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侵上訴字第1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偉誠
選任辯護人 呂立彥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認 被告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第224條之之強制性交、強制 猥褻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前案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為有 逃亡之虞,且前案亦為相同之猥褻案件,認有反覆實施之虞 ,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 2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於民國111年 7月11日執行羈押,並認有延長羈押之必要,於111年10月11 日延長羈押。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將於111年12月10日屆滿,經本院於111 年11月24日依法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被告及辯護人 之意見後,認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 羈押之必要,應自111年12月1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林呈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