940元(已扣手續費10元) 5 109年5月4日14時22分 臨櫃匯款 5,338元 6 109年5月4日14時23分 臨櫃匯款 11,574元 7 109年5月4日14時24分 臨櫃匯款 20,271元 8 109年5月4日14時25分 臨櫃匯款 1,198元 9 109年5月4日14時26分 臨櫃匯款 43,614元 10 109年5月5日17時3分 網路轉帳 2,673元(已扣手續費15元) 11 109年5月5日17時4分 網路轉帳 1,039元 12 109年5月5日17時5分 網路轉帳 10,381元 (已扣手續費15元) 13 109年5月5日17時9分 網路轉帳 4,950元(已扣手續費15元) 14 109年5月5日17時10分 網路轉帳 495元 15 109年5月5日17時11分 網路轉帳 5,358元(已扣手續費15元) 16 109年5月6日9時48分 臨櫃匯款 99,000元 17 109年5月6日9時50分 臨櫃匯款 97,397元 18 109年5月6日9時56分 臨櫃匯款 31,512元 19 109年5月6日9時57分 臨櫃匯款 10,425元 (起訴書誤載為10,452元,應予更正) 20 109年5月6日9時59分 臨櫃匯款 24,041元 21 109年5月6日15時49分 網路轉帳 17,501元 (已扣手續費15元) 22 109年5月6日15時50分 (起訴書誤載51分,應予更正) 網路轉帳 8,415元(已扣手續費15元,起訴書誤載為8,451元,應予更正) 23 109年5月7日16時20分 網路轉帳 62,370元 24 109年5月7日16時20分 網路轉帳 25,341元 (已扣手續費15元) 25 109年5月8日10時15分 臨櫃提款 300,000元 26 109年5月8日10時50分 臨櫃匯款 68,879元 27 109年5月8日10時53分 臨櫃匯款 20,860元 28 109年5月11日20時9分 網路轉帳 5,352元(已扣手續費15元) 29 109年5月11日20時10分 網路轉帳 19,732元 (已扣手續費15元) 30 109年5月11日20時10分 網路轉帳 3,113元 31 109年5月11日20時11分 網路轉帳 2,636元(已扣手續費15元) 32 109年5月11日20時12分 網路轉帳 9,669元 33 109年5月11日20時13分 網路轉帳 504元(已扣手續費10元) 34 109年5月12日11時29分 臨櫃提款 700,000元 35 109年5月12日11時33分 臨櫃匯款 48,503元 (起訴書誤載為40,503,應予更正) 36 109年5月12日17時27分 網路轉帳 1,128元(已扣手續費14元) 37 109年5月15日9時45分 臨櫃提款 24,000元 38 109年5月15日9時47分 臨櫃提款 1,176,000元 39 109年5月18日11時29分 網路轉帳 19,938元 (已扣手續費14元) 40 109年5月18日11時30分 網路轉帳 1,782元(已扣手續費14元) 41 109年5月18日11時31分 網路轉帳 858元(已扣手續費10元) 42 109年5月18日11時32分 網路轉帳 495元 43 109年5月18日13時59分 網路轉帳 71,033元 (已扣手續費14元) 44 109年5月18日14時14分 網路轉帳 71,033元 (已扣手續費14元) 45 109年5月18日14時44分 網路轉帳 41,134元 (已扣手續費14元) 46 109年5月19日11時1分 臨櫃匯款 191,001元 (已扣手續費14元) 47 109年5月19日11時3分 臨櫃匯款 28,919元 48 109年5月20日10時50分 網路轉帳 100,000元 (已扣手續費14元) 49 109年5月20日10時51分 網路轉帳 100,000元 (已扣手續費14元) 50 109年5月27日10時31分 臨櫃提款 800,000元 51 109年5月28日13時52分 網路轉帳 100,000元 (已扣手續費14元) 52 109年5月28日13時53分 網路轉帳 5,308元(已扣手續費14元) 53 109年6月1日13時29分 臨櫃匯款 106,650元 54 109年6月1日13時30分 臨櫃匯款 38,273元 55 109年6月1日17時2分 網路轉帳 988元(已扣手續費10元) 56 109年6月1日17時3分 網路轉帳 4,353元(已扣手續費14元) 57 109年6月1日17時4分 網路轉帳 19,176元 (已扣手續費14元) 58 109年6月1日17時5分 網路轉帳 20,196元 (已扣手續費14元) 59 109年6月1日17時6分 網路轉帳 4,950元 60 109年6月2日11時7分 網路轉帳 14,850元 61 109年6月3日10時30分 臨櫃提款 200,000元 62 109年6月3日10時33分 臨櫃匯款 99,565元 63 109年6月3日10時35分 臨櫃匯款 1,211元 64 109年6月3日16時8分 網路轉帳 100元 65 109年6月5日2時15分 網路轉帳 13,499元 (扣手續費14元) 66 109年6月5日2時15分 網路轉帳 4,950元 