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侵上更一字第9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丰榮
選任辯護人 陳建偉律師
林筠傑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
年度侵訴字第173號,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824號),提起上訴,
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撤銷。
乙○○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 實
一、乙○○於民國106年間任職泰一中醫診所(下稱泰一診所,址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擔任推拿師,代號0000000000 號女子(90年1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下稱A女) 於就讀國中期間住在新北市地區外婆家,因手部骨折舊傷, 曾於106年5月至8月間至泰一診所就醫而結識乙○○。而A女於 106年9月間升上高中一年級後即返回臺南母親住所,居住在 臺南地區。惟乙○○因對A女心生好感,於A女返回臺南地區後 ,仍經常以通訊軟體Messenger連繫A女,噓寒問暖,關心問 候,並因此得知A女之就學情形及A女係未滿18歲之少年。嗣 於107年8月間,A女升高二之暑假,乙○○得知A女將北上看望 外婆,認機不可失,遂邀約A女外出,A女經徵得外婆之同意 後,於107年8月19日與乙○○相約見面,乙○○即騎乘重型機車 搭載A女共同出遊。迄至同日下午2時許,乙○○以躲雨為由, 將A女載往新北市○○區○○○00○0號大樹下汽車旅館,A女不察 遂隨同進入房間。乙○○明知A女係未滿18歲之人,且A女與其 並無任何男女情愫可言,竟基於強制猥褻之故意,先向A女 稱其長得像以前亡故的女友等語,再假意稱要為A女推拿, 進而違反A女之意願,強拉A女至床上,以手撫摸A女身體、 胸部等處,A女見狀立即抗拒將乙○○推開,乙○○仍命A女跨坐 其腿上,A女因與乙○○單獨共處於汽車旅館之密閉空間內, 恐乙○○會對其不利,故只好照做,乙○○即動手欲褪去A女上 衣、短褲,A女再度扭動身體抗拒,惟乙○○仍以雙手環抱、 強吻A女嘴巴,對A女為猥褻之行為得逞。
二、案經A女及A女之母(代號0000000000A,下稱A母)訴由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卷內所有人證、文書證據,並無證據證 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 於本院審理時迄至言詞辯論終結時止,對證據能力一節亦俱 未提出異議,故均得引為本案證據,合先說明。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原在泰一診所擔任推拿師,於前揭時間,與 A女騎機車出遊時,有以躲雨為由,至大樹下汽車旅館休憩 ,在房間內A女有跨坐其腿上,其有親吻A女等事實,惟矢口 否認有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之犯行,辯稱:我不知 道A女未滿18歲,我以為她是18、19歲的大學生。本案發生 當日,A女答應要當我的女朋友,我才與她親吻,我並沒有 強行碰觸A女胸部、脫A女衣服、要求A女跨坐在腿上云云。 經查:
㈠被告於106年5月間任職泰一診所擔任推拿師時,認識前往就 診之A女,並於事實欄所載時間,與A女外出,並以躲雨為由 ,到大樹下汽車旅館,並於房間內摟抱A女、A女跨坐腿上並 親吻A女等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並有108年3月26日員 警職務報告、汽車旅館現場照片、Google地圖及街景圖(偵 卷第79~81、231~233頁)在卷可稽,應堪認定。 ㈡被告係69年4月28日生,且已婚;A女則為90年10月生,有被 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及A女之身分證影本在卷可參 (偵卷第55頁、偵卷彌封卷第10頁),足見二人年齡差距達 21歲。又107年8月19日係被告與A女首次外出之事實,業據 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明(本院卷第123頁),核與A女陳述相 符(原審卷第193頁),亦可認定。按汽車旅館固係正當住 宿休息場所,但在社會常情下,孤男寡女尚不會共同前往汽 車旅館住宿休息。被告稱:係因為突然下很大很大的雨,為 了躲雨才去汽車旅館,不是刻意去等語(本院卷第124頁) 。惟面對突然下大雨,有很多種因應方式,以被告與A女係 騎乘大型重型機車,機動性高,要找適合地點躲雨,如建物 之騎樓、加油站、超商等,應屬易事,更不需僅因躲雨,即 要額外支出住宿休息之費用。再依卷附Google地圖所示,由 該地圖比例尺可看出大樹下汽車旅館離深坑老街不過數百公 尺(偵卷第231頁),相距不遠。被告於偵查中稱:「因為 我之前會去宜蘭,會經過石碇,所以對於那邊的路況很熟」
等語(偵卷第154頁),而從臺北到宜蘭之路線,須先經過 深坑,然後石碇,則被告自稱熟悉當地路線,雖已從石碇駛 出,但可選擇到附近建物之騎樓、加油站、超商,甚至是深 坑老街躲雨,然其卻選擇到距深坑老街不過數百公尺且需付 費之大樹下汽車旅館避雨,已有可疑。被告雖辯稱:「為什 麼要把去汽車旅館想成那麼骯髒」等語(本院卷第124頁) 。本院亦認同去汽車旅館並不骯髒,但為避嫌,且為尊重異 性友人,避免異性友人遭受他人異樣眼光對待,自不宜單獨 帶異性友人前往汽車旅館。且被告亦自承:除了其太太外, 沒有帶過其他女生去汽車旅館等語(本院卷第124頁),足 見被告除配偶及A女外,未曾單獨帶其他女性、甚至其所懷 念之「前女友」(詳下述)到過汽車旅館,顯見被告對於男 女之分,仍有與世俗相同之看法,則被告於首次與A女單獨 相約見面即帶A女進去汽車旅館,實值商榷。再縱依被告於 本院審理中所述:「(所以你的意思是說她到汽車旅館時, 你才問她要不要當你的女朋友?)已經進入房間了,是她先 問我為什麼要對她這麼好」等語(本院卷第124頁)為真, 但被告自己尚有配偶,且與A女年紀相差甚大,卻是在A女未 曾表示要當被告女友之前,即帶A女到汽車旅館,更在進入 汽車旅館後,詢問A女是否要當其女朋友,足見被告在進入 汽車旅館前即對A女有非份之想,反而坐實其可議之心態。 ㈢被告雖否認有強行碰觸A女胸部、脫A女衣服、要求A女跨坐在 腿上云云。惟被告於警詢時稱:「我只跟她(A女)說,你 真的跟我以前的女朋友長得很像,以前做過的事情就是見面 就會擁抱」,「我有請她可以抱我嗎,然後她有抱住我,她 是坐在我大腿上面對面,我有親她,後來要起身的時候,她 壓到我的褲管,然後我們往左邊倒下去,我扶她起來用左手 拍她的後背,跟她講對不起壓到你,左手縮回來的時候確實 有碰到她左邊胸部,我有馬上跟她道歉,她那一天有看到我 扶著我右邊腹部,因為我之前肋骨受傷,後來要起來時,看 到她右邊的口袋500元要掉出來了,我幫她塞進去,她誤以 為我要脫她的褲子,後來我跟她說你錢要掉出來了,她自己 還低頭看一下,把錢塞進去,並沒有想要對她怎樣」等語( 偵卷第20~22頁),已坦認有碰觸A女胸部及A女之褲子,且 以「塞錢」之動作觀之,其應有以手往下出力之動作。惟倘 A女原跨坐在被告之大腿上,應是由A女先起身,則A女應會 先退出被告大腿部位後再站起,此時,即便A女有壓到被告 過長的褲管,因被告尚是坐姿,A女或可能跌倒,但被告仍 是坐姿,被告何以會往左邊倒下,進而碰到A女胸部?又被 告當見到A女褲子口袋紙鈔可能掉出來時,只要口頭告訴A女