67 109年6月5日16時58分 網路轉帳 7,920元 68 109年6月5日16時58分 網路轉帳 990元 69 109年6月5日16時59分 網路轉帳 5,797元(扣手續費14元) 70 109年6月5日17時 網路轉帳 6,682元(扣手續費14元) 71 109年6月5日17時1分 網路轉帳 6,951元(扣手續費14元) 72 109年6月5日18時11分 網路轉帳 21,054元 (扣手續費14元) 73 109年6月8日11時2分 臨櫃提款 600,000元 74 109年6月8日19時23分 網路轉帳 2,097元(扣手續費14元) 75 109年6月8日19時23分 網路轉帳 3,086元(扣手續費14元) 76 109年6月8日19時24分 網路轉帳 62,151元 77 109年6月8日19時28分 網路轉帳 1,059元(扣手續費14元) 78 109年6月8日19時29分 網路轉帳 495元 79 109年6月8日19時30分 網路轉帳 990元(扣手續費10元) 80 109年6月10日12時31分 臨櫃匯款 66,360元 81 109年6月10日12時32分 臨櫃匯款 92,100元 82 109年6月10日12時49分 臨櫃提款 1,022,000元 83 109年6月12日17時54分 網路轉帳 29,700元 (扣手續費14元) 84 109年6月16日12時51分 臨櫃匯款 90,766元 85 109年6月17日9時56分 臨櫃提款 2,300,000元 86 109年6月17日19時7分 網路轉帳 960元(扣手續費10元) 87 109年6月17日19時8分 網路轉帳 3,321元 88 109年6月17日19時9分 網路轉帳 9,801元(扣手續費14元) 89 109年6月17日19時10分 網路轉帳 9,801元(扣手續費14元) 90 109年6月17日19時12分 網路轉帳 552元(扣手續費10元) 91 109年6月17日19時12分 網路轉帳 6,219元(扣手續費14元) 92 109年6月17日19時13分 網路轉帳 7,512元 93 109年6月17日19時14分 網路轉帳 9,801元(扣手續費14元) 94 109年6月18日12時26分 臨櫃匯款 192,482元 95 109年6月18日12時30分 臨櫃匯款 103,998元 96 109年6月18日12時32分 臨櫃匯款 94,355元 97 109年6月18日12時32分 臨櫃匯款 87,150元 98 109年6月19日11時35分 臨櫃匯款 100,104元 99 109年6月19日11時36分 臨櫃匯款 58,935元 100 109年6月19日11時38分 臨櫃匯款 99,556元 101 109年6月19日11時41分 臨櫃提款 500,000元 102 109年6月19日21時28分 網路轉帳 25,245元 (扣手續費14元) 103 109年6月19日21時29分 網路轉帳 969元(扣手續費10元) 104 109年6月19日21時30分 網路轉帳 2,160元(扣手續費14元) 105 109年6月22日17時2分 網路轉帳 1,588元(扣手續費14元) 106 109年6月22日17時3分 網路轉帳 3,564元(扣手續費14元) 107 109年6月22日17時3分 網路轉帳 1,302元 108 109年6月23日11時19分 臨櫃匯款 111,980元 109 109年6月23日11時20分 臨櫃匯款 76,260元 110 109年6月23日11時21分 臨櫃匯款 68,290元 111 109年6月23日11時24分 臨櫃提款 1,400,000元 112 109年6月28日21時 網路轉帳 18,513元 (扣手續費14元) 113 109年6月29日14時39分 臨櫃匯款 615,473元 114 109年6月29日14時40分 臨櫃匯款 97,579元 115 109年6月29日14時41分 臨櫃匯款 50,025元 116 109年6月29日14時42分 臨櫃匯款 31,116元 117 109年6月29日14時43分 臨櫃匯款 18,642元 118 109年7月8日12時31分 臨櫃匯款 5,000元 119 109年7月8日12時36分 臨櫃提款 1,000,000元 120 109年7月10日12時20分 臨櫃提款 600,000元 121 109年7月13日12時55分 網路轉帳 19,758元 (扣手續費14元) 122 109年7月14日10時 網路轉帳 32,000元 123 109年7月14日10時28分 網路轉帳 100,000元 (扣手續費14元) 124 109年7月14日10時29分 網路轉帳 68,000元 (扣手續費14元) 125 109年7月14日12時21分 ATM提款 30,000元 126 109年7月14日12時43分 ATM提款 10,000元 提領總金額 16,019,670元