注意即可,但被告卻是出手做動作,益見其動機之可疑。另 被告於偵查中則改稱:「我們一開始是在聊天,聊天過程中 ,她問我為何對她這麼好,之後她靠過來站在我前面,我跟 她說因為她長得很像我『前女友』,我看到她就會想到我前女 友,之後她將手放在我肩膀上,我有問她說你可以抱我一下 嗎,她就抱著我坐在大腿上,我當時有流眼淚,她幫我拭去 眼淚叫我不要哭,後來我們眼睛對望時,就有親吻,後來我 要起身時,我手掌有壓到她的胸部,但我不是故意的,我有 跟她說對不起」等語(偵卷第152~153頁),與警詢所述不 同,蓋警詢時係稱:「左手縮回來的時候確實有碰到她左邊 胸部」,但偵查中則改稱:「我要起身時,我手掌有壓到她 的胸部」,且若A女跨坐在其大腿上,其怎會先起身?綜上 ,足見被告所述不實,而無法採信。
㈣被告於旅館房間內,違反A女之意願,強拉A女至床上,並以 手撫摸A女身體及胸部,試圖褪去A女上衣、短褲,復要求A 女跨坐其腿上,並以手環抱、親吻A女等事實,業據: ⒈A女之證述內容如下:
⑴於107年11月27日警詢時陳稱:我國中3年都在新北市外婆家 住;106年升高一的時候到臺南住等語(偵卷第26頁)。 ⑵於107年12月12日警詢時指稱:在高一升高二的暑假(107年8 月19日)那一天乙○○找我出去,他前幾次有找我去,但我都 拒絕。這一次他說我外婆要他找我出來聊天,他騎摩托車( 是可以上快速道路的重機)先載我到臺北市信義區,再繞去 石碇。我不知道他要載我去哪裡,他只說要載我去看臺北市 的風景,接著載我到石碇老街逛(那時時間約12時45分), 然後有去一間飲料店。接著開始飄雨,乙○○就堅持要帶我去 躲雨,途中約15分鐘後有看到一間統一超商,我說到超商躲 雨就好,但他沒理我,我就開始覺得害怕,不知道他要帶我 去哪。接下來他就載我去旅館,旅館地址是新北市○○區○○○0 0○0號(大樹下汽車旅館)。進房後就各自擦身體,他在浴 室外,我在浴室內。整理大概20分鐘後,他要我坐在沙發上 陪他聊天,他一直說他有特異功能,他看得到前世今生,他 說我的前世是他今生死去的前女友,他就要我做之前他跟他 前女友做過的事;原本我和他都坐在沙發上,接著他移到床 上說要幫我弄手(治療手的意思),我還來不及反應他就把 我整個人拉到床上幫我弄手,治療好手後,他叫我躺著,我 沒理他,他就把我推在床上,他說他跟前女友以前最喜歡這 樣,然後就亂摸我(摸我上半身包括胸部,還有抱我),我 就把他推開,然後他叫我坐在他的大腿上跟他面對面,接著 他試圖解開我的胸罩,我當時是穿運動胸罩,所以沒有得逞
,可是他還是有伸進去內衣內摸我胸部。我一直移開他的手 ,可是他力氣很大我沒辦法掙脫,接著又抱著強吻我,我當 時嘴巴緊閉,但他用他的嘴唇把我的嘴巴頂開,用舌頭伸進 我的嘴裡,又要脫我上衣跟褲子,我都沒給他脫,但他手還 是有伸進去我的屁股。他又試圖摸我胸部時,我就壓住衣服 不讓他摸,他又要強吻我,我就把他抱緊讓他親不到。他說 「有沒有那麼愛他,為什麼抱那麼緊」,我當時沒有說話就 一直哭,只覺得很噁心恐怖想回家。他問我哭什麼「是不是 想到前世」,我也沒回應他,就一直哭,然後拍打他,說我 有門禁想回家,那時候才放開我載我回家等語(偵字卷第33 ~35頁)。(遭乙○○猥褻後,是否曾告知家人或友人?告知 內容為何?有無寫下日記或留下其他書面紀錄?)有跟媽媽 還有高中老師說,就說在診所還有旅館的事。我到警局做第 一次筆錄之後,有回家回想並把發生經過記錄起來。旅館的 部分是我說給學校輔導老師,然後他幫我記錄的(偵卷第37 頁)。
⑶於108年4月17日偵查中證稱:(107年8月發生何事?)被告 用Messenger跟我說他之前有得過憂鬱症,阿嬤託他跟我聊 一聊,在107年8月前他有約過我兩次但我都拒絕。107年8月 這一次他就約我出去,說要載我去兜風,找地方聊天,這一 次我有赴約,因為他只說是阿嬤託他的,所以我就從臺南上 來,被告就來我阿嬤泰山區的住處接我,被告是騎重機,他 先帶我去臺北,之後到石碇老街,之後下雨他就帶我去大樹 下汽車旅館說要躲雨。(在汽車旅館裡他對你做何事?)他 抱我,還有強吻我,他還試圖要脫我的褲子、摸我的胸部, 還試圖要解開我的內衣,但我一直掙扎不讓他脫,之後他就 放棄了。我們大約是2點時進去汽車旅館,之後我們是快4點 離開汽車旅館,剛進去時被告先去清理身體,因為下雨淋濕 了,接著我們就聊天,聊天時他就說我是她前世女友,他很 想念我,他說他的前世女友會坐在他的腳上,所以要我照做 。後來他說要幫我推拿,要我坐在床上,接著他就把我壓倒 在床上,他就開始試圖要脫我衣服、褲子,並觸摸我胸部這 些行為,因為我極力掙扎,被告放棄後,他又把我拉過去坐 在他的腳上,他說這是他前世女友會做的動作(偵卷第135~ 136頁);(你有無跟外婆說這件事?)沒有。我是先跟妹 妹說等語(偵卷第136頁)。
⑷於原審審理中證稱:(107年8月19日被告是否有約妳出去玩 ?)對;(去哪裡玩?)新北、臺北;(騎機車還是開車? )騎機車;(當時為何你會答應被告乙○○要出去玩?)因為 我拒絕他多次了,覺得有點過意不去;(出去玩時,被告乙
○○有無對你做讓你覺得不舒服的事?)…到旅館後,我在門 口站了一段時間才進去,因為我會怕他對我做什麼事情,所 以我一直不敢進去,但是後來他還是把我拉進去,然後我們 就開始各自弄自己的,處理濕掉的衣物、自己的身體。後來 衣服乾的差不多的時候我們才坐下來聊天,聊一段時間後, 他後來就是要先幫我整骨(後改稱)治療手,治療完後就把 我拉到床上,然後就對我做一些事情,就是會有一些強吻、 抱我,然後在我耳邊吹氣,試圖脫我的衣物跟亂摸的那些事 情;(當天為何你們出去玩會突然到汽車旅館?)因為下雨 ,他就說要找一個地方躲雨,然後我就被帶進去了(原審卷 第179~180頁);(妳稱被告乙○○有親妳、抱妳以外,還有 要脫妳的衣服,他是如何脫?是脫你上半身的衣服?還是下 半身衣褲?)脫下半身。他有把手伸進去,然後,那算脫嗎 ,我不知道那算不算脫(原審卷第181~182頁);(被告乙○ ○在汽車旅館裡有跟你講些什麼事?)他有跟我說他之前的 女朋友,我的前世是他之前的女朋友,我的前世是車禍死掉 的,他那時候很傷心,有精神疾病;汽車旅館那一天的事, 有跟高中的導師和輔導老師、同學講(原審卷第181~183頁 );(107年8月19日到新北市深坑區大樹下汽車旅館,當日 為何會自台南北上至臺北?)剛好上來臺北找外婆;(妳之 前與被告乙○○聯繫都是用何通訊軟體?)Messenger在聯絡 ;(當天妹妹為何沒有和妳與被告乙○○一同出遊?)因為被 告乙○○騎機車,只能載一個人;(107年8月19日該次與被告 乙○○出遊前,有無與被告出遊過?)沒有,這是第一次。( 你是否知道被告已婚?)知道;(後來騎機車遇到大雨嗎? )後來騎去石碇老街,然後那裡在下雨;(下雨後要躲雨, 妳本來如何跟被告乙○○講?)我沒有講話;(被告乙○○就直 接把妳載到汽車旅館?)對;(當時被告乙○○帶妳進去汽車 旅館時,有無得到妳的同意?有很明確的說「我們去汽車旅 館好嗎」,有這樣跟妳講?)沒有;(被告帶妳到汽車旅館 後,還有推拿妳的手?)有;(被告乙○○利用推拿妳的手與 妳身體有接觸,才開始親妳、抱妳?)他先弄我的手後就把 我的手拉過去,把我整個人拉到床上。我原本是坐在沙發上 給他推拿手,他坐在床上,後來他把我整個人拉到床上去等 語(原審卷第192~196頁)。
⑸觀諸本件係A女因壓力過大而向老師林○○(真實姓名詳卷)報 告,經林○○追問才吐露詳情,且係林○○向輔導室報備再通報 113專線後,轉由社工協助處理,才由社工帶A女報警而揭露 等情,顯見A女係對突然遭受重大侵害經過,處於不知自保 及尋求外援狀態,因老師察覺A女之言行有異,一再輔導懇
談、耐心詢問,A女始卸下心防娓娓道來,且A女說出實情時 所呈現之身心狀態,與一般性侵受害者於陳述身體遭侵犯過 程時,情緒上低落、排斥、極度惶恐之真摯反應復屬相當。 是可認A女並非特地編織上情主動報案以陷害被告,益徵A女 所為之指訴應非誣陷被告之詞。
⑹經核A女之證述前後一致相符,並無明顯矛盾之處。且以A女 與被告並無宿怨糾紛,應無甘冒偽證罪處罰,無端設詞構陷 被告之理,足信證人A女前揭證述,應非子虛,而具相當可 信度。