附表三:(被告提領玉山帳戶部分,又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5後直接跳到編號37,故本附表編號只到編號118)編號 時間 提款、匯款、 轉帳方式 金額 1 109年4月23日12時19分 臨櫃提領 800,000元 2 109年4月29日13時 (起訴書誤載為30日17時30分,應予更正) 網路轉帳 3,716元(含手續費15元) 3 109年4月29日13時6分 網路轉帳 16,725元 (含手續費15元) 4 109年4月29日17時26分 ATM提款 10,000元 (含手續費5元) 5 109年4月30日12時45分 臨櫃提領 400,000元 6 109年4月30日15時8分 臨櫃匯款 87,937元 7 109年4月30日15時10分 臨櫃匯款 33,492元 8 109年4月30日15時12分 ATM轉帳 4,703元(含手續費15元) 9 109年5月4日10時47分 臨櫃提領 700,000元 10 109年5月4日10時56分 ATM轉帳 24,168元 (含手續費15元) 11 109年5月8日11時19分 臨櫃匯款 40,030元 12 109年5月17日11時33分 網路轉帳 6,226元(含手續費14元) 13 109年5月17日11時36分 網路轉帳 2,070元(含手續費14元) 14 109年5月25日22時42分 網路轉帳 4,037元(含手續費14元) 15 109年5月25日22時44分 網路轉帳 4,975元(含手續費14元) 16 109年5月25日22時44分 網路轉帳 1,000元(含手續費10元) 17 109年5月25日22時45分 網路轉帳 811元(含手續費10元) 18 109年5月25日22時45分 網路轉帳 8,924元(含手續費14元) 19 109年5月27日9時56分 臨櫃提領 1,000,000元 20 109年5月27日10時 臨櫃提領 46,000元 21 109年5月28日14時25分 網路轉帳 86,120元 22 109年5月28日14時26分 網路轉帳 679元 23 109年5月29日19時18分 網路轉帳 12,526元 (含手續費14元) 24 109年5月29日19時19分 網路轉帳 12,534元 25 109年5月29日19時19分 網路轉帳 1,001元(含手續費10元) 26 109年5月29日19時20分 網路轉帳 495元 27 109年5月29日19時21分 網路轉帳 3,528元(含手續費14元) 28 109年6月1日16時57分 (起訴書誤載為15時2分,應予更正) 網路轉帳 1,951元(含手續費14元) 29 109年6月1日16時58分 (起訴書誤載為57分,應予更正) 網路轉帳 808元(含手續費10元) 30 109年6月1日17時 (起訴書誤載為17時1分,應予更正) 網路轉帳 495元 31 109年6月1日17時1分 (起訴書誤載為17時,應予更正) 網路轉帳 5,174元(含手續費14元) 32 109年6月1日17時7分 (起訴書誤載為1分,應予更正) 網路轉帳 495元 33 109年6月1日17時8分 (起訴書誤載為7分,應予更正) 網路轉帳 2,489元(含手續費14元) 34 109年6月2日11時4分 (起訴書誤載為6月1日17時8分,應予更正) 網路轉帳 2,921元 35 109年6月3日9時52分 臨櫃提領 800,000元 36 109年6月3日9時57分 臨櫃提領 20,000元 37 109年6月2日11時05分 網路轉帳 4964元(含手續費14元) 38 109年6月2日11時05分 網路轉帳 23,924元 (含手續費14元) 39 109年6月3日21時2分 網路轉帳 663元(含手續費10元) 40 109年6月3日21時4分 網路轉帳 1,980元(含手續費14元) 41 109年6月3日21時5分 網路轉帳 513元(含手續費10元) 42 109年6月3日21時9分 網路轉帳 524元(含手續費10元) 43 109年6月4日22時53分 網路轉帳 16,448元 (含手續費14元) 44 109年6月5日16時56分 網路轉帳 41,218元 (含手續費14元) 45 109年6月5日16時57分 網路轉帳 46,316元 (含手續費14元) 46 109年6月8日19時25分 網路轉帳 1,955元(含手續費14元) 47 109年6月8日19時26分 網路轉帳 2,984元(含手續費14元) 48 109年6月8日19時26分 網路轉帳 6,868元(含手續費14元) 49 109年6月8日19時27分 網路轉帳 2,965元(含手續費14元) 50 109年6月8日19時30分 網路轉帳 1,314元(含手續費14元) 51 109年6月8日19時31分 網路轉帳 495元 52 109年6月9日10時46分 網路轉帳 15,969元 53 109年6月9日11時40分 (起訴書誤載為8日) 網路轉帳 512元(含手續費10元) 54 109年6月9日11時50分 (起訴書誤載為8日) 網路轉帳 514元(含手續費10元) 55 109年6月10日15時43分 網路轉帳 8,346元(含手續費14元) 56 109年6月11日10時14分 臨櫃匯款 6,069元 57 109年6月11日10時15分 臨櫃匯款 2,016元 58 109年6月11日10時19分 臨櫃提領 2,000,000元 59 109年6月12日17時50分 網路轉帳 1,514元(含手續費14元) 60 