⑺雖A女就「應被告命令而遵從跨坐被告腿上」、或「由被告拉 至跨坐被告腿上」部分,前後有所不一。然按審理事實之法 院於證人之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究 竟何者為可採,仍應本其自由心證予以斟酌,非謂一有不符 或矛盾,即應認其全部不可信。又證人對於犯罪之細節,所 述固有渲染、誇大之處,然其基本事實之陳述,仍與犯行之 真實性無礙時,尚非不得予以採信;再證人供述之證據前後 不符時,究竟何者為可採,事實審法院仍得依證據法則,本 於自由心證予以斟酌,作合理之比較,定其取捨,此有最高 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5303號、82年度台非字第141號判決要 旨可參。且證人就同一事實之陳述前後略有出入,此乃各人 之記憶不清,或細節未交待清楚,或其描述用語不同,省略 片段情節,或記錄之詳簡有異所致,倘其主要陳述一致,尚 難因其細節稍有分歧即將全部證言捨棄不採。就A女陳述「 上床」之經過,均係經由被告「拉」至床上,而跨坐部分縱 有意願仍需另一人之輔助,是以「拉坐腿上」,僅為用語差 異,並無矛盾。又A女表彰同意跨坐被告腿上,是因為「那 是那時候我很怕死,我很怕我無法離開那地方」(原審卷第 200頁)。是該時A女雖同意跨坐被告腿上,然係因對於無法 離開之恐懼,而勉為照做,實非A女同意被告為其他猥褻行 為之合意,自難以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⒉A女證述之補強:
⑴被告於警詢時已承認對A女有「塞錢」之動作;於原審審理中 亦自承:於旅館時,我在起身的時候,因為重心不穩,有與 A女一起倒在床上,稍微碰觸A女,後來A女右邊口袋有錢要 掉出來,她以為我要拉她褲子等語(原審卷第80頁)。是以 被告自承之現場狀況,被告確實已有碰觸A女身體部位,甚 至出現讓A女感受為「要脫A女褲子」之客觀行為,此部分核 與A女所陳被告有碰觸身體、將手伸進去褲子而試圖褪去A女 短褲之客觀事實相符。
⑵證人即A女之妹(代號0000000000B,下稱A妹)於偵查中證稱
:當時A女有問外婆可不可以跟被告外出,外婆說可以,但 要在5點前回家。我原本也想跟,因為擔心A女單獨跟被告出 去不安全,但被告是騎重機,所以我不能跟。A女當晚回家 後,我就看見A女在房間內哭,就問A女發生何事,A女先說 了發生的事情,之後問我有沒有被亂摸過,我說沒有。A女 隔天在公車上很小聲跟我說,被告有亂摸A女身體、親A女嘴 巴,讓A女不舒服,A女當時情緒有點生氣、有點難過,有哭 但沒有大哭,我與A女討論後決定不讓A外婆知道,但有告訴 A母等語(偵卷第217~218、220頁)。足見A女於案發後當晚 及隔(20)日即向A妹反應本件經過,過程中A女出現生氣、 難過及哭泣等情緒反應,且可認A女確實於案發後之緊密時 間向至親妹妹求助之事實,且衡情A妹並無攀誣故陷被告入 罪之動機及必要,上開內容復與A女所述一致,自堪採信。 至被告之辯護人以:A妹於偵查中就是否去過泰一中醫診所 前後證述不一,故A妹之證詞不足憑採云云。惟非謂證人證 述一有不符或矛盾,即應認其全部不可信,業如前述。而本 院所採取A妹之證詞,乃107年8月19日A女與被告外出前後, 其所經歷之過程,A妹有無去過泰山的診所與本案無關,是 辯護人執此主張A妹證詞不可採云云,尚屬無據。 ⑶按性侵害犯罪案件通常具有隱密性,僅有被告及被害人兩人 在場,較易淪為各說各話之局面,倘被告與被害人之間又存 有一定親屬關係,尤足令被害人陷於親情抉擇、社會觀感等 之兩難困境,故被害人除生理上受到傷害外,心理層面上所 受之傷害顯然更為嚴峻,是被害人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或 相關心理、精神疾病之比例甚高,此乃性侵害案件之特殊性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73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A女 於出遊後、亦即本案發生後,情緒明顯受影響: ①證人A母於偵查中證稱:約在107年開學後,A女跟我說暑假去 A外婆家時,被告曾載A女去汽車旅館並毛手毛腳。A女當時 看起來很沮喪、但沒有哭,也一直在觀察我的反應,可能擔 心我會生氣或責備。A女去警察局做完筆錄後,我有帶A女去 看精神科,因為A女的情緒已經影響到學習表現等語(偵卷 第138頁)。
②證人A女導師林○○證稱:大約在A女高二下學期,A女某天上課 完跟我說遭被告帶到汽車旅館猥褻的事,A女感覺身心俱疲 、壓力很大,我覺得事態嚴重就向輔導室報備,A女當時感 到很恐懼、不知所措,非常痛苦的樣子,接近要哭了,這件 事對A女生活發生很大影響,導致A女成績掉很多等語(偵卷 第175至179頁)。
③證人即A女輔導老師盧○○(真實姓名詳卷)證稱:107年10月2
3日林○○帶A女來找我,說A女遇到性平事件。我從107年10月 起至108年6月與A女諮商21次,A女來的時候一直哭,A女一 年級時成績不錯,是個穩定的孩子,但這次可以發現A女整 個人有點恍神、驚慌失措,A女說她壓抑很久都不敢說,A女 跟我說她一家人都給被告治療,但被告對A女做些不好的事 ,A女不知道該跟誰講,學校通報後,學校、警察陸續跟A女 接觸,導致A女需要不斷回想過程,造成A女非常害怕、恍神 ,無法上學,之後去看精神科服用藥物。A女從107年10到11 月間,每週都會來找我諮商,談到這件事A女情緒起伏很大 ,會一直哭,A女有時說她會害怕,想到被告的臉會噁心, 睡覺夢到會哭著醒來;A女11至12月間情緒有穩定一些,但 上課無法專注,我後續有做諮商的創傷症候群評估,但A女 開始逃避、不願回想,無法專注、失眠,上課會昏睡,成績 開始掉,所以在11月建議A女去看精神科拿藥,108年1月放 寒假,當時不斷製作筆錄,2至4月份開庭,A女情緒又開始 起伏緊張,每次要A女做筆錄回想,A女都覺得很痛苦,A女 覺得很丟臉、愧對父母,也不想讓同學知道此事等語(偵卷 第203~206頁),並有A女輔導紀錄(偵卷彌封卷第19~21頁 )在卷可佐。
④再A女於107年12月10日起,即因半夜驚醒、專心度差、無力 感、經常回想本件,出現輕微解離症狀,至殷建智精神科診 所就診,經診斷為急性壓力障礙症,並因本件不當身體接觸 、出遊時遭騙擁吻、本件開庭過程之壓力,而陸續出現無法 進入教室、考試扣考、申請特殊考場等症狀,持續就醫至10 9年6月23日等情,有殷建智精神科診所110年1月11日殷字第 001100111號函暨附件病歷、診斷證明書存卷可參(偵卷彌 封卷第22頁、上訴審卷第99~109頁)。嗣109年6月9日起迄 今,A女再經轉介至元品心理諮商所為諮商,其諮商之主要 內容亦即為本件內容,A女出現恐懼、害怕、自責、沮喪、 孤單、羞愧之情緒反應,不斷回應「如果當時我不要跟他出 去,就不會發生這樣的事情了」,而需為創傷修復、穩定情 緒等情,有臺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110年2月 20日南家防字第1100246898號函暨附件A女之元品心理諮商 所諮商摘要書在卷可稽(上訴審卷第167~172頁)。 ⑤是以A女於本件事發之緊密時間後,精神上承受重大壓力,出 現恐懼、害怕、自責、沮喪、孤單、羞愧之情緒反應,敘及 本事件反應尤為明顯,而有急性壓力障礙症,核與性侵害犯 罪被害人之特殊情緒反應相同,是A女上開精神上之特殊精 神、情緒反應,足資為A女證述之補強證據。
⑷觀諸被告與證人A女於107年8月19日出遊前、後之Messenger