109年6月12日17時51分 網路轉帳 13,012元 (含手續費14元) 61 109年6月12日17時51分 網路轉帳 1,112元(含手續費14元) 62 109年6月12日17時52分 網路轉帳 3,134元(含手續費14元) 63 109年6月12日17時53分 網路轉帳 3,088元(含手續費14元) 64 109年6月15日12時42分 臨櫃匯款 405,930元 65 109年6月15日12時45分 臨櫃匯款 1,037元 66 109年6月15日12時46分 臨櫃匯款 50,025元 67 109年6月16日12時25分 臨櫃提領 2,000,000元 68 109年6月16日12時34分 臨櫃匯款 49,530元 69 109年6月17日19時02分 網路轉帳 604元(含手續費10元) 70 109年6月17日19時05分 網路轉帳 8,911元 71 109年6月17日19時06分 網路轉帳 31,623元 (含手續費14元) 72 109年6月19日11時19分 臨櫃提領 510,000元 73 109年6月19日21時31分 網路轉帳 7,920元 74 109年6月19日21時32分 網路轉帳 4,728元(含手續費14元) 75 109年6月19日21時38分 網路轉帳 1,103元(含手續費14元) 76 109年6月19日21時39分 網路轉帳 25,740元 77 109年6月20日12時12分 臨櫃提領 1,000,000元 78 109年6月22日16時59分 網路轉帳 46,137元 (含手續費14元) 79 109年6月22日17時 網路轉帳 13,965元 (含手續費14元) 80 109年6月22日17時1分 網路轉帳 24,734元 (含手續費14元) 81 109年6月22日17時8分 網路轉帳 2,833元(含手續費14元) 82 109年6月22日17時10分 網路轉帳 2,970元(含手續費14元) 83 109年6月22日22時22分 網路轉帳 4,233元 84 109年6月22日22時24分 網路轉帳 31,826元 (含手續費14元) 85 109年6月24日12時45分 臨櫃提領 1,000,000元 86 109年6月29日13時51分 網路轉帳 495元 87 109年6月29日13時52分 網路轉帳 771元(含手續費10元) 88 109年6月29日13時53分 網路轉帳 1,499元(含手續費14元) 89 109年6月29日13時54分 網路轉帳 505元(含手續費10元) 90 109年6月29日13時54分 網路轉帳 505元(含手續費10元) 91 109年6月30日1時12分 網路轉帳 693元(含手續費10元) 92 109年6月30日1時12分 網路轉帳 1,010元(含手續費10元) 93 109年7月2日13時52分 (起訴書誤載為14時54分,應予更正) 網路轉帳 5,310元(含手續費14元) 94 109年7月2日13時53分 (起訴書誤載為14時,應予更正) 網路轉帳 5,302元 95 109年7月2日13時54分 (起訴書誤載為14時,應予更正) 網路轉帳 29,332元(含手續費14元) 96 109年7月2日13時56分 網路轉帳 2,984元(含手續費14元) 97 109年7月2日13時56分 網路轉帳 10,112元 (含手續費14元) 98 109年7月2日13時58分 網路轉帳 1,994元(含手續費14元) 99 109年7月2日14時0分 網路轉帳 990元 100 109年7月3日10時13分 臨櫃提領 1,500,000元 101 109年7月6日13時2分 臨櫃匯款 151,735元 102 109年7月6日13時8分 臨櫃提領 1,300,000元 103 109年7月6日17時15分 網路轉帳 1,994元(含手續費14元) 104 109年7月7日12時12分 網路轉帳 9,854元(含手續費14元) 105 109年7月7日14時35分 網路轉帳 495元 106 109年7月7日14時44分 網路轉帳 7,538元(含手續費14元) 107 109年7月7日15時41分 網路轉帳 65,258元 (含手續費14元) 108 109年7月8日12時58分 臨櫃匯款 10,508元 109 109年7月8日13時1分 臨櫃提款 1,300,000元 110 109年7月9日20時27分 ATM提款 50,000元 111 109年7月9日20時28分 ATM提款 50,000元 112 109年7月9日20時29分 ATM提款 50,000元 113 109年7月10日12時11分 ATM提款 20,000元 (含手續費5元) 114 109年7月10日12時13分 ATM提款 20,000元 (含手續費5元) 115 109年7月10日12時14分 ATM提款 10,000元 (含手續費5元) 116 109年7月13日11時13分 網路轉帳 59,303元 (含手續費14元) 117 109年7月13日13時20分 臨櫃提款 300,000元 118 109年7月14日12時15分 臨櫃提款 440,000元 提領總金額 16,986,4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