通訊軟體對話內容,兩人之對話內容略以:①107年8月19日 出遊前,被告傳訊A女「被告:明天帶你去晃晃,之後找個 地方好好聊聊,美女,關於你的事情。」A女「關於我?」 (偵卷彌封卷第69頁背面);②107年8月19日出遊後,A女傳 訊予被告「她的生日是什麼時候?」,被告「好像1月…我連 他埋在哪裡都不知道,…,當初他們家人告別式都不讓我去 ,他的靈堂也只去了幾次,因為他們覺得我的精神失常,不 能再刺激到我」,並對A女稱「無意識覺得他都還活著,現 在找到了,這麼久以來,心裡面一直掛念著」,A女「小心 老婆又吃醋」,被告「我會慢慢的跟他解釋,希望以後你們 可以和平共處」,A女「什麼!?」,被告「前世今生,今 生就讓我們在一起續前緣,完全我們之前說的事」(偵卷彌 封卷第71~72頁);③於107年8月20日出遊翌日,A女未再至 被告土城推拿處推拿,被告雖持續傳訊息予A女,然A女均未 回應被告(偵卷彌封卷第72頁背面至73頁背面),直至107 年10月14日才回覆被告「老實說我確實生了很久很久的氣, 又怎樣,又不能改變什麼,還是選擇繼續生氣」;④中間均 斷訊,被告於108年1月12日傳訊「之前的事很抱歉對不起」 等語(偵卷彌封卷第74頁背面)。故由上揭對話內容可知, 被告確以輪迴轉世之說對證人A女展開追求,甚且希望證人A 女與被告配偶能「和平共處」,足見證人A女證述:被告說 我前世是被告的女友,要我面對面跨坐在被告腿上等語(原 審卷第199~200頁),並非空穴來風。而A女於與被告出遊後 ,態度丕變,向A妹確認被告替A妹整骨時並不會觸摸胸部, 不再至被告處推拿或整骨,亦不再回覆被告訊息,此有前揭 通訊軟體對話內容附卷可憑,均足資補強證人A女前揭證述 之可信性。至於被告辯稱「之前的事情很抱歉對不起」是指 沒有像出遊那天講的那樣,我要跟我老婆離婚云云(本院卷 第126頁),惟從對話紀錄所示,未見被告與A女曾討論關於 要被告與太太離婚之事,故被告所辯,乃臨訟飾卸之詞,不 足採信。
⒊故A女就案發主要過程均證述一致,其指訴情節尚無瑕疵可指 ,且A女案發當晚、隔日立即向A妹詢問被告推拿時是否會對 A妹為猥褻行為,並且A妹於偵查中亦證稱案發後A女有生氣 、難過及哭泣等情明確。而被告均坦認確曾對A女表示A女是 其前女友轉世,並於通訊軟體對話中要與A女「續前緣」, 要A女與被告配偶「和平共處」等情不諱,均屬與A女陳述不 具同一性之獨立證據方法,足為補強證據。經就前揭證據予 以綜合評價勾稽,堪認A女前揭所述,顯非憑空杜撰,應堪 採信。
㈤被告雖辯稱:未違反A女意願云云,然:
⒈刑法於88年4月21日修正時,已將成罪行為該當態樣改為「對 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 法而為性交(猥褻)者」,依立法理由說明,係以原條文之 「至使不能抗拒」要件過於嚴格,容易造成受侵害者因為需 要「拼命抵抗」而致生命或身體方面受更大之傷害,故修正 為「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即不以「至使不能抗拒」為要件 ),是以依修正後採取之其他違反意願方法評價要件之揭示 意旨,行為人實行之性交行為,只要與被害人表示之意願有 違,得認其已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並於個案中對被害人 之性自主決定權有所壓制,縱非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 等相類手段,仍應成立前開罪名(最高法院97年度第5次刑 事庭會議決議即有相同意旨)。
⒉A女業已陳稱本件過程中被告使用壓制手段,將A女壓在床上 、拉到腿上,A女有明顯爭執、抗拒等,業如前述。況以常 情相衡,被告該時已婚、38歲,但證人A女未滿17歲,兩人 間僅係病患及推拿師關係,平常僅以通訊軟體聯絡,並無任 何感情基礎,遑論為男女朋友。而本次係兩人第一次共同出 遊,A女外婆更叮囑A女需於下午5時前返家,並未同意A女可 與被告過夜,A女自無可能於第一次與被告外出,即同意前 往汽車旅館為親密行為之理。準此,被告罔顧A女因性別、 年齡等個人條件產生之強弱態勢差距,毫不理會A女之推拒 反應而以事實欄所載手段為猥褻行為,顯係違反A女表彰之 性自主意願業已昭然。被告上開所辯:未違反A女意願云云 ,顯為卸責之詞。
⒊雖辯護人再為被告辯以:由被告與A女間Messenger對話紀錄 可知,被告與A女間長久以Messenger對話,二人已互生情愫 ,且出遊亦係A女主動邀約,A女亦未曾拒絕至汽車旅館云云 。然:
⑴細繹雙方之Messenger訊息內容(偵卷彌封卷第23~75頁)可 知:被告於106年10月5日邀請A女北上烤肉,期間即中斷, 直至106年11月22日被告主動傳送影片、要求A女拍一張近照 ,再中斷聯絡至106年12月9日被告再主動傳訊息表示天氣冷 ,此二次A女均以「嗯嗯」、「再說」等敷衍方式回訊,後1 06年12月17日為A女主動發訊息詢問A女妹妹身體狀況,此時 被告再度邀約A女帶妹妹至被告工作處所推拿,A女再以「喔 喔」、「是喔」等敷衍方式回訊,106年12月28日再由被告 發送音樂影片,A女再以貼圖或「喔」、「是喔」等敷衍方 式回訊,而106年12月30、31日、107年1月1日由A女主動發 訊息詢問推拿情形後,A女再以前開敷衍方式回訊結束談話
,後107年1月8日被告再度邀請A女找被告玩,遭A女明顯拒 絕,其後隔數日雙方雖有傳訊息,但均為被告主動發出、而 A女又多以敷衍式方式回訊,又2至5月平均每月有一次談話 ,除3月21日談話較長外,A女均以「睡覺」欲結束談話,但 被告均持續發訊,甚至被告請求A女加LINE更遭A女明示拒絕 、表示不欲儲存被告電話號碼,107年6月30日被告更再訊問 A女為何不加被告為好友,A女仍不願回應,而107年7月6日 被告主動表示欲載A女外出遊玩,然因故取消,其後被告仍 不斷詢問A女何時至臺北,被告得知A女於8月間上臺北,又 主動表示欲前往尋找A女,107年8月13日起則係被告主動持 續表示欲至A女處接A女外出等情,是被告與A女間,107年除 被告主動寄送推拿貼布、討論痠痛推拿外,A女回訊均甚簡 短,不欲告知被告有關其近況,A女與被告間均係被告主動 多次邀約,A女就被告所有主動詢問均不置可否、甚或明示 拒絕,可認被告與A女間並非「好友」,並無何「曖昧」、 「情愫」言語,辯護人所辯顯與事實不合。至A女於107年7 月5日主動向被告表示其12日有空(偵卷彌封卷第55頁背面 );同月6日向被告表示「那就約出來直接說」、「你可以 到北車找我」(偵卷彌封卷第號57頁背面~58頁)、「小朋 友想逛市區」、「有什麼隱藏版美食?」、「這次想逛台北 」(偵卷彌封卷第59頁背面~60頁背面)、「因為颱風的因 素,營隊取消了,阿嬤這禮拜又沒空,媽媽就說不要回去了 」、「改天吧」、「只剩8月底」,顯見107年7月12日之出 遊取消係因颱風所致而非告訴人拒絕,足認係告訴人主動邀 被告云云。惟辯護人此部分顯然忽略在此日之前,被告曾於 106年10月5日、106年12月9日、107年1月8日多次主動找A女 到臺北之事實,且如前所述,A女係因前已多次拒絕被告之 邀約,過意不去之情,故辯護人以:雙方互有情愫,此次出 遊是A女主動邀約云云,難謂屬實。
⑵又遇有突發事故時,各人處理、解決、應對之方法非一,更 牽涉個人之能力、教育背景、個性等,非有一定之準則,本 件A女於被告提出同往汽車旅館之際,固未明顯拒絕,然A女 業已證稱:「那是那時候我很怕死,我很怕我無法離開那地 方」(原審卷第200頁)。且A女於案發之際為為高中一年級 升二年級,尚處於求學而需家庭照護、無獨立求生能力之階 段,因其年歲尚輕、涉世未深,且案發時其親友亦不在場, 處於孤立無援之狀況下,被告就A女而言尚屬並未經常相處 熟悉之男性,實無法預測被告遭激怒之狀態,若被告經激怒 後,以男性與女性獨處時之身體優、劣勢,A女是否得以順 利脫離被告掌控,於陌生之臺北郊區,在無交通工具下平安
脫困,實難有把握,則A女採取迂迴、避免觸怒被告之方式 回應,尚在情理之中。是辯護人以:A女並未拒絕去汽車旅 館,故二人身體接觸為合意云云,尚嫌速斷,自亦無法為有 利於被告之認定。
⑶被告之辯護人復以:A女與被告於107年8月19日出遊後,仍有 下列對話內容:「
被告:你現在在幹嘛?
A 女:躺著滑手機?
被告:晚餐有吃了嗎?
A 女:嗯嗯嗯
被告:喔喔喔
A 女:她的生日什麼時候?
被告:好像一月
A 女:認識這麼久,竟然用"好像"
被告:我的腦袋不太靈光了嗎,國曆是1月農曆12 A 女:是,一定是
被告:想到喔
A 女:沒有阿!什麼都沒有
被告:我連他埋在哪裡都不知道,好不好笑 A 女:好笑,超好笑